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研究
摘要:由于时间和经验的限制,我国对于村镇银行这一农村金
融改革创新的新生事物的配套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监管体系上还不
完整。因此,本文从研究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入手,在分析村镇银
行法律保障必要性的基础上,最终提出完善村镇银行法律保障的对
策建议。
关键词: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
一、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
村镇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县(市)、乡(镇)
设立,主要为农村地区农民、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
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
从法律性质上讲,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虽然村镇银行有一
定的政策性取向:村镇银行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在缴纳存
款保险之后的可用资金必须用于本地区农村经济建设,不得跨区经
营。但是村镇银行在权属关系和经营目的等特征上与政策性银行并
不符。从权属关系上看,我国的政策性银行都为国家所有,而村镇
银行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
出资设立,可见二者权属特征不相符;从经营目的上分析,我国政
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村镇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实行市场化操作,有着营利性的经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