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 范文中心

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11/24

目 录一、内容摘要„„„„„„„„„„„„„„„„„„„„„„„„„„„„„„

1二、关键词„„„„„„„„„„„„„„„„„„„„„„„„„„„„„„„1三、正

文„„„„„„„„„„„„„„„„„„„„„„„„„„„„„„„„21.借新还旧的

本质和特征 „„„„„„„„„„„„„„„„„„„„„„„22.借新还旧的效力及法理

分析 „„„„„„„„„„„„„„„„„„„„„33.借新还旧担保合同的效

力 „„„„„„„„„„„„„„„„„„„„„„53.1保证担保合同的效

力„„„„„„„„„„„„„„„„„„„„„„„53.2抵押担保合同的效

力„„„„„„„„„„„„„„„„„„„„„„„64.借新还旧法律风险的控

制„„„„„„„„„„„„„„„„„„„„„„„84.1严格坚持条件,从严办理借新还

旧„„„„„„„„„„„„„„„„84.2明晰合同条款,避免担保人免责抗

辩„„„„„„„„„„„„„„„84.3审慎确定借款合同的期限条

款„„„„„„„„„„„„„„„„„„84.4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手续 „„„„„„„„„„94.5力避银行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

险 „„„„„„„„„„„94.6行使不安抗辩

权 „„„„„„„„„„„„„„„„„„„„„„„„94.7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

控制 „„„„„„„„„„„„„„„„„9四、结

语 „„„„„„„„„„„„„„„„„„„„„„„„„„„„„11五、注

释 „„„„„„„„„„„„„„„„„„„„„„„„„„„„„„12六、参考文

献 „„„„„„„„„„„„„„„„„„„„„„„„„„„„12内容摘要“借新还旧”

是银行目前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但由于银行在借新还旧贷款业务的操作

中存在大量的疏忽,加之法律瑕疵仍然是借贷纠纷案件中导致银行败诉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防范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从借新还旧的本质,即认为借新

还旧的实质是对借款期限在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并不对借款人增加

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去探讨借新

还旧贷款的内涵;然后论述借新还旧主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法理基础;以及对从合同保证担

保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等进行法理分析;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最后从只有司法解

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如何控制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从严格办理借新还旧标准、明晰借

款用途、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力避银行

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行使不安抗辩权、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等

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关键词:借新还旧 法律特征 法律效力 法律风险控制 “借新还

旧”是指贷款到期后不能按时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

贷款的行为 。该类贷款的合法性现已得到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确认。虽然取得了“合

法地位”,但对贷款行来讲,该类贷款却是一把“双刃剑”。其积极作用在于克服了诉讼时效

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贷款企业完善或加强担保,弱化即

期贷款风险。其消极作用在于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企业“有借有还”的

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推迟了信贷风险的暴

露时间,沉淀并累积了信贷风险;在办理新贷款的手续上,隐含着相当的法律风险,如新贷

更换保证人,保证人对贷款用途不知道将免责等。这种双重性质,反映出此类贷款的本质属

于金融机构为缓解借款人流动资金紧张而采取的一种延缓贷款偿还期限的“无奈”安排。认

真研究和探讨其有关法律问题,利用其有利的一面去指导信贷工作实践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从借新还旧贷款的内涵、法律效力及其担保合同的有效性等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就如

何控制借新还旧的法律风险提出了具体建议,敬请斧正。[!--empirenews.page--] 一、“借

新还旧”贷款的本质和特征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

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并不

增加新的贷款规模,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这在效

果上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

较高的利息;而对银行来讲,从账面资产来看是办理了一笔新的贷款业务,而且避免了追讨

旧债的纠纷,还降低了不良资产,稳定了银行信用。从“借新还旧”的本质,我们可以总结

出它的基本特征 :1、前一笔借款已经到期;如果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未满,就不会产生“借

新还旧”贷款;2、借款人是由于银行认可的原因而不能归还。因为实践中,借款人不能归还

借款的原因很多,如丧失了偿债能力、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不可抗力、故意逃废债、

企业转制等等,只有银行认可,才可能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银行一般是在企业经营正

常,只是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情况下,并且在对其信贷资产不会造

成威胁时才可能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也就是说,只有可能达到“双赢”效果

时,银行才这样做。如果企业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银行是不可能同意采取这种“借新还

旧”方式的。3、借贷双方同意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只有

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才能依法成立 。 二、“借新还旧”贷款主合同的效力及法理分析借新还

