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1][1] - 范文中心

合同法案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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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合同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 双方找丙公司商议, 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 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 500万元;

(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 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

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 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如下 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

(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 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 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 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 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 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 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 什么?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 什么?

(7)现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承 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9)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 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0) 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 且未与甲公司约定 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 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 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 《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 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 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 行过程中, 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 属于受托人。

[考点集成]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 合。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 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 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4)原则上租赁 合同不得中途解除。(5)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 也称为借贷合同,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偿的, 也可以是无偿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借款合同是否有偿, 由当事人双方约

定。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 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 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案例2 表见代理、不安抗辩权、留置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 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之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 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1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 50条的规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甲公司董事长王某转让机床的行为不符合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规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行为, 但由于相对人乙公司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合同的签订超越了王

某的权限,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

(2)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 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留置权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债权人对 留置物的占有。而本题中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因此不能行使留置权。

[考点集成]

关于表见代理,它被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制度。 它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三人 与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对被代理人有拘束力 。但是,法律禁止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自己代理除非事前得到被代 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否则法律不予承认。(2)双方代理,同样,除非事前得到 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确认,法律不予确认。(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 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不安抗辩权制度,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 有下 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 业信誉;有丧失和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寄存合同中保管人对未支付保管费的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必须以占有留置物为前提。

案例3 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效力未定合同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 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 在乙向甲付清买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问题]

(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 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 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 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 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 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所以该题中因甲已将牛交付于乙,所以牛1的损失应由乙承担。

(2)乙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 出卖人所有;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 因此本题中牛2已经由甲交付给乙, 牛2 产生的孳息即小牛应归乙所有。

(3)由乙负担。《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 养人或管理人。 在本案中, 牛3已交付于乙, 乙为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牛3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当由乙承担。

(4)该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 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 在此之前即属效力未定。 本题中甲与乙已经约定在乙未付清价款之前, 由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 所以此时乙并不是牛4的所有权人,乙对牛4 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因此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

(5)丁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丁可基于善意取得而成为牛4的所有人。

(6)该租协议有效。租金属孳息。根据《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乙所有。

(7)该定金条款无效。《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

[考点集成]

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所有权转移规则:依合同约定;依交付 完成的时间;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 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卖方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动物致损的侵权责任, 承担者为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 失的和第三人过错造成的例外。

效力未定的合同中的合同效力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 其效力确定于合同成立时;经同意权人拒绝,即确定为自始无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类型有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自始无权代理的,越权代理的,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的;(3)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订立的 合同;(4)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某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 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 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 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 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

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 遂请求退还卡车, 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 支付6000元违约金, 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 甲可以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 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正确答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本题卡车尚未交付, 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 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 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 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 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因为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 违约行为。

[考点集成]

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

标的确定可能;订立程序合法。 合同的生效时间: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 记手续的时间。(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4)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违约责任应注意两个原则:一是过失责任, 即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 只有其有过失, 他才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 二是填平原则, 即经过救济之后, 没有违约一方所得到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已履行的结果, 也即没有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违约所获得的赔偿超过合同实际履行可能给带来的利益。

案例6 交付种类、先履行抗辩权、委托合同

新疆兴都公司将五百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 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 存放于当地仓库, 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 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 并将仓单的复印件、 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 半月后, 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 双方签订了五百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 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 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 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 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 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 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 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 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 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 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 就急急向兴都公司要提

成。 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 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 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问题]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 时候起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 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 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2) 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因为兴都公司和纺织厂的 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 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 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所以在纺织厂未能交付合同规定的价金之前,兴都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拒绝纺织厂的履行要求。

(3) 伏牛公司违反了与兴都公司间的委托合同,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兴都公司曾致 电伏牛公司, 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 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 而伏牛公司违反了这一约定, 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了纺织厂, 所以构成了对该委托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所有权。因为仓单是物权凭证经背书转 让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考点集成]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前或者履行不 符合目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履行不符合目的的情形有: 迟延履

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

委托合同中, 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 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受托人因为违反注意义务应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 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除了现实交付以外, 还有许多变通的交付 方法, 如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付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本题即属于拟制交付。

案例7 预期违约、风险转移、定金罚则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 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 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 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 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 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 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 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 如有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 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 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 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 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 36000 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

同的情形下, 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也是违约的一种情况。 根据 《合

同法》第10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 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 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 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

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 效力未定。

[考点集成]

违约责任一般在履行期届满后才承担, 但是,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 人预期违约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违约责任

的承担方式有: (1)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2)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 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3)强制履行;(4)支付价金和逾期利息;(5)修理、更换、重 作、减价、或退货。

定金罚则: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并用。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 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并用。

案例9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 甲公司欠丙公司18万元, 丁公司欠乙公司20万元。 现乙、 丁两

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万元,甲、 丙的18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问题]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 甲、 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 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 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 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1)乙、丁间协议是一种债务承担,乙、丁间协议生效。根据《合同法》第84条的规 定, 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因此乙、 丁可以约定由丁承担乙的债务,债务承担生效后,乙、丁间债的关系消灭。据上述条文规定,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所以该债务承担协议生效。

