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明:突发事件中的私媒体新闻发布论 - 范文中心

吴晓明:突发事件中的私媒体新闻发布论

04/04

中国传播学会秘书处谢明收

电子邮件地址:cac.cass@yahoo.com.cn

谢老师:你好。我是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吴晓明,试投会议论文一篇,请你过目。如果能够通过审阅,非常荣幸。很希望参加会议,聆听专家发言,并且结识各位专家老师。

谢谢指正。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吴晓明 20080219

吴晓明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 上海市桂林路100号 200234 电话:[1**********](O);[1**********](H);[1**********](M)电邮:riyuetan@online.sh.cn;riyuetan@shnu.edu.cn

突发事件中的私媒体新闻发布论

吴晓明

(上海师范大学 跨学科研究中心 上海 200234)

内容提要:在突发事件中,私媒体的报道对于新闻的及时性和透明性无疑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报道不实或是报道的负面效应,使得新闻发布的权力、责任、管理、处罚问题凸现。从传播学理论角度看,网络时代突发事件中私媒体的新闻发布的问题,包括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的权利,或者不知有关事件信息的虚假而进行传播的行为责任,以及“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等等,都是值得关注和讨论的。

关键词:私媒体;自媒体;突发事件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A Study of Private Media’s Reports on Emergencies

WU Xiaoming

(Centre for Interdisciplinary Studies,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34)

Abstract: It is undoubtedly obvious that private media, whose reports are more in time and more transparent, play a crucial role when reporting emergencies. However, as their reports are sometimes false and cause negative effects, issues such as power, responsibility, administration and sanction are protuberant. In the era of Internet, the private media’s report on emergencies includes such problems as the information issuing right of the development of emergencies or response steps, and problems as reporting without knowing certain information about some emergencies are actually false, and “coining and spreading false information about emergencies”. Seen from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these problems and related law responsibilities are both worth concerning and discussing.

Key words: private media; self media; reports on emergencies;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sponse to Emergencies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新闻传播理念的一个重大突破是对非媒体机构(或个人)新闻

发布权力的认可。受众不仅可以从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媒体接受新闻信息,还可以从非媒体机构发布的信息源中直接获得新闻,并在此基础上以受众的身份及时形成反馈或以传者的身份将得到的信息进一步传播开去。尤其是互联网自媒体技术的发展,在新闻发布和新闻的搜集上,出现了一些被称为 “私媒体”或是“自媒体”的网络新闻传播的文化现象,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即时新闻的发布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文化现象,一种非主流媒体的个体传播文化。例如,网上新闻博客个人新闻发布,已经成为一种新的重要的新闻源,一种游离于信息垄断的整合新闻传播的重要途径。“可以说,博客的出现集中体现了互联网时代媒体所体现的商业化垄断和非商业化自由,大众传播与个性化(分众化,小众化)表达,单向传播与双向传播三个基本矛盾、方向和互动。这几个矛盾因为博客引发的媒体变革,至少在技术层面上

[1]得到了根本的解决。”

出于各种目的,参与自媒体新闻传播的“记者”无时不刻地寻觅着新鲜事,在主流媒体的新闻操作程序之外,直接以个人观点进行报道。私媒体新闻发布的行为被认为是在“挑战主流媒体的新闻操作伦理和霸权”。很多新闻事件的报道是由私媒体播报的。与传统媒体相比,有时私媒体的报道会更及时、更可信。例如,2008年1月底,中国南方雪灾中,南方各地为受困于雪灾现场的非主流媒体的报道中,许多来自现场的平民。有的通过手机传递照片,有的通过电脑上网,传递现场的及时新闻。一些普通民众,例如在冰天雪地中独自在高速公路上步行了个18小时的深圳打工者杜登勇,由于网络的报道成了公众人物。与此同时,香港演艺界发生“不雅照”在网络匿名流传事件,致使当事人纷纷被击中。这两个典型案例中,作为真实的新闻素材,都是非主流媒体采集自“第一现场”。

近几年来,数码技术的迅速兴起,移动博客做到了随时随地发新闻。普遍使用手机短信,并将数码相机(DV)与网络传播结合起来使用。使得及时获得信息和远距离交换声像的需要成为可能。这使得非专业人员都能够拍下突发新闻并迅速贴到互联网上,加速了“个体新闻”的发布,使得“平民记者”真正做到了随时随地发布新闻。由于新闻博客、手机(或相机)所拍摄的新闻照片等的发布已经成为网络文化的常态。霍华德·莱茵戈德(Howard Rheingold)的《聪明暴民:下一次社会革命》(Smart Mobs)中指出:“互联网的力量从电脑转移到手机上,诞生全新的社会现象,全新的沟通模式。”保罗·莱文森《手机》对手机进行乐观的分析,指出:“手机可能超越互联网,(互联网)成为手机的一部分(互联网是手机的副手)。