旧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因为它不仅影响到借新还旧主合同

的效力,还影响到对借新还旧的担保合同的效力。迄今为止,尚无法律、行政法规对“借新

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做出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新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对于此问题,

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签订后一份贷款合同,其

目的就是为了清偿前面的欠款,实际上后一个贷款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双方当事人签订此类

合同,完全是为了规避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此,对后一个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实践中的情况看,签订新的贷款合同,以贷出的款项清偿旧贷,虽然这

一做法不一定很合适,这种形式被一些金融机构普遍采用,如果一律认定为无效,就要恢复

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后代所贷出的款项就要返还,而实际上这些款项已经清偿了前一贷款

合同;从实际效果上看,对于债务人来说,借了新债而偿还了旧债,对其实际利益没有不利

影响;从法律上看,以这种方式借新还旧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志的体现,且法律、行政法规

中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认定后一贷款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

借新还旧行为没有禁止和限制,目前也没有事实证明借新还旧有社会危害性,如果借新还旧

确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应当认定为有效 。1999年1月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庭务会认定借新还旧行为有效,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25日公布并施行的《不良贷款认

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借新还旧的合法性予以承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

并于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最高法

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肯[!--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 定了“借新还旧”贷款的法律效力。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符合当前实际的,

也是有一定的法理基础的。 第一,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

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作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实

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审查借款人的条件、资格及清偿能力,并据此决定是否放贷、采取何种方式放贷。这

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法律完全没有必要对这一市场主体的“私”行为进行规

制。 第二,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首先应遵循我国《合同法》,

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借新还旧”实质上是对旧

合同中借款期限与利息计算方法的变更,即延长原借款合同的期限并重新计算利息。依据《合

同法》,这种变更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第三,根据合同自治的一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

过,法无明文规定便可为。只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

有效的。过去,对“借新还旧”效力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分歧都是比

较大的,分歧的关键就在于法是否有明文禁止。不少人认为我国法律是禁止“借新还旧”的,

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

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商业银行贷款,应

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的规定。他们认为,借

款人既然已经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就不应该再向其发放贷款,对逾期贷款应当催收并加

收罚息。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明知道借款用途是以贷还贷,却还要虚构另一借款用途以规避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因此,应认定合同无效。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混淆了法律的一般

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上述《商业银行法》中的两条规定实际上并不是禁止性规定,而是对

单方即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有关风险预防的倡导性规定。退一步说,即便银行不按照法律

和规章规定的贷款程序发放贷款,也只能认为是银行对自己所享有的有关程序上和实体上权

利的处分,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没有关系。 三、“借新还旧”担保合同的效力 “借新还旧”合

同虽然有效,但作为担保合同则要视担保方式的具体情况而定。笔者以为,对担保合同的效

力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业务实践中,在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保证合同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原贷和新贷系同一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不论担保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保证人均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同一保证人先后承担了新、旧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在新贷还旧贷的

情况下,由于新贷偿还了旧贷,致使原来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从而也消灭了保证人对原借

款合同的担保责任。但是,对于新的借款合同,由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改变”贷款用

途,并没有加重担保人的风险责任,因此,由其继续承担对新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是恰当

的,也是公平的。[!--empirenews.page--]2、原贷款无保证人,而新贷款增加了保证人,其

担保效力有两种情况:(1)如果新的借款合同的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

旧,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

合同的有效要件。比如,担保合同中双方已明确写明了该笔贷款的用途是借新还旧,用于归

还某年某月某日的贷款。此时,担保人是不能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进行抗辩的;(2)如

果担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是借新还旧,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

事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担保人的

担保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3、原贷款有保证人,而新贷款更换或增加了新的保证人,作为债

权人的银行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使用用途是偿

还旧贷款。其担保效力也有两种情况:(1)如果新借款合同的新担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贷款

的用途是借新还旧,应承担担保责任;(2)如果担保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贷款的真实用途

是借新还旧,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欺诈为由,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

免除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借款合

同当事人协议借新还旧,表明合同的标的作为债的要素已经发生变化,构成债的更改,发生

旧债的消灭和新债关系产生的效果。即原有的贷款债权消灭,抵押权也同时消灭。 1、有财

产担保贷款借新还旧时存在抵押无效的风险。部分基层行逆程序操作,即先办理抵押登记手

续,后签署借款合同。还有的银行在办理有抵押担保的借新还旧手续时,认为前一贷款已经

有了登记手续,因此,只重签借款合同不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对抵押登记手续不作变更,不

