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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

08/09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1、概念: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碍危险时,物权人请求国家专门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诉讼时效为时效制度中的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2、分类:根据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不同我国《物权法》将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有争议);

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债无争议);

以德国和台湾为代表,均认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以瑞士和日本为代表,则规定物权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

3、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三中学说:

第一,物权说(王利明),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目的在于维护物权人对其物的完满支配状态,是物权效力的体现,因此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

第二,债权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都为一种相对权,且具有同因性,即都是因为侵害的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而产生的;

第三,独立说,即物权请求权既不附属于物权也不可与债权混同,而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请求权。

我赞成第三种,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请求权,既不附属于物权,也不混同于债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这种独立的性质还体现在:从妨害预防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到返还财产请求权,三种请求权的物权受侵害程度逐渐加重,由危险潜在,变为现实危险,然后是物的直接占有,再严重的话,比如物发生了损灭,那就转化为债权了,因此,物权请求权即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一个过渡权利,中间权利。理由:

(1)物权请求权不是物权,或者说不是物权的附属权利或者次要权能。有的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救济措施,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否则物权的完整性就会受到严重损害。这种学说犯了两个错误:

一,物权基础并非物权请求权的独特属性:在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我们认为人与物的结合表现为物权,而物的最大价值体现在于流通,于是在交换领域中,财产的交换体现为债权,也就是说,债权发生的基础同样也在于物权,如果连产权归属都不清楚又何来侵害呢?这就是所谓“无物权即无债权”,所以无论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其实都与物权不可分离,因此这并不是物权请求权的特殊性质,不能仅仅于这一点为由就证明物权请求权理所当然附属于物权;

二,物权属于一种支配权、对世权,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之一,是一种请求权和相对权,那么,把物权请求权归属于物权在逻辑上就完全说不通了,也破坏了物权的法律效力完整性,显得不伦不类。

(2)物权请求权也不是债权。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与之相对应的是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包括了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大多数的学者争议在于物权请求权与侵权之债是否有所区分。我认为两者的区分依据在于:

一、在归责原则上,侵权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要求对方必须要有过错,而物权请求权则无须要求过错,只要侵害事实的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权利人就有权要求对方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为什么呢?因为财产损失(例如,把别人的东西打碎),财产利益即已不存在,故损害赔偿实为利益之填补,承担赔偿义务的加害人自己一般并未直接获利,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罚,故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强调行为人道德上之可非难性,即须以其过错为责任条件故要以其行为有过错为基础才承担责任,这样也才体现了公平原则;但以回复物权圆满状态为目的的物权请求权则不同: 在原物,即财产利益存在的前提下,法律令原物非法占有人(例如,把别人东西拿走)或者妨害人放弃不当利益,此对其并非为一种惩罚,故不必以行为人道德上之可非难性(过错)为条件。

二、物权对于普通债权有优先性,那么因为因影响物权支配权行使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对于普通债权其实也具有优先性,体现在一物二卖中有登记一方享有优于基于债权的一方的物权优先权,还有破产清算中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等等。

为什么物权要比债权具有优先权呢?这里可能有三点理由:

1. 物权因为是一种对世权,它有公示制度保证其交易的一种透明度,而债权因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是一种相

对权,除了特定的双方当事人,外界无从知晓他们之间的具体真实状态,透明度非常低,因此享有物权的人当然要比债权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要可靠,效力更高;

2.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发生了物权侵害时,物权请求权的效力只及于该物权之物,也即某一特定物而已,但债权的效力不仅仅局限于侵害发生的特定之物,而是扩及侵害人的全部财产,侵害人必须承担一种无限责任。

3.物权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而债权则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4、学说:

(1)否定说(王利明),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1.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

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虽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适用之,依然可以发挥防止权利上的睡眠、推动财产流转及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批评:

首先,与物权的不可分离性并不是物权请求权的特定属性,下文将在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认定中加予具体分析; 其次,时效的起点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尽管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持续性的侵害,但实践中仍可以权利人的第一次交涉为起算点;

最后,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是两中不同的法律制度,其适用条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不可混同。

(2)折衷说(梁慧星),认为应将不同之物权请求权区别对待。认为只有返还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权请求权皆不适用。

批评:

由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尚未界定,暂不予讨论,返还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也应当区分而论,不可以偏概全。

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由于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发生时物权本身还依然存在,所以该两种请求权消灭时并不会导致出现权利真空,也不会造成权利人财产自由的根本性损害,只不过会给其带来一些不便或局部损失而已。

而且,物权人还享有物权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权指公民、法人以自己的力量对不法侵害实施救济的权利。物权人以自己的力量对正在进行的侵害其占有的行为实施救济的权利,可包括自力防御权和自力夺回权。自力防御权是指物权人对于正在进行的侵夺、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实施防御的权利。自力夺回权又称自力取回权,是指物权人对于已被侵夺的占有物,可以以自己的力量当场夺回的权利),它不受诉讼时效拘束。如果物权在行使过程中遭受到妨害,即使此时排除妨害请求权已归于消灭,物权人依然可以通过行使自力救济权来排除妨害,避免遭受损失和减少损失。

在上述二种请求权的价值结构中,秩序、效率、公平与权利人的财产相比,自由更为突出,那么在法律上就应当通过诉讼时效拘束优先保护。

(3)肯定说(陈华彬),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则适用之。

返还财产请求权适应诉讼时效问题。不动产以及需要登记的动产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不需登记的动产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因为返还财产请求权的作用在于解决物权的标的被他人无权占有或侵夺时发生的物权保护问题。

一是当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或需登记的动产时,因依公示原则要求物权发生转移时必须已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不管当事人对物的占有达多长时间,由于其没有也不可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物权仍为原物权人所有,所以认为原物权人应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

二是对于动产物权人及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享有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如果长期不行使就如同债权请求权一样,此时就有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赖利益的必要性,也就存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因此,对于动产物权人以及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人长期以来的权利不行使状态应视为其对动产占有合法性的肯定,在对方已公开、持续、善意、和平地占有该物的情况下,认定物权已具备变动的公示公信条件,从而必须对返还财产请求权加以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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