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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企业社保政策百问百答之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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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小企业社保政策百问百答之失业保险

1、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制度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一样都是政府行为,侧重于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并以货币为主要形式提供帮助,不同之处在于失业保险除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外,还具有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作用,与劳动力市场相互关联的程度十分密切。

2、如何筹集失业保险基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而依法筹集的专项资金。从其来源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以及失业保险基金孳生的利息。失业保险基金筹集应当遵循以支定收原则、适度原则、公平性原则、经济性原则。

3、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比例是多少?

答:在《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我国实行的是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的办法。《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实施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都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目前,我省积极鼓励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标准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后,失业保险的费率是3%,其中,参保单位2%、个人1%;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实行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5%,其中,参保单位1%、个人0.5%;为积极应对供给侧结构改革,从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再次阶段性降低三项费率,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其中,参保单位0.7%、个人0.3%。

4、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5、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88号)第十六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6、如何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接近退休年龄是否还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 第153号)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80%。符合这一政策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后1个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申请。

8、西安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8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②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③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④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⑤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⑥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此外,根据《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 第153号)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连续领取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9、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的累计缴费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个人累计缴费时间为准。

《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 第153号)第十九条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实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职工个人连续工作年限,视同个人缴费时间,企业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1998年7月,事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的时间为1999年1月,社会团体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为2003年8月。”

10、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88号)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①应征服兵役的;②从事有报酬工作的;③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88号)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②移居境外的;③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当的就业机会的;④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015年9月,我市为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08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一次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11、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因员工已经申领了失业保险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于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而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失业保险金发放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发放的目的是对劳动者今后转换就业的过渡期间给予

一定时间的物质帮助,使劳动者能够稳定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次就业。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主体是用人单位,其发放目的是对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相应补偿。因此,二者存在本质区别。而且相关法规也明确规定,二者不能混同,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劳动者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12、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职工,可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1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前多交的费用怎么处理?

答:在阶段性降低费率前,参保单位已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再办理退费手续,从下次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中扣除多缴部分。

14、已参保缴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如何计算?

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1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未领完已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应如何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

答:根据《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 第153号)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连续领取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为了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08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也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只保留医疗保险待遇和失业人员取暖费。

16、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由原单位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转出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17、领取失业金人员有哪些基本生活待遇?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保生活上有以下几项待遇:

①失业保险金

根据市人社发[2015]99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西安市按照同城同待遇原则,将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由2014年的960元/月提高至1110元/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未能重新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根据《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153号)有关条款规定,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标准为原失业保险金的80%。

②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进行缴费。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③失业人员冬季取暖补贴

从2014年11月起,西安市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发放取暖期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5元,领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按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段若不在取暖季内,不享受补贴;若在取暖季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到期,补贴也随即中止。

④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贴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金的生育补贴费。

⑤基本生活费用物价补贴

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启动我省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陕办综[2011]31号)精神,具体标准和执行时间,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确定。

⑥丧葬费、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为35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员遗属350元,供养时间按照原核定的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一次性计发。

18、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答: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3〕8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一

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后,不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2015年9月,我市为鼓励农民工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208号),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政策进行明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①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照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280号)规定执行。

②已按或申请变更为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直至失业前的农民工,失业后此前以农民工身份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本通知下发后,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由城镇职工身份变更为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③除农民工本人提出按照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外,今后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不再考虑户籍种类,统一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凡选择按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参保单位需提供农民工本人申请、农业户籍证明。

19、申请失业调控补贴,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答:失业调控补贴是我市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用于参保单位开展转岗培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项惠民政策。其主要政策内容是“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在重组、改制及人力资源布局重新调整中,通过内部培训主动扩大就业岗位吸纳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符合条件的,给予失业调控政策补贴。”申请失业调控补贴的核心条件,一是参保单位应在近三年内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开展转岗培训安置富余人员。这是对所有参保单位的惠民政策,失业调控补贴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参保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

20、申请稳岗补贴,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如何申请?

答:稳岗补贴是针对参加失业保险企业的一项惠民政策。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二是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安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符合稳岗补贴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向企业工商注册地址所在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

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参保缴费、裁员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项目及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1、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主要有两项补贴:

①失业人员创业补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可申请2000元失业人员创业补贴。

②一次性领取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可申请一次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22、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参与单位有哪些好政策?

答:失业保险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参与单位有以下几补贴政策:

①职工安置补贴

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吸纳一名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可申请1000元失业人员安置补贴。

②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③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各类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机构,对失业人员进行的免费职业培训,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

23、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由政府就业资金支出的政策有哪些?

答:从政府就业资金支出,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政策有以下几项:

①企业社保补贴

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当年新吸纳西安市户籍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认定后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②企业税费减免

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当年新吸纳西安市户籍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认定后的企业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③企业贴息贷款

各类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省内各类失业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补贴。

24、失业人员积极就业,由政府就业资金支出的政策有哪些?

答:如果失业人员积极就业,可以从政府就业资金支出的政策有以下几项: ①个人自主创业税收减免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税费减免。

②“4050”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并由个人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③小额担保贷款

本人户口在西安市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其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用于创业项目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开办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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