(2)甲、丙间协议是一种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丙因此获利2万元不属 违法。 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 则该债权转让对丁公司不生效力。 因为根据 《合同法》第79条, 除了几种特殊情形以外,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以甲、 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债权转让。 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谋利的强行性规定, 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 丙在获利同时, 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 所以丙的获利并不违法, 但属于不当得利, 在甲主张返还时应当返还。 根据 《合同法》 第80条,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是在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3)该种清偿有效。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 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 请求甲返还该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 债权人, 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 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 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

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

(5) 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考点集成]

合同权利的转让不须合同债务人的同意, 但应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 该转让对债务人 不发生效力。合同权利的转让产生以下效力:(1)对受让人负有告知义务,让与人未履行 告知义务,应负有赔偿责任;(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交付证明合同权利义务。若怠于交 付,致使受让人无从证明被债务人拒绝履行的,让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转移

时,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4)债务人接 到债务转移通知时,其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对受让人主张。(5)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的到 期债权,也可向受让人抵消。

让与人合同义务的承担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否则合同义务的转让无效。 债权人的同意 与否的认定有两种方法:首先,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的,视为同意;其次,转让义务通知规 定一个答复期限,在该期限内债权人不予答复的,应视为拒绝。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须经合同 另一方同意。 在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中, 受让人取得转让的有关从权利, 也应承担转让的有关从义务。

案例10 房屋租赁合同

孙某与朱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将其所有房屋4间出租给朱某开办 餐厅, 租赁期限为两年, 自1999年5月1日至2001年5月1日, 租金2000元/月, 若有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4000元, 朱某不得转租,2000年4月1日, 孙某准备将房屋卖给唐某, 孙某将此事通知了朱某,朱某未作任何表示。2000年7月8日,孙某和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0年10月, 朱某扩大经营规模, 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开设一高档酒楼, 遂将租赁的该四间房屋交给牛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元。

[问题]

(1)该案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

(2)孙、朱签订合同后,若2000年6月1日朱某未付租金,孙某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唐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若孙、 唐在2000年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 有何不同?

(4)办理过户后,唐某能否请求朱某迁出?

(5)朱、牛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6) 唐某能否请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若能, 应承担何种责任?对牛某又应如何救济?

[正确答案]

(1)该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有:孙某和朱某的房屋租赁关系,孙某和唐某的房屋买卖 关系、唐某和朱某的房屋租赁关系、朱某和牛某的转租赁关系。

(2)孙某可以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226条规定,双方就支付期限没 有约定的, 若租赁期间一年以上, 应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2000年6月1日, 租赁期限已满一年,朱某有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3)本案唐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首先,孙某虽将房屋出租,但仍有处分权,因而是

有权处分;其次,根据《合同法》,出租人出卖房屋前,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 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 《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将

该期限定为3个月,因而,本案孙某已履行此义务。若于2000年6月1日过户,因通知后未满三个月,若朱某提出优先购买,则应由朱某取得所有权。

(4)不能。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 赁合同的效力。因此租赁合同在唐某、朱某间继续有效。

(5)朱某、牛某所签合同有效。

(6)能。因为合同约定不得转租,朱某擅自转租显然已构成违约。唐某得请求朱某支 付违约金4000元,并得解除与朱某的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未经

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唐某解除合同后, 有权收回房屋, 牛某不得以其

债权对抗唐某的所有权。但牛某得以其与朱某间的转租合同,要求朱某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集成]

租赁合同是诺成、 双务、 有偿的合同, 其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转移的是租赁物的 用益权,而非所有权。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的特点: (1)买卖不破租赁:私有房屋租赁中因买卖、赠与或继承发生产 权转移的,租赁合同对于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2)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于出卖前3 个月内通知承租人, 他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同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案例11 按份共有、承揽合同、抵押合同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 遇到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 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 依此约定, 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 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 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 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 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 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费用, 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 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 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 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 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 辛找丁评理, 丁找已, 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问题]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正确答案]

(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甲、乙、丙的共有关系;甲、乙、丙与丁的买

卖关系;丁与戊的买卖关系;戊与已的买卖关系;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 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 借贷关系; 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 丁与壬、 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三人对该画共同享有

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 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 力未定事由, 故该行为有效。 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 故丁虽交付该画但

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丁与戊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戊取得该画的所有权是 附条件的,该条件尚未成就时,戊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 系, 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 构成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 庚对该画因为承揽合同而合法占

有,故有留置权。依《担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

上的期限, 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 故其留置权行使不

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 在戊与已买卖之前, 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 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

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 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考点集成]

按份共有中, 共有人仅有权按自己的份额使用、收益、处分共有财产, 但应当按协商一 致的原则进行; 在意见不一致时, 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 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对涉及到全体共有人的利益, 须的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或事后经过追认。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的份额分出、转让。但是,共有人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应在同等法律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揽合同的风险责任规则 :(1)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承揽人保管不善 ,由承揽人承担,承揽人丧失报酬请求权 ,不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除不可抗力的以外,因承

