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 范文中心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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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2005年5月29日第十次研究生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武汉大学全体研究生的群众组织,在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学校的建设发展,服务广大研究生的成长成才,倡导和组织广大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不断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广大研究生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爱校教育,协助党团组织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广大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二)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研究生与党、政府和学校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合理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三) 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种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

(四) 加强与校内外广大学生及学生组织的合作,积极发展同各国、各地区研究生和研究生组织的联系,扩大交流。

第四条 本会在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武汉大学在籍的中国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

事务;

(二)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实行监督;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在本会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武汉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的名额按会员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名额的分配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根据组织设置、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和批准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 修改研究生会章程;

(四) 选举研究生会主席团;

(五) 讨论、决定应当由研究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常任代表委员会委员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从大会代表中选派,每届任期二年。任期中间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认为必要时,经常任代表委员会同意后可以更换自己的代表。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常任代表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常任代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任代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常任代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兼任。

常任代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调整并监督研究生会主席团工作;

(三)审议和批准研究生会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根据主席团建议决定研究生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委员会负责。

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二年。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主席团成员人数由常任代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主席团成员的分工经民主协商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具体执行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委员会的决议;

(二)研究制定研究生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和修改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建议和任免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领导校研究生会各部门工作和活动,指导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工作;

(五)其它属主席团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更换或指派研究生会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一人担任秘书长,秘书长代表学校团委对研究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职能机构处理相应事务。下设的职能机构一般在主席团领导下实行首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设博士生分会。博士生分会应遵照本会章程和

《武汉大学研究生会博士生分会章程》、执行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委员会、研究生会主席团的决议、决定,配合研究生会在博士研究生中的活动和工作,并可结合博士生实际开展分会活动。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在各培养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报本会备案,一般一至二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由培养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应在本会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有向本会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产生办法、职权设置等,可参照本会章程作出相应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以下的研究生组织的设置,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武汉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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