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杀的原因
—基于社会学理论视角
姓名:范丛
班级:社会学072班
学号:14207051
摘要:本文基于社会学理论视角,探讨社会群体的自杀倾向的社会因素。通过借鉴迪尔凯姆关于自杀的四种类型的分类,分别逐一探讨不同自杀类型发生的社会原因,诸如,家庭状况、宗教信仰、道德规范、职业种类、文化水平,以及社会经济状况和社会制度等方面。
关键词:自杀;原因;社会学
人们通常将自杀定义为行动者自身完成的主动的或被动的死亡行为。根据这一界定,自杀似乎纯属个人行为,对它的原因方面的解释可以由心理学完成。然而,迪尔凯姆认为:“基于社会学理论视角的自杀研究,而不是将自杀看作与其他事物无关的、孤立的、可以单独加以研究的事件,而是将一定时期内发生在一定社会中的自杀现象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那么自杀并不再显示孤立的个人现象,就其本质来说,它具有社会性质,是一种社会现象。”
一. 前迪尔凯姆时期的自杀研究
迪尔凯姆之前很长一个时期西方思想界对自杀这一现象的思考,主要集中在这样两个长期羁绊人们思想的问题之上:(1)个人有权自杀还是无权自杀 ?(2)自杀是个人的自由意愿还是被社会所决定影响。显然,在当时,前者主要关涉的是自杀的伦理与道德问题,而后者则主要关涉的是自杀行为的个人性和社会决定性问题。就前者而言,在法国思想史上,蒙田就一反教会反对自杀的传统而明确表示,“正像个人有权花自己口袋里的钱一样,他(她)也有权杀死自己的生命,所以,自杀不是不道德的行为”。另外一位富有影响的英国哲学家休模,也表达了与蒙田相似的思想。就后者而言,自启蒙运动以来,讨论即渐趋热烈且开始日益关注自杀行为的社会决定性。例如,伏尔泰在其《哲学词典》中,就通过案例研究自杀的社会性。
只有把自杀视为“社会行动”、或者视为外在于个人的某些因素所影响下的行动时,才能比较确切地回答欧洲社会存在的诸如“城市自杀率大于农村”的问题。因此,将自杀作为一种社会行动而看待的想法、或者将自杀视为受外在于个人的其他因素所影响的观点,在 19 世纪前半叶或更早的时候,就显现了端倪。
二. 迪尔凯姆的自杀社会学理论
19 世纪涂尔干以前西方学术界对自杀的研究――尤其是以统计数据为素材而论述自杀现象的道德统计家的著述,大多是基于西欧各国在 18 世纪末期和 19 世纪中期对自杀统计资料的累积。他们之所以能够证明各个社会的自杀率截然不同、并说明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在于社会个体之外(如气温、宇宙的变化、人种性格、社会等),就是依靠了以国家为单位而统计到的自杀率数据的支持。正是在这种沸沸扬扬的讨论声中,迪尔凯姆才异军突起,以全然不同于传统学科特色的新型学科――其自己的社会学方法论和社会学理论,解释了自杀率的历史变化及其在不同社会的差异性。
(一)什么是自杀
迪尔凯姆说,凡由本人积极的、或者消极的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受害者本人也知道必然会产生这种后果的死亡,即所谓自杀。个人的积极行为,如吞枪或上吊;个人的消极行为,如绝食或拒绝治疗。前者直接导致死亡,后者间接导致死亡。根据这个定义,自杀还应该包括因不愿投降的军人的自裁或海军的自沉其船、妻子的殉葬、恋人之间的殉情等。可在迪尔凯姆那里,社会学并不研究单个人的自杀,而应该、而且只能以一个社会的自杀率为研究对象。
(二)自杀的类型
迪尔凯姆在其著作中开宗明义地排除了天象、气候、人种、精神病患病率、模仿等因素对自杀率的影响而旗帜鲜明地指出,自杀率只有以社会层次之上的社会事实去解释,才是唯一可信的。涂尔干用以解释一个特定社会自杀率的两个主要的自变量是“社会整合”和“社会规范”(integration and regulation)。与此同时,涂尔干对他的因变量又进行了类型学划分,区别出了利他型、利己型、失范型和宿命论型等四类不同的自杀。基于此,对整个 20 世纪的社会学自杀研究具有决定性影响作用的涂氏模型就被建立起来了。
从这个模型可以看出,①社会整合度越低,利己型自杀率越高;②社会整合度越高,利他型自杀率越高;③社会规范对个人约束越弱,失范型自杀率越高;④社会规范对个人约束越强,宿命论型自杀率越高。
1. 利己型
通过对不同宗教教派在自杀率上明显差异的分析,迪尔凯姆提出他的理论假设:群体整合程度不足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主义的膨胀是导致利己型自杀率上升的条件。整合性强的社会群体通过共同的规范和强有力的权威控制着成员的四项行为,使成员完全归属于群体。在个人遇到挫折时可以得到群体的保护和支持。因此群体的整合是遏制成员自杀倾向的社会因素。相反,个人主义的兴起增强了个人的独立性,消弱了群体对个人的约束和控制,降低了成员对群体的归属感松弛了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挫折或不行被看作与他人无关的私事,不可能指望得到群体的援助,这使得那些遭遇不幸的人很容易陷入沮丧、绝望而难以自拔,进而采取自杀以求解脱。