作为“第五媒体”(手机)和DV的传播技术优势很明显,例如,手机短信的四个优点:跨越地域和电脑终端的限制,拥有声音和震动的提示,几乎做到了与新闻同步;接受方式由静态向动态演变;使得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完满结合;受众的地位得到真正的提高,互动及

[2]时实现,信息自主选择。而DV传播,技术层面“导致了影像方面的革命,使大众传播传受

失衡的状况得到很好的改变。在大众传播完全主导信息的生产、经营甚至接受的情况下,广大受众所能做的只是打开开关,等待信息的涌入,或消极地选看那些不十分讨厌的内容。由于DV使用便利和经济上廉价的优点,打破了传统媒介那种进入媒介的技术障碍和经济障

[3]碍。”

目前,东西方的主流媒体中,运用“私媒体”公布的内容作为新闻素材的做法愈来愈普遍,不少出版物都从这些技术形成的个人新闻传播中获益。通常,传统媒体的平面或网络平台接受私人的社会新闻的“报料”,在媒体的多样化时代,新闻发布由报料发展到个体直接发布的地步,私人新闻发布完全成为现实。一个有趣的新闻现象:报社纷纷接受平民发来的数码新闻照片或视频素材,并且,私人(包括记者、新闻节目主持人等)开设的博客本身,直接成了新闻源头。

随着网络技术已经整合摄影、声像、电视手段,平面媒体从业人员大量加入网络私媒体

新闻,这样整合后的网络新闻使得私媒体具有了独到的新闻媒体性能。尤其是突发事件的报道中,私媒体新闻发布的价值是非常凸现的。由私媒体发布的网络新闻以速度快捷、主题宽泛的优势与传统媒体抗衡。

关于私媒体在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目前比较乐观的看法是,未来遍布全球的博客和业余摄影记者,将取代传统媒体记者,主导主要新闻事件的报道。因为私媒体新闻的发布“最有价值”的是具有第一现场优势。例如,新闻照片的时效性比高清晰度有价值几千倍。法国《图片报》主编凯·狄克曼认为“读者记者不但不会损害报业,反而将在很大程度上拓宽新闻视野”;读者记者运动“为一个只有记者和编辑才能界定媒体内容的时代划上了句号”。

甚至,为了非专业新闻人的发布具有“新闻性”,还有对私媒体“记者”进行培训的。如韩国OhmyNews网站打出“人人都是记者”的旗号,号召公众都以网络记者的姿态来报导生活周遭所发生的新鲜事。其创办人吴连镐提倡对业余新闻人进行简单的采访、写作培训,但是,

①前提是要求他们以真实姓名来发布消息。

这些倡导与接受私媒体新闻传播现实的观念,是这样信念决定的:1.我的读者知道的比我多,读者也可以是新闻的生产者;2.对自上而下集中式的传统媒体而言,共享媒体为他们敲响了警种,但也是机会;3.对于职业记者来说,草根新闻对他们既是机会也是挑战,应对挑战的第一个措施就是先成为博客。(丹·吉尔默《我们即媒介》)

与上述的乐观态度相反,新闻报道的私媒体发布的趋势引起许多批评性反响,或来自传统媒体本身,或来自新闻涉及的当事人,或来自政府的管理层。其中,包括媒介记者本身,尽管许多私媒体新闻博客的作者本身就是新闻业界人士。换句话说,为私媒体新闻发布所影响的各方都会产生一种抵制或者批评态度。

首先,这类争论来自媒体本身。由于新闻发布的媒体正出现“自媒体”、“互媒体”等特征,当个体成为媒体的时候,开始对传统媒体形成了一种冲击。对于博客新闻,来自媒体本身的担忧是:这类新闻会“威胁”到专业从业人员的生计;影响到正规报纸的水准。

