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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房与新生儿家属交接制度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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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产房与病房孕产妇转接制度与流程》等

九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产房与病房孕产妇转接制度与流程》等九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16日

产房与病房孕产妇转接制度与流程

(一)产房与病房转接制度

1、严格实施腕带识别制度,对神志不清、危重和无自主能力的孕妇使用“腕带”识别。

2、急诊产妇由急诊医生和护士负责护送至产房并与产房护士进行交班。

3、产妇出现临产表现时,病房护士应详细记录宫缩和胎心情况,及时将病人和病历送入产房;接班人员应及时检查胎心、宫缩、胎方位和宫口开大情况。

4、入产房交接内容包括:产妇的生命体征、胎心、宫缩情况、胎膜是否已破、羊水量和阴道血量,产妇的治疗情况和卫生处臵情况及其他特殊情况。

5、产妇产后在待产室观察2小时后由产房护士护送回病房,和病房护士进行床旁交接。

6、出产房与病房护士交接内容包括:产妇的生命体征、子宫收缩情况、会阴伤口情况、母乳喂养(早吸吮、皮肤早接触)情况、治疗情况、卫生处臵、皮肤情况和产后宣教的情况。

7、入产房和出产房交接后,病房护士和产房护士在交接本上双签名。

(二)产房与病房转接流程

对产妇实施腕带识别--→详细记录宫缩和胎心情况--→急诊或病房医生和护士护送产妇至产房--→完善交接记录与

签名--→产妇产后在待产室观察2小时--→产房护士护送产妇回病房--→完善交接记录与签名

产房与新生儿家属交接制度

1、新生儿出生后,当班护士应认真做好出生记录,并让产妇本人确认新生儿性别,同时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记号。

2严禁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接新生儿,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要离开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

3、婴儿交接时严禁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

4、交待家属带新生儿做血常规检查及两苗接种,出生后20天内做新生儿疾病筛查。

5、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认真核对婴儿姓名(包括产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体重)、性别与出生记录是否一致。

6、做好新生儿交接登记,确认无误家属与交接护士签名于记录中。

新生儿身份识别制度

1、为准确识别新生儿身份防止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产房新生儿出生后佩戴“腕带”注明母亲姓名、床号、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做为确认新生儿身份的依据。在使用“腕带”时,必须进行双核对。出生后在出生记录单固定位臵采集新生儿脚印。

2、对新生儿的身份确认,在标本采集、给药或输血等各类诊疗活动前,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应至少同时使用两种

患者身份识别方法,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要同时查对母亲姓名和住院号,不得仅以房间号、床号作为识别的依据。 3、产房与病房转运新生儿时,应采取两种以上方法识别身份,应有产房与转出科室产妇和新生儿交接记录;新生儿佩戴医院统一印制的“腕带”,写明,住院号、床号、性别;同时新生儿被服外挂有注明新生儿一般情况的识别牌。产房与接收科室人员进行床旁交接、核对并双签名。

新生儿查对制度

1、给新生儿注射、用药时,除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外,还需查新生儿床头卡、手腕标识(母亲姓名、床号、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三处核对无误后方可实施操作。

2、新生儿沐浴回病房时,须核对母亲床头卡、手腕标识上的床号、母亲姓名。母婴核对无误后再入母婴同室。

3、在母婴同室内,新生儿更衣时或母婴出院更衣时,需核对新生儿床头卡中的母亲床号与姓名、新生儿性别与手腕标识上的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出院。

4、新生儿按摩前后均需核对床头卡,手腕标识,无误后再入母婴同室。

产房与新生儿室患儿转接制度与流程

(一)产房与新生儿室患儿转接制度

1、当班护士接到接诊患儿通知,要及时做好相关物品及抢救治疗准备。

2、患儿转至我室要立即与转诊护士进行患儿病情交接。报告值班医生。

3、根据病情予以正确的护理评估,采取积极的护理措施。

4、认真查看出生记录,询问转诊护士患儿出生抢救治疗情况。

5、询问患儿两苗接种及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

6、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认真核对婴儿姓名牌(包括产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体重)、婴儿手圈、性别与出生记录是否一致。

7、做好接诊交接登记,确认无误与转诊护士签名于记录中。

8、为患儿做好各项入院处置,配合医生及时、准确的进行抢救与治疗。

(二)产房与新生儿室患儿转接流程

通知接诊--→做好相关治疗准备—→接诊患儿—→判断病情-→通知医生--→评估患儿--→采取护理措施--→查看出生记录--→询问出生情况与治疗、疫苗接种事项--→核对患儿手圈与记录--→完善交接记录与签名--→做好入院处臵与治疗。

新生儿(患儿)丢失预防制度

1. 本病区实行封闭式管理,非本科工作人员及家属,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所有新生儿需床边交班,逐个清点患儿总数。

