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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与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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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与环境责任

2007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及《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银行业协会印发了《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12年,银监会印发了《绿色信贷指引》;2013年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绿色信贷工作指导意见》。这几份文件是目前指引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纲领性及操作性文件。

根据这几份文件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方面应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和体系,包括理念意识、发展战略、信贷的流程化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其中,特别对履行环境责任,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绿色信贷要求。

从2007年至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2013年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社会责任报告》指出,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制度有效支持了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随着全球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国际合作的加强,以及我国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加强,中国各级政府均将环境保护摆到了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断出台。伴随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以及各项配套法规的正式实施,如果说,此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抑或推行绿色信贷还只是一种自觉行为的话,

2015年以后,绿色信贷制度的建设将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信贷环境责任风险的必须。

环保法出台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各项环保专项法律、配套规章、司法解释正在加紧修订和制定中。近日,《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草案)》、《查封、扣押暂行办法(草案)》、《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草案)》等与环保法配套的规章已审议通过,预计将于2015年1月与环保法同步实施。

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是继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又一指导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重要意见。在出台司法解释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公布了环境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典型案例,近日又公布了行政案件的典型案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拟于2015年1月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对2017年前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对于环境违法问题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的制度。另外,还规定了对地方负责人终身追责的四种情形。

基于政府环保责任的加强、企业环保义务的加重、环境监管要求的提高,以及追责范围的扩大,可以预见的是,2015年1月以后,借款企业因环境表现不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导致的限制生产、停业、关闭;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被提起环保民事侵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被追究污染环境相关刑事责任等风险将急剧增加,由此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信贷风险也将急剧加大。这一方面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做好应对2015年可能出现的信贷环保风险的准备,另一方面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构建绿色信贷制度体系,以建立长效的信贷环保风险防范体系。

在构建绿色信贷制度体系方面,结合新环保法以及相关规定,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重点排污企业及重点耗能企业贷款管理方面,就以下内容要予以重点关注,并在信贷战略、制度及流程上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1. 要求借款企业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进行“环保合规审查”或“环境表现评估”

对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重污染行业、对环保部或地方环保部门重点监控的企业、对列入需强制性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对需要进行上市环境表现评估的企业等(银行可制作需进行环保

合规审查的行业及企业清单),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审查其有无制定、完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建立环保管理体系。并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借款的企业进行环保合规审查,或对其进行环境表现评估。

2. 对借款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核查

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该办法,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目前,各级环保部门已加大了对环境信息的公开,根据环保法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明年重点排污企业也需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情况进行公开。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环保部门及企业公开的信息对企业的环境表现进行核查,并以此作为贷前、贷中及贷后审查的主要内容。

3. 对借款企业是否符合地方环境标准及地方环保法规要求进行核查

根据环保法的规定,地方可制定严于国家环保标准的地方标准。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借款企业的环境表现进行核查时,还需特别注意企业是否符合地方环境标准以及地方法规的要求。

4. 对借款企业接受环境行政处罚或诉讼情况进行核查

借款企业有无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被提起环境诉讼,将直接影响其环境信用评价,并由此也直接提示出企业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企业进行贷款审查时,这项内容也是必须要审查的内容。

5. 对借款企业负责人及环保责任人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从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角度,以及从防范金融机构环境责任风险的角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有必要定期对借款企业的负责人以及环保责任人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环保合规管理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培训,使企业自觉履行好社会责任,自觉做好各项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工作,以有效防范企业的环境与社会风险,从而防范信贷风险。

6. 对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进行环保法律法规、环保信息收集以及贷款核查方面的培训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制度,除顶层设计之外,最重要的还是具体操作实施,而在具体操作实施中离不开信贷人员对该制度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因此,为有效实施绿色信贷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对信贷人员的环保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包括环保法律法规、环保信息收集、贷款环保审查等。

去年12月5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将

对商业银行的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整顿,检查将贯穿信贷的全过程,并对贷款投向、审批不合规等行为进行重点督查。