其次,私媒体的新闻披露的事实会产生许多抵制。例如,私媒体发布的手机照片,近年来报道了诸多名人丑闻:超模凯特·摩丝正在吸食类似可卡因的东西;英国哈里王子在化妆舞会时穿着纳粹服装;德驻阿维和部队士兵亵渎尸骨„„这些突发新闻被“草根记者”用手机拍摄后卖给了报社,引起了涉事各方的巨大反应。在中国也是如此。2007年12月,绥德职中校长为落实助学金追绥德县长签字而被拘留7天。消息由网络传出后,2008年1月《南方人物周刊》为此事回访时,当地接待记者的宣传部长说的话再度被放大:“记者不报道大

[4]好形势光添乱”,“以前没有网络的时候多好啊,想让他们怎么说就怎么说”。这一新闻

也许没有典型性,但是涉及被曝光的一方的“以前没有网络的时候多好”的思想方式,也许是被撕媒体新闻涉及的人物的典型反应。

第三,私媒体的发布成了娱乐新闻的风向标,也引起社会舆论的批评。在中国,部分新闻博客借着门户网站之力,已跻身于大众传播媒体之列,这一点在娱乐新闻发布上表现得淋漓尽致。众多的娱乐事件都与娱乐圈内人的新闻博客自曝隐私或披露他人隐私有关。而门户网站的娱乐新闻的报道,则欣然采集这些博客新闻,有时干脆将新闻主页显著位置的标题直接链接到这些博客上,将这类博客新闻作为主要消息来源。这类娱乐新闻价值,在社会学意义上的认识会有歧异,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当代社会生活类新闻大量进入报道、新闻来源发生了变化、构成新闻的因素扩大了、新闻需要解决大量社会问题等四个原因,构成现代新闻

[5]的价值因素应当是:获知价值、激励价值、获益价值、娱乐价值。 与强调新闻价值相反,“反

新闻价值”的新闻选择标准在新形势下也得到论证,强调以“亲社会意识”校正以往的选择标准,反对新闻传播中对弱势群体的歧视。

第四,私媒体新闻发布的权威信息。由于精英、名人,甚至政府官员博客的也开始出现,并且具有社会影响的权威新闻,出现了积极或是消极的作用。例如,为了拓宽警民沟通渠道,

运用互联网与公众进行沟通交流,河北省公安厅新闻中心在新浪网上推出了“公安一博”。作为政府博客,其充分利用自身信息权威优势,为网民提供及时可靠社会治安的消息。但是,政府官员的博客,有时也会成为推卸责任的新闻发布平台。2008年2月5日,就华南虎照真伪事件,陕西省政府违反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通报批评省林业厅为“很不严肃、极其轻率”。该省林业厅的官员甚至开博客,与质疑虎照的网民大打笔仗。这也是政府官员以私媒体传述权威信息应用的一个显例。

第五,私媒体新闻发布开始左右舆论。私媒体的新闻发布长驱直入地在与传统媒体争夺注意力市场。经常的情形是,由于传统媒体在信息披露上的不透明,私媒体新闻反而正了社会公众传播与接受新闻的“公共渠道”。例如,2008年1月,著名导演张元聚众吸毒被拘留十天后出狱,关于他随后的行踪的报道,居然来自袁立的博客。由此可见,传统媒体在案件报道时,信息披露的不权威,信息内容的不确定,会造成公众心中的疑团。而知情或是部分知情的私媒体的主动发布,给信息的传播多了一个非正常的传递信息(言论)主要渠道。这无疑具有了左右舆论,或者所谓的“议程设置”的功能。对此,有观点指出:“新闻自由保护的是听众、读者、观众和网民的言论自由,而不是媒体拥有者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不是

[6]媒体随意散布信息的自由,而是满足人民了解真情实况的自由”。

对一般的社会新闻而言,私媒体新闻的发布和接受过程中,已经形成对私媒体新闻的宽容接受的氛围,而且“容错”度非常高。因此,对于突发事件中的新闻发布权限上,从新闻管理角度,私媒体的新闻发布存在着管理的真空,本质是在“擅自发布”与无法约束之间徘徊。这是本文所强调需要关注的。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的管理,在我国存在着相对严厉的态度。这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从讨论到定稿的过程中看出。但是,这一法令对于新闻媒体的制约没有涉及私媒体的新闻发布行为的管理,这是值得探讨的。

2006年6月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一审稿中,曾经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一审稿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关于新闻发布的规定当时引起了各类媒体的巨大反响:“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到处罚”、“媒体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这个规定就是要限制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等。而且,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被认为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这些意见在一年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二审稿中得到较为积极的改动。

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且已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新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7]中,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新增有关规定,即

