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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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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 CIF 和 CFR 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手续。这两批货物自启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货运保险手续?该货物损失的风险与责任各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并简述理由。

案例分析

 与日本商人的交易: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与英国商人的交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手续。 在这两笔交易中,该风险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保险公司对于“与日本商人的交易”应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CIF 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生效;

保险公司对于“与英国商人的交易”不会对该货损给予赔偿, FOB 、 CFR 条件下由买方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装上船后生效。   

案例二

 1994年2月,中国某纺织 进出口 公司与大连某 海运 公司签订了运输1000件丝绸衬衫到马赛的协议。合同签订后, 进出口 公司又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投保了平安险单。2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完毕后启航,2月25日,装载该批货物的轮船在海上突遇罕见大风暴,船体严重受损,于2月26日沉没,3月20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批货物索赔,保险公司以该批货物由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由拒绝赔偿,于是,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偿付保险金。 问题: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 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 海运 货物保险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主要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与一般险。平安险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予负责,除非运输途中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及焚毁等意外事故。平安险虽然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所保的货物在船因风暴沉没时全部灭失,发生了实际全损,故保险公司应

 负赔偿责任,其提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中国某 外贸 公司以F0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该 外贸 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问题: 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 案例三  

案例分析

 根据国际商会的解释,F0B合同中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一般情况下,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卖方未及时履行发出装船通知这一义务,则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本案 FOB 合同中方虽已完成货物装船义务,使货物越过船舷.但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将装船情况通知买方,耽误了买方投保。根据《1990年 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坦和国际商会的解释,风险未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因此,本案中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案例四

 有一份 CIF 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

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 提单 、保险单、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 单证 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的拒绝。

 问题: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公发票总值10%的这部分金额?为什

么?

案例分析

 根据本案情况,卖方无权要求这部分赔款,保险公司只能将全部损失赔偿支付给买方。

1.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加成是一种习惯作法。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按发票总值加成投保,习惯上是加成百分之十,当然,加成多少应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不限于百分之十。在国际商会的《 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 

中,关于CIF卖方的责任有如下规定?“自费向信誉卓著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险,并取得保险单,这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金额包括CIF价另加百分之十,……。

 2.在CIF合同中,虽然由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负责支付保险费并领取保险单,但在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包

括 提单 、保险单、发单等)换取买方支付货款时,这些单据包括保险单已合法、有效地转让给买方。买方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和持有人,也就享有根据保险单所产生的全部利益。包括超出发票总值的保险价值的各项权益都应属买方享有。

因此,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向卖方赔付任何金额,也有义务向买方赔付包括加成在内的全部保险金额。 

案例五

 在80年代,有一进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项交易,合同规定

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战争期间,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导弹误中沉没,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不赔偿。

 问题:买卖双方应由哪方负责?为什么?

案例分析

 注意保险责任的范围;由买方自己负责;按照UCP600的解释,

在买方没有提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投保责任范围最小的险别是合理的。

案例6

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试分析本案?

案例分析:

 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

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用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案例7

 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范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 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买此部件。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

案例分析:

 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范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 解决办法: (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及附加险。 (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内办理保险。 (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

[案例8]

 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

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案例分析:

 买方不能向我方索赔。因为,虽然CIF表明由卖方承担保险费,

但是风险划分依然以船舷为界,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再者,卖方承担保险费一般只投保最低险别,除非买方要求加保附加险(受潮受热险)。

[案例9]

 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3公

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

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

案例分析:

不一定。如果法国方面保的是一切险或者加保了淡水雨淋险,那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保的只是最低险别,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案例10]

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分析:

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11]

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

 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carriers own container船公司箱),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

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案例12]

 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成交货物一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过程中遇到大雨,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货物有明显的雨水浸渍,损失达70%,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 问题:我方能接受吗?

案例分析:

 不能接受。货物被雨水浸湿属淡水雨淋险范围;保险公司和

卖方对货损都不负责,由买方承担损失。

[案例13]

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的损失与费用有:

 (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是单独海损,哪些是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

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 (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

损失属共同海损;

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 (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

共同海损。

[案例14]

 某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船体个

别总部人头攒动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舱,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②卸货费、存舱费及货物损失;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

案例分析

 (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3)结合本案例①损失是由于货船触樵导致,属意外事故,故其为单独海损;②⑤损失是船长为避免实际的船板裂缝风险而采取的有意的、合理的避险措施,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也是额外的,故其属于共同海损。

 某外贸公司按CIF

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 案例分析

 (1) 保险公司对于该批货物的损失应该赔偿。

(2)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问题,现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平安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有八项,其中二项为: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项为: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结合本案例,触礁是因为意外事故导致的,应赔;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批货物是在触礁意外事故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上述两项损失都要赔偿。

案例16

 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产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千真万确的清晰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原因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少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运输途中一切正常,货物发生质变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因为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但如货物品质问题,可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3)出品商应以该批货物负赔偿责任,因为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并无任何风险导致损失,发生质变完全是因为生产工序问题,这属于货物的品质问题,故其应向买方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分析  

案例17

 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在海上遭遇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至使部分化肥遭到

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分析

 (1) 1000美元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500美元的损失应由买方自己承担。

(2)本案例涉及保险理赔及CIF的风险界点问题,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另外,本案中交货条件为CIF,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解释,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交货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CIF是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买方仍需付款。

(3)结合本案例,10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1500美元的损失,是由于包装破裂引起的,它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而属于一般附加险中包装破裂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另:根据CIF风险界点问题,此项损失应由买方自行承担。

案例18

 某合同中规定:“6、7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我公司于5月12日收到USA开来的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我公司货物早已全部备好,信用证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分期装运,因此我公司于6月10日一次装船并运出,试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案例分析

 (1) 我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规定,该信用证并无矛盾,合同规定“6、7月份分两批平均装运”,信用证证规定:“装运期不迟于7月31日”。另外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他以合同为基础而开立,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约束,不受合同约束。而进出口双方即要受信用证约束,也要受合同约束。

(3)结合本案例,信用证与合同中的规定并无冲突,买卖双方又要受合同及信用证的双约束,故我方于6月一次装运显然是违反了合同,故而是不妥当的,买方有权是有权拒收货物或要求损害赔偿的。

案例19

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想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库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10%的货物。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请问:

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案例分析

 保险公司能拒绝赔偿,因为你投保的是一切险,而暴雨淋湿属于特殊附加险里的,你要额外再投保的。保险公司会因为这个而拒绝赔偿的。 无论是FOB或CFR,货物的风险都是从货物越过船舷起,转移到保险公司。 如果要保出口仓库到装船前的风险,出口方应另办国内运输险。 或者不用FOB,用FCA。 仓至仓条款有其限定性。 投保陆运险来消除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保险盲区

如何利用

 第一,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应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  第二,进出口公司在办理运输货物保险时,要将所托货物在装卸海港通过陆上、水上运输延到内地阶段的风险合并在一张远洋运输货物保险单中投保。

 第三,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公司还应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

三种情况下的仓至仓

 FOB、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合法的受让人,因而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卖方没有索赔权。 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与保险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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