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排乡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
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不安全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是指在农村(社区)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场合为保证和满足集体聚餐需要而由事主自行负责承办和制作的各种家庭自办宴席。
第三条 乡政府对全乡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村委会对辖区内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督促所辖村民小组和宴席承办者具体落实宴席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乡卫生院负责全乡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卫生工作,对其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订和监督实施有关宴席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工商、农业、食品药品、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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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有效措施,确定专门人员抓好落实工作,要认真做好农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建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机制,制定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承担农村(街道)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日常工作,参与实施农村食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切实保障农村(街道)家庭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
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搞好食品市场整顿,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加强村委会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四条 实行农村(街道)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
村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节日庆典等事宜举办一定规模家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就餐时间、人数、场地、菜品清单、厨师的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进行事前申报备案,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应及时予以审批登记:
举办30~99人宴席的,举办者应提前1天向所在村民小组申报审批;
举办100人以上宴席的,举办者应提前2天向所在村委会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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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社区)应做好本辖区家庭自办宴席情况的当月汇总工作,并于次月10日前将汇总情况上报乡人民政府备案;乡人民政府分别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本辖区上一个半年期间,家庭自办宴席举办的整体情况书面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的申报审批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实行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基层干部介入性监督制度。
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应安排专人对照卫生等部门制定的基本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宴席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做好对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督办工作,必要时可直接派员对宴席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农村家宴应尽量避免食用野生菌、四季豆、生动物血肉等易中毒食品。夏秋两季举办宴席的必须进行重点备案和管理,尽量避免食用凉拌菜和购买两天以上未经高温处理的肉类等易被微生物污染的食品。
第七条 实行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管理,凡从事农村宴席操办的流动厨师,由各乡人民政府负责进行登记备案,乡卫生院要按照食 ——3——
品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督促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等级证明方可上岗。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农村厨师和参与家宴的帮厨者不得在患病期间操办家宴。
第八条 建立家宴用食品及原佐料检查制度。
加强对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乡卫生院等有关单位要切实落实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要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严禁采购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严禁销售和使用亚硝酸盐。要加强食品采购的指导服务,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群众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鉴别方法、拼制操作规程等食品安全知识。特别是在采购外卖熟食过程中,要使群众明白必须查验熟食制作时间及保质期限、保存条件等,途中包装运输要符合卫生要求,食用装盘前要重新回炉加工烧熟煮透,拼制装盘注意操作规范,防止污染。对于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家宴用的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
第九条 落实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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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农村家庭宴席要具备基本食品安全条件,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要选派专人负责督促事主搞好家宴场所卫生清洁工作,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用具的消毒工作,加工用容器、工具做到生熟分开,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厨房要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冷藏设施。宴席场所和加工场所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第十条 落实农村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要按照《兰坪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厨师和宴席主办者必须立即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社区)进行报告,并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社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乡政府,乡政府接到报告后即时向县人民政府、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事故发现者也可直接向乡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村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和事主要在做好责任范围内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派出所、工商等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主动 ——5——
提供菜肴留样,剩余食品、原佐料及相关物品,确保应急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落实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事主或承办者和厨师是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共同为家宴的食品安全负责。对于事主举办监管规模内家宴拒不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知识培训操办家宴,乡卫生院要依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严肃进行处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各村民委员会和乡直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抓好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报、瞒报、谎报、迟报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并落实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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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村(社区)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搞好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村家庭宴席的监管工作水平。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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