作者在“利己主义的自杀(续)”中从家庭和政治社会入手研究预防自杀的原因,从家庭的角度入手,他首先分析了不同年龄段中自杀人数的数据,奥尔登堡大公国和法国不同婚姻状况的人的自杀率,提出了“免疫系数”的概念,即“已婚男女与独身者相比有一个免疫力系数”,免疫系数的变化与家庭中成员的人数和家庭成员的性别等有关。而“已婚者的主要免疫因素仍然是家庭”。从以上的等等结论中,涂尔干最终得出了完整的结论“正像家庭是一个避免自杀的强大因素一样,家庭的构成越牢固
就越能避免自杀”。在证实完了婚姻的因素后,涂尔干继续证实在政治因素的介入对自杀的影响,他举证了法国危机震荡欧洲时各国的自杀情况、意奥战争期间两国自杀人数的影响,从战争期间国家自杀人数减少,国家处于危机时刻自杀人数减少的例子作者用数据说明了“巨大的社会动荡和全民战争都会加强集体的感情,激发派性和爱国主义,政治信仰和民族信仰,而且因为把各种活动集中在同一个目标而至少暂时造成比较牢固的社会一体化”。
在证实了宗教、家庭、政治对自杀的不同影响之后,作者做出结论,他首先提出了三个命题“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宗教社会/家庭社会/政治社会的一体化程度成反比”,并通过先前的证明得出了一般的结论“自杀人数的多少与个人所属群体的一体化成反比”,并且作者对利己主义的自杀做出了一番明确的定义“个人的自我在社会的自我面前过分展示自己并牺牲自己的情况称之为利己主义,并把这种产生于过分个人主义的特殊类型称为利己主义自杀”。而这些结论的得出,与他前面所做的对数据的详实的记载和分析是密不可分的。
2. 利他型
迪尔凯姆指出:“这种自杀与前一种自杀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前一种自杀是由于个性太强,而后一种自杀是由于个性太弱”。利他型自杀是在社会组织高度聚合和社会整合力量过强的状态下产生的,它是个人对集体的牺牲。
利他型自杀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义务性自杀。这类自杀并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个人享有的权利,而是群体强加给个人的义务。第二种表现是负疚性自杀。如果群体对成员抱有很高期望,同时成员对群体怀有强烈的归属感,那么,在成员辜负了群体期望时,就会感到强烈的耻辱和自我价值的丧失,从而选择自杀向群体谢罪。义务性自杀和负疚性自杀并不意味着个人在群体中受到孤立或处于某种有利状态,而是表明个人完全献身于群体,服从群体意志,为了群体利益即使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它们绝不是利己主义或个人主义的反映,而是一种忘我精神或利他主义的表现形式。
3. 动乱型
迪尔凯姆将由社会失范导致的自杀称为“动乱型自杀”(或“失范型自杀”)。对这种自杀的原因分析,可从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两方面着手。他提出,人们能够生活仅仅是由于他的需要与满足的手段是和谐一致的。而社会经济危机会破坏这种和谐,出现价值迷失的社会失范状态。它威胁个人的生存,是个人无法实现自我,从而导致自杀的增多。除了社会秩序外,个人生活秩序的破坏也会导致动乱型自杀。
通俗的说,动乱型自杀,往往发生于个体日益适应不了新社会的形势,或者日益
适应不了社会的新形势。在这种新的变局之中,他们进退得咎,茫然失措,从而产生无穷的困惑和恐怖,生命无以寄托,以致不得不死。
4. 宿命论型自杀
与动乱型自杀相对应的是宿命型自杀,这种自杀之所以会发生,乃是集体力量对个人的强控制以及个人无法忍受“过多的限制”所造成的,“自杀者多是被严律苛法无情断送前途、压制情欲的人们。
(三)对迪尔凯姆实证自杀社会学理论的反思
1. 对迪尔凯姆自杀定义的批评
实际上,在现代社会之中,那些借助于他人的帮助而实施的自杀,如美国的某些青年借助于警察误击而实施的自杀(所谓蓝色自杀)、严重病患者借助于医生而实施的安乐死、网络上提供的自杀帮助――包括求人或出钱要人帮助自己杀死自己的自杀,都是迪尔凯姆当时未曾言说的自杀类别。大量发生的即不想结束自己的生命,又采取了自杀方式的自杀者――即被学术界定义为(parasuicide、deliberate self harm)准自杀的自杀,实际上也被排除在研究之外。
2、对宗教信仰与自杀率关系等假设的批评。
前述可知,涂尔干就宗教社会与自杀率的假设是:犹太教教徒的自杀率最低、天主教教徒的自杀率次之、新教教徒的自杀率最高。在后来的经验研究中,人们发现为涂尔干所解释的这个理论陈设并不能成为学术史上的定论。对自杀作出过系统研究的拉伯维兹发现,宗教信仰对自杀率的影响,并不象涂尔干所说的那样在新教徒身上发生的较高、在天主教徒那里次之、在犹太教徒那里最低。这个规律在某些年度,是不存在的。
