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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救助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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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住房救助政策法规 属于专项救助 法律依据:2003年颁布并于次年实施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 2005年发布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面积与保障形式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水平的原则: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保障方式 三种方式: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并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二、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的其他标准 (二)申请与审核程序 1、提申请: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此时,需要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 所要提供的材料 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 受理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时间从收到补正材料的次日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 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并公示及登记。 收到材料后,房地产部门应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房地产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不符合的,应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部门应在15日内审核,不成立的登记,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三、待遇的享受 经登记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县政府房地产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家庭的轮候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市县房地产部门应对结果予以公布。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及时告知房地产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信心我们条件的,由房地产取消资格。 享受 1、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签订《廉租房租赁补贴协议》。 家庭根据协议和需要选择住房,与出租人达成意向后,报房地产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部门备案。 协议内容:补贴标准、停止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2、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 应与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如确定实物配租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房资格。房地业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或其他保障形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租赁合同的内容:廉租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3、已准予租金核准的家庭 由房地具产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四、年度复核与退出 年度复核: (1)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

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变动情况。 (2)房地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结果对其资格、方式、额度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退出情况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 3、家庭人数减少或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谦租住房政策确定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 退出手续 房地产部门作出取消资格决定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承租的廉租房。逾期不退的,房地产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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