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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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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考号:[1**********]8 姓名:唐玲芳

【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都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各自的特性即构成他们的不同之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当今的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为首要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弄懂物权与债权的差别以及找到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显得极为重要。物权与债权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他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人。而债权时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再者,它们的客体即标的物也不同,以及它们的概念、特征,所属法以及发生的法律效力、地位、作用以及民法的保护方式也大相径庭。在此,本人就概括的列述出来,可能有些不详尽之处。

【关键词】对人权 对世权 物权 债 物权制度 债券制度

一、物权与债权的相同之处。

(一) 物权和债券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组成我国民法的最基本的内容。可见,物权和债权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人身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财产权法。财产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交换而发生的关系,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制度,财产的交换关系表现为民法的债券制度。

(二) 物权和债券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物权和债权是分别以物和债为客体的权利,而这些人身的附属物则都是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不同之处。

(一) 概念差别。1.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但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则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债这种民事法律法律关系既与“血债”,“情债”,“文债”等所言之“债”含义不同,亦非仅指欠人钱财而言。“血债”,“情债”,“文债”不过是个借用词,“债即欠人钱财”,则是对债的一种片面理解。民法上的债,泛指某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生活中的各种合同关系以及致人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而都是债的关系。

(二) 法律特征之差别。1. ①物权是绝对权,所谓绝对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民事权利。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但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是义务人。②而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债权不仅权利人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义务。2. ①物权是支配权。物权即为支配权,物权人就得依自己的意思自主的实现权利的内容,而无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

物权为支配权,所以对同一标的物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同的支配力。②债权则是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权利人得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征在于权利如要实现其利益,必须借助于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在相对人即债务人为给付之前,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利益,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利益。3. ①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除物质资料以外,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这些物必须具备的条件是:须是特定物,须是独立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②债权以债的标的为客体,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 债权与物权所属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地位不同。所谓法的地位即指该法在民法中具有何种意义,发挥何种作用。1. 物权在财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通过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关系表现出来的。在财产体系中,物权是作为其他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而存在的,物权是财产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占有一定财产是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的物质基础,在一个社会中,人们以什么关系占有财产直接决定社会的交换关系咯分配关系,这就决定反映财产占有关系的物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2. 债权法事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完善的。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债权法日显重要,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重要地位,从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民事立法可见一斑,在此我就不举例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还需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还需确立和实施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正常运行都离不开债权法。因此,债权法在我国同样有着广泛运用范围,其重要作用是其它法律所代替不了的。3. 众所周知,物权制度,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制度,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法律反应。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要求有什么样的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不易统一。债权法则不然。为适应经济流转的需要,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债权法,其技术性较强,民族色彩,政治色彩也较为淡薄,因而富有共性,易于统一。4. 物权法和债券法虽然都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但两者的侧重面不同。①一般而言,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财产的占有而归属关系,它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占有和所有的问题。但无论是占有关系或归属关系,都是财产的一种景静态关系。可见,物权法是以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为主。②债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流通领域的财产关系,尤其是各种合同关系。作为各种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总处于不断运动状态之中。可见其调整的动态财产关系,尤以各种合同关系为最。所以债权法通常又称之为交易法。

三、物权与债权的分类,相差径庭。

(一) 物权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以下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他物权是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设立物权。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来进行分类的。动产权是以能够移动的财产的物权,不动产权是以土地、房屋等不能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因此,也就形成的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一系列差别:①动产与不动产可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②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4、本权与占有。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握控制之事实。相对于战占有而言,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皆称本权。5、不同物权与准物权。不同物权甚至有民法基本法——民法典或者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准物权是指有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法。

(二) 债的分类:1、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既有当事人双方或数方签订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非因协议而发生的债,因而也称法定之债。债得这种过分类的实际意义在于:法律调整各不相同,各种合同之债,适用的合同法;侵权之债,适用的是侵权法;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因遗赠、拾遗、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只能使用相关的法律。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前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既已存在并以特定化。后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是根据债的主体数量多少的不同而划分的。单一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为多数人的一种债。关于按份之债,我国《民法通则》第86条作了规定。有此规定可以看出,按份之债实质上是债的主体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债务的一种债。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是根据债权债务人可为行为的选择性来划分的。凡是债的内容明确规定债务人只能为一种行为,没有选择的余地,这种债称简单之债。凡是债的内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两种以上行为中选择一种行为,这种债称选择之债。此外,债还可以根据其他标准分为总债和分债、主债和从债、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金钱之债和劳务之债,等等。

四、物权与债权效力的异点。

1、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与保障力。物权的效力是有物权的内容和性质所决定的,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也是无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①物权的排他效力。因为物权是直接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权利,为保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须赋予其排他效力,某物一旦受某人某一方面的支配,他人就不能再为同样的支配。否则,物权的直接支配权就会落空,权利人就不能对标的物为有效的支配也就不能对物为正常的交易。物权的排他效益也是其于债券在效力上区别之一。②物权的优先效力,通常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得到实现,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即后成立的物权的实行被排斥或消灭。③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由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的是物权和债券的又一个区别。由于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因此,在标的物被转移时,物权的权利人得直接基于物权主机到该物行使权利,从而可以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实现。④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在保护方面的效力,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是以排除对物权的妨害是物权处于圆满状态为目的的,是对物权的一种救济。2、债的效力。是指因债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债权具有三项权能即请求权能、受领权能和保护权能。在债的效力上分别表现为请求力、保持力和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依此三种效力分别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并保持因债务履行而取得的利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债权。

五、物权与债权的民事法律保护方式不同。

1、 物权的法律保护,是指国家运用各种法定方式保护物权人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的各种权利。具有恢复物权或给物权人所受损害以经济补偿的作用。这些方式是:请求确立物权,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式;请求返还原则,为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稳定某些既成的占有关系,现代各国物权法均对请求返还原则设有若干限制;请求排除妨害,当物权人发现其所支配之物受到其他人妨害时,其有权请求对方排除妨害;请求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请求可以由物之所有人基于物之所有权提出,也可以由物之合法占有人与使用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2、债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有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债法中的重要制度。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一种最为

有效的措施,而担保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还在于通过担保促进经济交易,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债的保全,它是为弥补特别担保即强制执行等民事制裁而设立的。在现代法上,债的保全方式有两种:①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若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为受领。代位权的行使,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不受影响,其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但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②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将会引起一下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归于消灭;被撤销前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撤销人则有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文献】

1、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郭明瑞:《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 陆卫荣:《法律自学助学指导》,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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