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CHINA TRIAL 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0年2月5日 · 第48期
CASE 案件
保证金
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袁 楠
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案 情
2001年8月20日,A银行某支行与B公司签订某按揭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A银行某支行为该项目中的购房者发放住房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四千万元;在房地产抵押登记完成前,B公司对A银行某支行发放的关于该项目的每笔个人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作为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同时B公司承诺在收到A银行某支行发出的《提前还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代借款人清偿所有欠款;B公司确认在每一笔贷款业务中,B公司按照A银行某支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的6%向A银行某支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额度随借款人已还贷款金额作相应递减。
协议签订后,B公司根据协议的约定将保证金存入了其在A银行某支行开立的账号为X的银行账户,A银行某支行对该账户中的资金曾存在扣款操作。2002年9月,A银行某支行与B公司再次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就同一项目追加个人住房贷款总额一亿元,并约定:在房地产抵押登记完成前,B公司对A银行某支行发放的关于该项目的每笔个人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作为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同时B公司承诺在收到A银行某支行发出的《提前还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代借款人清偿所有欠款;B公司确认在每一笔贷款业务中,B公司按照A银行某支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的5%向A银行某支行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额度随借款人已还贷款金额作相应递减。
2007年11月,A银行某支行因宋某、李某未依约还款,起诉至东城区法院要
求宋某、李某还款并且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东城区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B公司对李某、宋某向A银行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A银行某支行向东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冻结了B公司在A银行某支行开立的账号为X的银行账户存款255411.36元(应冻结925000元;系轮后查封,在下文西城区法院另案采取强制措施的冻结之后)。
2008年3月,C银行根据西城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B公司的财产,于2008年4月对B公司账号为X的账户采取了强制措施,冻结该账户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实际冻结255411.36元)。2008年9月,A银行某支行对西城区法院的冻结措施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除冻结措施。2008年11月,西城法院
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
A银行某支行不服该裁定,向西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1.确认A银行某支行对保证金账户中的存款具有优先受偿权;2.解除西城区法院对B公司在A银行某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的冻结措施并停止执行。
CFP
疑案探析
审 理
法院受理后,于2009年4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A银行某支行的诉讼请求。
A银行某支行不服西城区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B公司与A银行某支行是否就账号为X的账户中的资金设立了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法院对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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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金进行冻结后,A银行某支行是否具有2.如何认定银行保证金是否被质优先受偿权。要解决这两个争议就需要押?
对货币的性质以及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是在实践中,银行在办理承兑汇票(含否能够设立质押担保进行分析。
银承、商承)、信用证、保函及某些特殊1.货币能否设定动产质押?
贷款(如住房按揭贷款、贸易融资项下贷货币具有不同于一般动产的特殊属款)等业务时,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往性,即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一性。在通常往让客户缴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银行保情况下,谁占有货币谁就取得了该货币的证金的操作模式通常有以下两种:(1)客所有权。如果以货币作为标的物设定质户将保证金存入银行设立的内部专户,一押担保,必须交付债权人占有,而货币一笔业务对应一个账户,对资金进行冻结,旦交付占有,即实现了所有权的转移,这其划付须经借款人申请、银行同意方可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属性即转移占有权但进行。这种方式普遍运用于银承、保函、不转移所有权相冲突。
信用证等业务;(2)客户与银行签订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金账户质押合同,按照约定的保证金缴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该保证金并未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存比例、对应贷款余额灵活操作“保证金“特定化”。
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池”,该账户的资金划付仍需经银行同意(2) B公司是否已经将保证金移交债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方可操作。这种方式在银行与企业合作权人占有?
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贸易融资项下贷款、银行与开发商合作一判断保证金是否已经移交债权人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手按揭贷款、银行与按揭机构合作二手有,也即判断该保证金是否为债权人实钱优先受偿。”此规定肯定了金钱质押的按揭阶段性担保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际控制。本案中B公司与A银行某支行没合法性,只要当事人约定将其金钱特定化合作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中较为常见。
有约定该保证金存款账户仅作为债权的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就本案中,A银行某支行与B公司并没担保,不得作为日常结算账户使用,不得可以成立金钱动产质押。
有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因此要结合《最支取现金,质押人无法自由支配该账户及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要将金钱以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关于能区别于质押人和质权人的财产,难以起目的在于满足移交金钱占有但不移转所金钱作为质押物的特殊规定来判断该保到公示公信的效力。
有权的动产质押要求。因为对于一般动证金是否存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根据另外,B公司是以保证人的身份签订产来说,采用命名、编号等方式即可对其第八十五条解释,金钱设定动产质押必须《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双方在协进行特定化,而作为一般流通物的货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将金钱以特户、议中约定B公司的义务是对A银行某支行此货币与彼货币并没有本质区别,只有通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二是该金钱发放的关于该项目的每笔个人贷款提供过特殊的形式才能将其特定化,实现金移交债权人占有,为债权人实际控制。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此A银行某钱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从而满因此要判断本案中该保证金是否存支行虽对该保证金账户进行了扣划,但足动产质押的要求,即出质人在转移占有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应当看是否满足上这种扣划应视为银行行使的是一种连带权时保留所有权,质权人只是取得占有述两个条件。
责任保证担保权,而不能确认为行使了权而未取得所有权。但这儿的“特定化”(1)该保证金是否已经“特定化”?质押权。
不应理解为金额确定或不变,这里的“特本案中,A银行某支行与B公司签订综上所述,
根据A银行某支行提供的定”应当是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凡是的两份合作协议,虽然约定了B公司按照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B公司之间就该保证进入该账户的资金均属于保证金,作为A银行某支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金设立质押担保形成了合意,双方也未以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可对超出担保需要的一定比例向A银行某支行交纳保证金,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书面的质押担保合的部分资金予以释放,也可以根据债权但未就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同,笔者认为双方未就该保证金设立质的变化要求质押人增加保证金,只需在合担保范围等质押合同应当具备的事项作押担保法律关系,A银行某支行亦不享有同中明确是以出质人的名义在债权人银出明确约定,也没有约定A银行某支行可
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即可。
就此笔保证金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
(责任编辑 李 敏 bjlim@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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