签订新的抵押担保合同,导致原抵押合同无效。2、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在借新还旧时追加抵押

担保,则存在抵押无效的风险。借新还旧的抵押若属事后抵押性质,其效力则容易出现争议。

产生争议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该条款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

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

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在此规定中,由于对“恶意串通”没有作进一

步的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

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二是《企业破产法》第35条,该条款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

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

追回财产。” 3、对同一抵押物,若新的抵押合同登记在后,则抵押无效。银行在办理借新还

旧时,将原借款抵押向登记机关要求撤销登记时,须确保该企业的此项财产在新的抵押合同

生效之前,不能重新抵押给另一债权人,否则造成脱保。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

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

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

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

偿。”[!--empirenews.page--]4、优先权风险。 之所以存在优先权风险,是因为我国法律规

定了一些权利优先于抵押权而使抵押权人面临的风险。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确立了税权优

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

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合同法》也确立了建设工程价

款优先原则,即“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办理借新还

旧时,借款人欠缴税款,则税权要优先于重新办理的抵押权。如果借新还旧贷款系用上一页

[1][2][3]下一页 建设工程抵押的,则工程欠款

优先受偿。四、“借新还旧”法律风险的控制 借新还旧贷款是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前提

下银行无奈办理的贷款,是特殊背景下的产物,对这种贷款褒贬不一、态度各异。因此,在

目前法无明文规定,只有司法解释的法制环境下,银行应依法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注意控

制和规避法律风险。(一)严格坚持标准,从严办理借新还旧。根据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

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

支付利息;二是在办理借新还旧时点上无欠息;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四是贷款担保手

续有效。笔者认为,发放此类贷款,除了严格坚持上述条件外,还需要密切注意贷款企业其

他债务的“状态”。如果拟办理此类贷款的企业,其他债权人正在或准备对其采取诉讼等手段

进行强制性退出,那么显然再办理借新还旧是十分危险的。 (二)明晰借款用途,避免担

保人免责抗辩。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业务时,无论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都应在合同项

下载明“借新还旧”条款,而不应似是而非或像发放正常贷款一样简单地写上“购原材料”

“进货”或其他虚假的内容。同时,一份借款合同不得既有借新还旧贷款又有新增贷款,否

则应当分开办理。(三)合理签订借款合同期限条款。目前,基层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贷款期

限定为一年。在当前基层行对客户日常监管相对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所有的借新还旧贷款期

限均设定为一年是有风险的。一年的时间相对目前市场的巨大变化来说,充满很大的变数,

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异常情况、主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况下,贷款行在一年的期限里将无

法向借新还旧企业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贷款期限应主要参考企业的生产周期来确定,但对

A级信用以下企业贷款期限应以半年左右为宜,贷款再次到期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办理,

担保方式尽量采用最高额抵押或最高额保证方式,为再次办理提供手续上的便利。 (四)按

照法定程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先于

借款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主从合

同的连接条款必须起到连接作用。(五)力避银行划款因会计手续不合规带来法律风险。以新

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

帐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

接扣收。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

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

[!--empirenews.page--](六)行使不安抗辩权。对于已经办理借新还旧手续的贷款,要加

强贷后管理,密切注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动态与现金流量变化。对借款人在借新还旧贷款到

期前,发生新的欠息行为、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

现严重困难、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等危及贷款安全情况的,银行此时就应当积极

行使不安抗辩权,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加速贷款到期,行使提前

收回贷款权,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以避免“延缓之债”真的变成了“死亡之债”。 (七)

抵押担保下借新还旧的风险控制1、新旧贷款采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重新签订并重

新办理登记(最高额抵押合同仍在有效使用期间的除外)。不能把原来的抵押合同作为借新还

旧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必须重新办理抵押手续。2、要防止构成“恶意抵

押”。对新贷款将旧贷款的第三人保证更换为借款人自身财产设定抵押的,务必注意借款企业

其他债务的到期情况和担保方式,避免构成《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69条所规定的“恶意抵押”,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撤销而变成“信用贷款”。为

了防范借新还旧中补办抵押手续而出现的风险,银行在办理借新还旧抵押贷款时应从谨慎原

则出发,并在操作中注意如下问题。(1)、适当确定抵押比率,避免构成“恶意抵押”。即认

真分析抵押人资产负债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状况仔细研究,合理确定抵押物数额。

一般而言,拟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占借款人资产之比例是多少,则可以要求借款人按此比例

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2)、在抵押人设定抵押物时,应要求客户提供明确具体的抵押物品,

