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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补贴政策鼓励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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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补贴政策鼓励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

2012年05月23日15:11 =

人民网青岛5月23日电 (记者 杨红) 近日,青岛市出台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招用一人,每月可享受708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其中,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计算。2012年的社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8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扩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对象的范围。在继续鼓励用人单位招用“4050”大龄失业人员、“双零家庭”失业人员、低保失业人员等8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群体,包括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持有《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户籍超出派遣期一年内仍未实现初次就业且未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

新出台岗位补贴政策。继续以往就业政策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新的政策又增加了200元的岗位补贴,提高补贴额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扶持力度。

增加补贴申领次数。将原每年集中申领一次补贴,改为用人单位可每半年申领一次补贴,缩短了政策兑现周期。

压缩各个环节的审批时间。在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基础上,优化审批流程,将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间缩短,由原先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帐户,提高了工作效率。

此项政策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用人单位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仍按照《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142号)有关规定享受政策至期满,但不享受岗位补贴。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㈠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1日起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㈡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㈢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㈣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㈥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明的失业人员。

㈦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每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失业人员。

㈧失地失业人员。是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村失业人员。

㈨协保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㈠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持户口簿、《失业证》(《求职证》、《协保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其中,持《残疾人证》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按规定纳入管理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援助。

1、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持离婚或丧偶证明;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低保证》;

4、残疾失业人员持《残疾人证》;

5、失地失业人员持乡镇政府出具的失地证明。

㈡认定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后,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检索其个人状况和求职情况。符合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1);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员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人力资源网络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上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认定。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持《残疾人证》的人员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残联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失业(协保)证明中加盖就业困难人员戳记,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就业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三、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注销

㈠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实行注销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已实现就业的;

2、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岗位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不应聘造成继续失业的;

3、连续3个月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的;

4、退休、退职、死亡或户口迁出等。

㈡注销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注销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已实现就业的,由办理就业手续的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予以注销;出现其他情形的,由就业困难人员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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