揽人保管不善,由承揽人承担;不可抗力的灭失风险由定作人作出承担;(3)因定作人迟 延接受或无故拒绝而未能交付定作物的,定作物以外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案例13 客运合同、侵权之债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 3人没有买票, 于是让其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 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 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 把丙赶下车。 当日下午1点, 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 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 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 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 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正确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 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根据 《合同法》 第297条的规定,

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 易爆、 有毒、 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

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否则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 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 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 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 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即使是对 于无票旅客,承运人也应当对其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集成]

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旅客应当持有有效客票承运。旅客无票乘、超程乘运、超级乘运

或持失效票乘运的, 应当补票, 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 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和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款规定是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过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案例14 无效合同

摄影服务部1997年7月1日与美术学院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摄影服务部承租美术学 院门市房2间,租期3年,从1997年7月1日到2000年7月1日,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摄影服务部有优先承租权。该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2000年5月,摄影服务部与美术学院多次商谈续租事宜。此时,工艺品商店也有意承租此房,并表示每年愿付租金 3万元,而摄影服务部只愿意出租金2。5万元, 摄影服务部因此放弃竞争。2000年7月1日, 美术学院和工艺品商店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 约定房屋租金2。5万元, 工艺品商店负责代销美术学院校办企业生产的工艺品。摄影服务部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受骗,于 2000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美术学院和工艺品商店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确认自己对此房有优先承租权。

[问题]

(1)摄影服务部和美术学院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优先承租权的约定是否合法?理由是 什么?

(2)上述合同中“在同等条件下”指的是什么条件?

(3)如果被告抗辩称工艺品商店为我代销产品,每年可带来利益5000元,以之折抵租

金,因而对原告并不存在欺诈,此抗辩理由能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4)本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摄影服务部和美术学院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关优先承租权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因 为在理论上,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并依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此关于优先承租权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也不违背法律规定, 应认定有效。

(2)“在同等条件下”是指租金条件,即以承租人和第三人所出租金相同为同等条件。

(3)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工艺品商店为被告代销产品,能否带来 5000元利益, 是不确定事实,而且如果以此为竞争条件,对此应告知原告不应隐瞒。

(4)本案应当确认原告的优先承租权,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工艺品商店的房屋租赁合同 无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美术学院和工艺品商店恶意串通, 通过竞价招租损害摄影服务部的优先承租权利益。 美术学院未把为其代销产品可获得的预期利益计入租金之事告知两个竞价者,违背《合同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确认合同无效。

[考点集成]

无效合同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 人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确立的权利 义务关系随之无效。合同没有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合同 所涉财产可以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收归国库或者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案例16 要约邀请、合同订立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 急需包装材料, 于是向甲、 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 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 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 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 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 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 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 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 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 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 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 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

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

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 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 确定, 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 条的规定,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 的,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 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 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 因此, 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 是要约邀请, 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 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 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 因此, 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 只能由自己承担。

[考点集成]

合同的订立, 须经过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必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 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对话形 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效力;书面形式的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要约,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

效,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拘约束力。

案例17 赠与合同

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某所贫困小学, 以供其改善教育设施, 并亲笔签 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 只是提出一条件, 需其公司利润达到100万元以上时, 才能提取2万元作为赠与财产, 期限为5年。 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100万元以上, 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 收存了保证书。 甲去世后其公司由其弟弟乙继承, 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不理解, 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 更觉得不合算, 于是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 两年以来,某小学催问多次,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100万元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 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利润数额下降。 该小学向乙指出这一事实, 要求其履行义务。 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 别人无权干涉, 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 正当双方为此而起争执时, 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的失误导致乙的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边缘。

[问题]

(1)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

(2)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

(3)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赠与?为什么?

(4)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 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 乙无权撤销该项赠与。 因为根据 《合同法》 第186条的规定, 本条将赠与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的赠与,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另一类是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这类赠与不能撤销。 本案中乙的赠与对象是贫困地区的小学, 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撤销的具有社会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2)该小学可以要求乙支付赠与的财产,并且可以在赠与义务范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

乙无偿转让给乙之子的财产的行为,以保证赠与义务得到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88 条的规定,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 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同时 《合同法》 第74条规定了撤销权, 所以该小学可以在赠与债务的范围内撤销乙的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3)已经过去的两年的赠与义务形成的债务,乙不能撤销。而在乙的公司濒临破产时 的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 因为该项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而且乙事先的利润降低等只是恶意阻止赠与条件的成就, 所以不能以 该理由为撤销赠与的理由。 乙应履行其不履行赠与义务而

形成的现实债务。但该公司现在真的濒临破产,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乙在其经 济状况严重恶化期间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 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集成]

赠与合同一般为无无偿单务合同, 原则上是实践合同。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 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 可以不在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的效力:(1)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3)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合同才具有效力。

赠与合同的撤销:(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利益的:(2)对

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 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享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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