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

②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经修改后的规

定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删除了“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这些改动,显示了改革开放近30年时传播理念的进展,显示了我

国新闻管理层对于新闻发布理念的渐进。在突发公共事件面前,大众媒体应当参与保障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调节社会各种系统动态平衡和促进社会进步。媒体具有情况沟通和意见联系的功能,媒体营造的社会文化环境相对于平常时期,对急需引导的民众的影响作用更为显著。而且,让公众履行知情权,同时也在无形中稳定了公众的不确定心态,有利于团结民众集中力量解决公共危机。

本文主要关注的是,由于网络时代媒体的多样化,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报道中,存在着无所归口的私媒体的新闻发布情形。私媒体的新闻发布,本质也是一种“擅自发布”。目前,对私媒体发布新闻提出的权利、责任、管理、规范等问题应该非常正常和及时。尤其是,这种关注当然包括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的权利,或者不知有关事件信息的虚假而进行传播的行为责任,以及“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社会转型过程中,充斥着各种力量之间的融汇、竞争、冲突。数字传播在当前广泛的社会结构变革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个体传媒、私人所有制传媒等媒体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研究议题,值得从多元文化的角度加以思考。但是,个体媒体和私人媒体,笼统而言就是个体和私人企业拥有发布权利的媒体,如私营的平面出版物、数字化媒介、电视台电台等。个体传媒是个体之间针对较少的对象和较小的时空范围,不是针对组织和群体的对象,传达各种信息所依靠的手段和相关方式是私人空间和媒体的综合体,例如新闻博客。

网络文化发展中,博客(包括播客等)成了个体传媒、私人传媒,新闻博客的发展是个人公民在网络中体现力量的重要技术工具。新闻博客本身依赖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博客也促进互联网新闻的开放性。这种正反馈对于确保互联网新闻的长期创新活力。在中国,新闻博客造成重大的舆论影响,首先在于娱乐新闻,逐渐向社会舆论发散。这样,作为个体传媒、私人传媒的博客,成了一种真正的传媒,一种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舆论工具。突发事件发生时,媒体应对已经成为信息化社会条件下的关键。

在突发事件的新闻传播中,抢发新闻的媒体掌握了舆论的主动权、事件处理的主导权。不求全,只求快,但必须准。“对于媒体不应当躲避而是面对,一定要有真诚的态度,的确有少数责任感不强的媒体,但负责任的媒体还是大多数。公开透明远好于隐瞒和黑箱。”(白岩松)如果因为发布中的失误或是偏颇,就认定是虚假信息,这除了是对新闻的透明性和公开性的挑战外,也是对网络时代新闻发布技术进步的反动。突发事件的公布不能等到定性时才一次性发布,要采取“滚动发布”的原则。不断发布最新情况,同时,对过去由于情况不清晰而发布的不准确的信息要立即纠正。

从发布信息的便利性和传播对象的全球性看,私媒体在突发新闻时的作用不容小觑,但是,如博客这样的私媒体若要发挥其作为媒体的影响力,死守其“自组织”特性显然是不够的,而门户网站看到了这一点并加以利用。门户网站充分发挥自己的平台作用,利用自己的超高访问量将博客推向了信息发布的前台;相关博客在此类事件中尽显大众传播的优势,不仅获得了广泛的受众,还在相当程度上设置了公众的议程、左右了受众的认知。部分博客在门户网站的利用下不自觉地从个人媒体演变成为大众传播媒体。这从2006以来各大商业网站推出的各类博客新闻的议程设置中已初现端倪。

从这个角度看,《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不可谓不是未雨绸缪的举措。而且,应该在新技术条件下,对私媒体的新闻传播作出相应的规范与约束。无疑,用政府法规的形式,规范国内突发事件的传播,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政府管理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随着网络文化形成规模,私媒体新闻发布的现象日益普遍,许多相关的问题被提出来,其跨学科,跨文化,跨政治、理性、伦理道德等社会问题诸边界,不是《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能涵盖和规范。笔者在此提出,作为当代传播学理论研究在私媒体新闻发布上的反应,供