3、政府提供的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在世界范围内对自杀数据进行的比较,是传统自杀社会学研究的经典取路。涂尔干的《自杀论》,就是在世界范围内讨论自杀问题的。这位在社会学发展史上的杰出人物,正是依据了欧洲各国政府公布的自杀统计数据,阐述了自己对自杀现象的解释主张,并为社会学研究此一领域奠定了一个比较坚实的范式基础。尽管如此,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种数据,却并不是无懈可击的。
三. 后迪尔凯姆自杀社会学理论假设的提出
在检视了迪尔凯姆以前西方学术界对自杀及自杀率的研究成果之后,道格拉斯曾经针对尼斯本特说,迪尔凯姆其实是对其以前各派自杀研究理论――尤其是在对道德
统计家们有关自杀研究成果的批判性继承基础上的新的理论综合。当然,象尼斯本特那样,认为迪尔凯姆的理论是对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一种回应的观点,也极具说服力,因为迪社会学方法论,本身就与形形色色的还原论唱对台戏。因而,在对迪尔凯姆自杀社会学理论的评价上,道格拉斯与尼斯本特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正确的。 应该说,如果没有迪尔凯姆对道德统计家自杀研究成果的继承,如果没有迪尔凯姆在自杀社会学研究中对社会唯实论的推广,那么,后来的研究就不会具有那样浓厚的迪尔凯姆主义色彩。虽然后迪尔凯姆时期社会学家对这位巨匠的理论多有垢病,但谈论的问题,却大都顺着其所建立的理论体系与叙事逻辑而拓展和广延――尤其重要的是,绝大多数在自杀社会学理论上有所建树、并且能够对一个特定社会的自杀率给出学理性解释的专家,都在迪尔凯姆的影响下,站在了社会唯实论的立场上。于是,对迪自杀社会学理论假设的批评、验证、修改和重构,就成为自杀社会学研究的中心内容。
四. 总结
迪尔凯姆对自杀率的研究,是企图思考和全面解决自杀研究和理论建设之中最基本问题的经典研究。他在舍弃前人关于天象、人种、精神病患病率、模仿等因素对自杀率的影响之后,自社会唯实论出发、以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这两个社会事实对划分了类别的自杀率的因果性解释,为以后的自杀社会学研究塑造了――尤其是为实证主义社会学研究自杀率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学科基础。正因为如此,美国社会学家墨顿曾经评述说,《自杀论》是迄今为止社会学研究中最伟大的杰作。
但迪尔凯姆的理论假设,却在经验研究的层次上,存在着某些难以证明的困难。甚至于许多经验研究根本就不能证明为涂尔干自己所证明的理论假设。在后涂尔干时期,那些站在实证主义社会学立场的研究者,不得不对其所提出的两个自变量――“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修改使用,也不得不对其理论假设进行细化与舍弃;对其提出的自杀类型的定义――“利他型-利己型”、“失范型-宿命论型”等也不得不提出批评。
不过,在当今自杀社会学研究中,甚至于任何一种对自杀率作出经验解释的理论都不能够为大家所公认和普遍接受。自 20 世纪 60 年代中后期始,社会学自杀研究在反思涂尔干理论范式及理论假设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分野,解释社会学不但进入这一研究领域,而且还逐步建立了自己的、以个体主义方法论为准则的研究方法。迪尔凯姆对自杀率的研究,是一个宏观而又面面俱到、企图解决所有问题的研究。而在迪尔凯姆之后的自杀社会学研究,则是就具体的理论假设而进行的验证性研究。在迪尔
凯姆的逻辑理路之中,我们无法解释两个处于相同社会情境的社会个体,为什么这个人自杀了而另外一个人却仍然活得好好的问题。但解释社会学在个体主义取路上对自杀的研究,却无法解释这个国家的自杀率为什么一直很高而另外一个国家的自杀论却一直很低的问题。所以,实证社会学与解释社会学各有自己的魅力。
参考文献
[1]侯钧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2]迪尔凯姆.自杀论[M].冯韵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张翼.社会学自杀研究思路的演进[E].中国社会学网www.sociology.cass.net.cn
[4]甘阳主编.自杀作为中国问题[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