3.入院时,与监护人双方核对患儿基本信息,建立识别腕带,系于患儿右脚腕处,电子识别腕带粘贴于患儿胸前。

4.若有识别腕带脱落,经双人确认身份后,及时补戴腕带。

5.两名及两名以上患儿(包括双胞胎)同时出入院或外出检查时,严格执行一对一身份核实。

6.除了病情需要外出检查,任何人不能将新生儿带离病房。

7.外出检查时,由患儿监护人、临床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本科医护人员共同确认身份,在新生儿外出交接单签字。

8.出院时,责任护士向监护人反问患儿基本信息,需确认监护人有具体回应,由监护人说出新生儿相关信息,无误后签字,取下识别带销毁处理。

9.外出检查或出院时,若监护人不能来办理,被委托人必须持新生儿监护人的身份证,护士电话确认后方可办理。

出生缺陷诊断、登记报告制度

1、孕产妇分娩后,产科医生或助产士对新生儿进行“Apgar”评分时,应对新生儿进行详细查体,及时填写分娩记录。

2、产科医生、助产士或其他人员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时,由产科医生及时邀请新生儿(儿科)科医生会诊,书写会诊记录,给予明确诊断。

3、严禁产科医生、助产土及其他医护人员对新生儿单独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科医生诊断,对无法诊断的出生缺陷,可邀请外院相关科室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4、发现新生儿出生缺陷,会诊明确诊断后,产科医生应尽告知义务,告知产妇或家属,病历中并作相应记载。

5、对诊断中期引产胎儿及围产儿的出生缺陷(包括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与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由产科医生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6、产科医生或助产人员及时将新生儿缺陷病例登记在《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本》,避免漏报。

7、发现出生缺陷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出生缺陷儿登记卡上报社会保健科,社会保健科应做好登记,汇总后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胎盘处理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胎盘处理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入院后在我院的《胎盘处臵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

2、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倒入消毒

液,进行胎盘消毒处理。

3、产科设立《胎盘交接登记本》,对胎盘进行交接登记。根据《胎盘处臵知情同意书》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明确不能食用,并在胎盘交接登记本上再次由产妇本人确认签字。

4、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臵。

5、医院指定专人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放在医疗废物袋内,并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6、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臵。

产房胎盘处置流程

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臵。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

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臵。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臵。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 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

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太平间管理员运输至太平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四)妇产科职责

1、负责实施分类收集、处臵死胎(死婴),并按照标准,收取死胎(死婴)处臵费。

2、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必须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喷酒消毒处理,并认真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明确填写感染性死胎(死婴)标签,粘贴于医疗废物袋外,及时与太平间管理人员认真签字交接、运输。

3、对非感染性死胎、死婴,科室负责向病员做好宣传工作,火化费用病员自付。

4、对感染性离体残肢或死胎(死婴),医院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火化费用由医院支付。

新生儿交接记录

床号 母亲姓名 父亲姓名 婴儿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出生方式:顺产□ 产钳□ 剖宫产□ 臀(助 牵引)□

入室评分:

婴儿腕带: 有□ 无□

脐带包扎: 无渗血□ 渗血□

一般检查: 做□ 未做□

通知医生: 是□ 否□

早吸吮(皮肤接触): 做□ 未做□: 原因: 特殊情况记录: 病室护士签名: 助产士签名: 家属签名:

填表时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产妇姓名)

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就胎盘处臵问题告知如下:

一、产妇分娩后胎盘归产妇所有。如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二、产妇处臵本人胎盘的方式有:

1.自愿放弃本人胎盘,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处臵。

2.如分娩前无相关医学检测结果或医学检测结果为阳性,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胎盘,必须由接产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3.自行处臵本人胎盘(经医学检测结果为阴性)。

三、产妇自行处臵本人胎盘的,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应当自备存放胎盘并经消毒的器皿。

3.胎盘自行处臵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由产妇自负,与接产医疗机构无关。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规定,根据医务人员告知的检验结果,本人胎盘选择第_____种处臵方式:

□第1种处臵方式;□第2种处臵方式;□第3种处臵方式。

产妇(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医务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_________ 年龄____岁 住院号_______ 床号_____ ,孕妇因____ 孕___周于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入院娩出, 胎儿(婴儿)遗体应当由其监护人依法妥善处理。

遗体可选择以下处理方法:

(一)监护人自行处理胎儿(婴儿)遗体的应注意以下事项: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我院就胎儿(婴儿)遗体处理有关问题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胎儿(婴儿)遗体;

2、监护人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送至殡仪馆火化处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

(二)患者及家属委托我院处理遗体的,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情况已由________医师向我讲明,我已理解以上表述,要求对遗体进行如下处理: 1.要回遗体,自行处理 2.放弃遗体,由医院按规定处理

产妇本人鉴字_______或产妇家属鉴字_______ 年 月 日

医师鉴字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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