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国际运输与保险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 范文中心

自考国际运输与保险历年案例分析汇总

05/07

1.一份FOB 贸易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因意外导致部分货物损失,卖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如何处理?第二部分3-289

答:

仓至仓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时生效。

一切险的承保责任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外来风险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推定全损、部分损失。

FOB 合同下,货物在装运港上船之前的一切责任、费用、风险由卖方承担。

在本题中,卖方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卖方不具备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条件。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某货轮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蔓延至机舱,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往舱中灌水灭火。水虽然被扑灭,但主机受损. 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然后再驶往目的港。事后经调查发现,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有:(1)500箱货被烧毁;(2)100箱由于灌水时被水浸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佣拖轮支出的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费用及船长船员工资给养开支。请问上述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分别说明理由。

答:

(1)属于共同海损的有(2)、(4)、(5)

属于单独海损的有(1)、(3)

(2)理由: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遭受部分损失不是由大家来分摊,而是由遭受损失的一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使航行中的船东、货主及承运人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解除共同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并使航程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的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货物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3.某外贸公司按CIF 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经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只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又遇到了部分损失,价值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为什么?2-7-391 答:

保险公司应赔偿暴风雨和触礁造成的损失,理由如下:

(1)该批货物购买了平安险,能够根据平安险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赔偿。

(2)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责赔偿。

(4)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 4.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CIF 条件出口茶叶100箱,为茶叶投保了海运一切险。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船方工作疏忽,将茶叶同樟脑配载于相邻的货位上。当茶叶运抵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发现茶叶已经严重串味,不再具有饮用价值。

问:收货人该如何处理?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2-3-305

答:

(1)由于卖方为茶叶保了海运一切险,收货人可以凭借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获得赔偿。

(2)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船方应该对这种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茶叶串味造成的损失属于一切险承保的范围,又是船方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因此这一损失构成了代位追偿的条件。保险公司在赔付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要求船方对损失进行赔偿。

5. 某外贸公司以CIF 上海进口一批货物,国外出口方为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物到达上海港卸货后,该外贸公司将其放在码头的仓库暂存,同时在国内寻找合适的买主。三天后,该公司在国内找到买主,并将货物立刻运往买主的仓库,途中车辆发生倾覆而使部分货物受损。于是外贸公司凭卖方背书转让的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损失?为什么?2-7-378

答:

(1)保险公司应该拒绝赔偿损失。

(2)在正常运输情况下,保险责任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它的基本内容是: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到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的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

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将被保险货物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3)该外贸公司将货物转运至买主处,保险期限于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6.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零部件,经俄罗斯办理零担铁路货运入境,货物在我国国内到站后,外贸公司提货时发现运单中记载的货物发生部分短少,于是该公司拒绝收货并拒绝支付到达路段的运费。问该收货人的做法对吗?为什么?1-3-81

答:

(1)收货人的做法不对。

(2)收货人只有在由于毁损、腐坏或其他原因致使质量发生变化,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才可拒绝领取货物。即使运单中记载了货物部分短少,收货人也应支付按运单中的记载应付给铁路的全部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对未交付的部分货物,有权按

赔偿请求手续领回其按运单所支付的相应款额。

7.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FOB 出口合同,货物在上海装船后,我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新华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因货物在从我方仓库运往上海码头的途中由于恶劣气候导致5%的货物受损,共计损失5万美元。事后,买方以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为由要求新华保险公司赔偿,但新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新华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为什么?2-7-393

答:

(1)新华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

(2)一切险下包含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按照海上货运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期限采用的是仓至仓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一定要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而对发生在仓至仓的范围内的损失,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向保险公司提赔,要按照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作出选择,即在损失发生时,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的一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对无可保利益的一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本案例中买方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8.我向中东某国出口糖果一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船沿途到

处揽载,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糖果因受热时间过长已经全部软化,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偿?2-7-395

答:

(1)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

(2)虽然一切险下包括受潮受热险,但货物发生的受热软化而无法销售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属除外责任范围。

(3)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于除外责任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有关除外责任的规定。其中保险人对于因迟延所致的损失,即使迟延是保险危险引起的也不负赔偿责任。

9. 我国某外贸公司按CIF 贸易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船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5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

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7-391

答:

保险公司应赔偿暴风雨和触礁造成的损失,理由如下:

(1)该批货物购买了平安险,能够根据平安险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赔偿。

(2)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

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3)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责赔偿。

(4)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

10. 有一份CIF 合同,出售可可共15吨,卖方投保了一切险,自巴西内陆卖方仓库至美国费城的买方仓库为止。后来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船的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美国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当时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没有权利凭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2-3-288

答:

(1)买方有权利凭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2)在CIF 条件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海上货运保险,当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以背书的方式将保险单的权利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自发货人仓库运出至越过船舷以前,这一段时间发生的损失,除了卖方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外,买方也可凭背书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人索赔,亦即在CIF 条件下,买方可按仓至仓的原则对全程运输中的损失享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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