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和《遵义市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实行“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以人为本、自愿购买,规范程序、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县建设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按照廉租住房的产权界定,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县发改(物价)、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廉租住房出售的相关工作。
三、出售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出资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
(二)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四、销售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均可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五、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发改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要按照项目分别确定价格,其出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设或收购该廉租住房成本价的80%。成本组成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优惠政策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30%房款后即可入住,可不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个月)内付清。
(三)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新建廉租住房的,与建设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销售合同》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建设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转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