由此可见,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已切实成为经营中的必须。而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加快构建“绿色信贷”制度、履行好环境责任已是当务之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2〕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等宏观调控政策,以及监管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银监会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

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 三查" 、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信贷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推行绿色办公,提高集约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绿色信贷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加强绿色信贷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服务外包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

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设定客户接受贷款人监督等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违约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救济条款。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贷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客户经营状况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确保项目发起人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环保、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拟授信的境外项目公开承诺采用相关国际惯例或国际准则,确保对拟授信项目的操作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绿色信贷内部审计。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确保绿色信贷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公开绿色信贷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对涉及重大环境与社会风险影响的授信情况,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环境和社会责任的活动进行评估或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服务,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相关环境和社会风险。

第二十六条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加强风险管理,调整信贷投向。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自我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明确相关检查内容和要求。

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突出的地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自我评估的指导,并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全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中国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以下简称《指引》)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大力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

《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 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宏观调控政策,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

、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

严密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 关注并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关注其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树立绿色信贷理念,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明确高层管理人员和机构管理部门责任并配备相应资源,从组织上确保绿色信贷的顺利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推动绿色信贷创新,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将绿色信贷执行情

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建立绿色信贷考核评价和奖惩体系,公开绿色信贷战略、政策及

绿色信贷发展情况。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绿色信贷为抓手,创新信贷产品,调整信贷

结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取得了初步成效。许多银行将支持节能减排和环境保

护作为自身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了有效的绿色信贷促进机制和较为完善的环境、社会风险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绿色信贷产品,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

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融资来源,增强节能环保

相关企业融资能力。截至2011年末,仅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6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贷款余额已逾1.9万亿元。

银监会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绿色信贷,防范环境、社会风险的监测、引导和

检查落实,并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情况作为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

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

2015年银行业8万亿绿色信贷 助力绿色环保

2016年06月24日16:10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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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4日讯 (记者 曹力水):《2015年度中国银行(3.330, -0.01, -0.30%) 业社会责任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今天在京发布。《报告》显示,银行业持续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搭建绿色融资平台,寻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截至2015年底,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8.08万亿元;其中,21家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0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6.42%,占各项贷款余额的9.68%。贷款所支持项目预计可节约标准煤2.21亿吨,节约水7.56亿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5.50亿吨、二氧化硫484.96万吨、化学需氧量355.23万吨、氮氧化物227.00万吨、氨氮38.43万吨。

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产业和发展动能转换接续敏感期,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和降本增效是结构性改革攻坚阶段的重要任务。中国银行业协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引领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创新绿色金融实践,提倡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作出了突出贡献。

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政策体系,加快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着重将信贷业务向绿色产业倾斜,助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例如,2015

年,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了《关于做好2015年绿色信贷相关工作的意见》;中国工商银行(4.290, -0.02, -0.46%) 印发了《中国工商银行绿色信贷发展战略》;中国建设银行(5.030, -0.02, -0.40%) 发布了《中国建设银行绿色信贷实施方案》;中国光大银行下发2015年《科技金融业务指引》。

中国农业银行(3.100, -0.02, -0.64%) 于2015英国伦敦发行9.95亿美元等值的双币种绿色债券,实现了亚洲发行首单人民币绿色债券的创新和突破。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为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10亿元人民币狮城债券,所筹集资金用于生态城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以及管网工程项目建设。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在国内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国家登记簿上线后发放国内CCER 融资业务,完成CCER 的整个交易、融资环节的过户、确权和质押流程,有效盘活以碳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的中小企业资产,初步形成涵盖企业碳资产从生成到交易管理的“全产业链”配套综合金融服务。

重庆银行将环保成套设备、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传统工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2.520, 0.00, 0.00%)集团、啤酒(15.360, -0.17, -1.09%) 集团等大型企业的环保搬迁项目、城市垃圾处理及污水综合治理等项目持续提供资金支持。近年来,该行共支持各类节能环保项目60个,累计发放贷款9.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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