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抵押权与法律规定的期限不一致怎么办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存续期限是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限相一致。也就是说,在没有“担保物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况下,抵押权只能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其一,抵押权是物权,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期间的限制;其二,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其三,抵押权存续期间会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与抵押担保的价值不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中规定:“(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及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确了抵押期间的,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抵押期间的条款无效,只要担保的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的效力不受登记抵押期限届满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