在合同中尽可能地将抵押物的名称、规格、处所、质量、购置时间、价格等相关内容具体化,

禁止使用如“全部财产”、“一座楼”之类的模糊性词语。(3)、以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应

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

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3、借新还旧一定要查清抵押物的抵押

情况,在没有另外落实新贷担保的情况下,一定不能放弃旧贷的担保。即在办妥抵押登记手

续之前,不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原抵押权,避免将本在先的抵押权变更为在后的抵押权,

而使其他债权优先受偿,导致贷款成为信用贷款。 4、谨防他人行使优先权导致抵押权形同

虚设。贷款行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该调查清楚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如果存在欠税情况,应

当认真考虑是否借新还旧,不能办理借新还旧的,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还款宽限期或者寻求

直接处置抵押物;如果借新还旧系用建设工程抵押的,应查明该建设工程是否拖欠建设工程

价款以及与该建设工程相关的配套费用,如存在拖欠情况,计算抵押率时应予以考虑。总之,

如不能另行落实抵押手续的,就不应该办理借新还旧。只要债权未获完全清偿,抵押权人就

可以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获得清偿。[!--empirenews.page--]结 语借新还旧无疑是银行

注射给企业的一剂强心针,银行也有望通过借新还旧转化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使贷款能

顺利回笼。在金融实践中,它由一个无效的地位逐步走向合法有效的地位,被视为原合同的

更新。对于银行来说,再一次的放贷,将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银行要做的

就是如何从法律上去认识和解决借新还旧中会出现的风险,及时的去防范,去化解。依法完

善借新还旧中设立担保的手续,把好借新还旧中贷款对象的准入关口,面对保证人变更的情

况以及抵押的再设定,认真区分不同情况,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做好贷款的保障工作,以确

保银行的资产安全。注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银

发〔2000〕303号); 魏敏,《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8期,第48页; 赵旭东,《合同

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1版,第242页; 李国光 、奚晓明、 金

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

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1版,第164页; 夏和平,《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1年6月第2版,第86页。参考文献:【1】卢法孟,《公民常用法典》,南海出版公司,2002年7月第1版;【2】王卫国,《商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3】牟立新、叶松,《信贷与法律》,中国审计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4】魏敏,《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8期;【5】赵旭东,《合同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1版;【6】李国光 、奚晓明、 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0年12月第1版;【7】夏和平,《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1年6月第2版。


相关内容

  • 小额贷款如何做好信贷风险控制
    小额贷款如何做好信贷风险控制 2015-02-12 来源:国培机构 随着信用社的不断改革,信贷风险也逐渐显现.对信贷风险的风险管理也在逐渐的加强.在现在的农村信用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有效的防范风险,已经成为不可不说的话题 ...
  •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风险与防范.kdh
    时代人物・ 经济研究 Times Figure・Economical Research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风险与防范 [摘要]随着我国期货业的成熟与发展,商业银行与期货行业大力合作,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既解决了现货企业短期流动资金融资难 ...
  • 当前房地产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年增刊 当前房地产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周孝坤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摘 要] 近年来, 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业务迅速发展, 其风险也在积聚和上升, 分析当前房地产信贷业务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三个金点子
    "三个金点子"谈信贷风险问题的解决办法 作者:陈冬雪 从中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以来,许多关于中国银行业在信贷风险领域将面临的问题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相应的解决办法也层出不穷.参考目前关于银行信贷风险问题,其核心内容主要分 ...
  • 资产保全中的难点及策略分析
    2015年第6期中旬刊(总第591期) 时代金融 TimesFinance NO.6,2015 (CumulativetyNO.591) 资产保全中的难点及策略分析 於有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京市浦口支行,江苏南京211800) [摘要] ...
  •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的防范
    摘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热点,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逐渐发展和完善,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是必然趋势.因此,在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同时要注意到其存在的风险,采取一定方法予以防范.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 ...
  •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与环境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与环境责任 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及<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银行业协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 ...
  • 营销与策划
    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贺倩明 ? 城中改造涉及的法律体系介绍 ?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介绍 ? 城中村改造中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 ? 城中村改造拆迁法律实务 ? 城中村改造中的融资实务 贺倩明简介 ? 贺倩明,北京大学法律硕,房地产专业律师,担 ...
  •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分析及防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集团客户授信风险分析及防范 姓名:钱朝晖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金融学 指导教师:刘园 20061001 中文摘要 当前,部分企业集团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套取多家银行信贷资金并形成大量的关联交易.与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