思考。

1.私媒体新闻权利和问责,私媒体新闻发布对个人隐私构成的侵权的界限和责任。拍照手机、网络、移动博客等技术上的革新,不但改变了新闻媒体的发展趋势,而且改变了新闻发布的方式。但是,网络文化在新闻技术上的发展成了一把双刃剑,新闻、资讯发布空前便利的同时,每个人的隐私与新闻的揭露的边界也变得模糊。网络私媒体新闻的模糊性易引发混战。网络新闻的快捷性、不确定性、滚动性和可塑性使得发布的新闻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一些博客名人和论坛名人,利用自己生活的娱乐或是其他公共文化关注的圈子的资源,来博取发布新闻话语权,“据某某爆料”,“据某个不确定的消息说”,这样的措辞成为网络新闻发布的基点。因为网络私媒体的新闻模糊性,因此,网络文化共通接受了这一前提,标题诱惑、猎奇、抓住文章里最关键的字眼以偏概全,放大文章中某一部分,挑逗大众的点击欲望,引导读者争执。对此的责任界定其实是容易的,发布者和转发者都有自己的责任要承担。

2.私媒体新闻发布过程中,新闻传播环节的“放大器”——网络平台的作用和责任。网络私媒体新闻的发布,需要有网络发布平台的支撑,各大著名论坛和博客网,才是私媒体发布的最主要的“媒介”,比如西祠胡同、天涯论坛、新浪和搜狐博客网等等。在网络时代,一般认为个体新闻的发布没有把关人,其实网络平台的“筛选”就是传播意向的把关。一般论坛和博客网貌似是民主话语权的自留地,但事实是可以成为新闻都需要借助平台的“推手”。由于对网络新闻的宽容,造新闻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造新闻虽然扭曲了新闻本身的自然属性,但是成为新闻策划包装的常态。网络新闻通过固定的平台(例如博客和论坛)在短时间内、连续发放一系列消息并赢得众人关注,从而得到了网友和电视、报纸媒体的跟踪。由此可见,私媒体发布的网络新闻受制于平面媒体。博客话语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是由博客个体网络活

[8]动能力来决定。由于竞争激烈,博客服务提供商出于流量、排名、盈利等压力,以“个人

言论自行负责”为借口,对博客发表的内容疏于监管,更有甚者将低俗恶俗、哗众取宠的博

[9]客文章进行推荐,有意进行炒作。换句话说,绝大部分通过爆料并在网络媒介上形成轰动

效应的新闻都有幕后推手,尽管这类新闻的发布也许最后导致走向的不可控制。因此,网络平台对自媒体新闻发布的作用和责任是连带的,不可推诿的。

3.私媒体的“编造新闻”和“错报新闻”的概念的界定。尽管《突发事件应对法》没有了“突发事件应急草案里面关于擅自报道要罚款”这一条,但是新增加了一条,禁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编造当然很容易界定,但是对于“传播”未必尽是私媒体有意为之了。倒是,在网络文化环境下,转载转贴甚或好大喜功地抄袭,也会产生“擅自报道”的责任。而私媒体发布的新闻能够广为流布,靠的是网络门户网站,如果门户网站没有做到核实和验证这一步就报导了,私媒体的责任应该小于网络媒体。

4.私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发布的新闻是否“虚假信息”的判定。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法律是如何解释“虚假信息”的问题:如果将一切非权威部门的信息都解释为“虚假信息”,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很难有说服力的;但是如果解释为凡是真实的信息都是可以传播的,那么这样的立法又是冒进的。所以,对于相关法律的适用,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判断真假信息的权力应该属于法官,由其根据事实与社会的需要对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对于虚假新闻的禁止,不应该视为对于真实新闻传播的限制。凡是确认为事实,对于社会没有直接危害的信息,法官都应该视为合法,并保护相对人免受权力的不当侵害。由此,私媒体在突发事件中发布的新闻是否“虚假信息”的判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执行过程的关键,判定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关系到法律执行的成功与否。

5.政府媒体须互动以应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涉及突发事件与宪法规定的紧

急状态的关系问题。信息的发布和信息发布的透明度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包括私人媒体的发布。政府媒体和其他媒体(包括私媒体)在事件上扮演的传递信息的角色经常是目标一致的。政府媒体与其他媒体在许多突发事件中并不矛盾,这应该是新闻发布的前提,诸多媒体在新闻立场一致的情况下存在这互动与互补的需求。在实际操作中,应对突发事件中信息传播的失常、失态、失语现象,更须政府媒体互动,需要政府用正确的舆论以正视听。过去,在遇到突发危机事件时,有关部门往往刻意对新闻进行封锁或者阻挠媒体的介入。由此带来一个严重的后果,就是新闻媒体在对危机事件的报道中缺乏相对的独立性,以至于导致公共事件的恶化。一定程度上来讲,政府在公共危机时期,对新闻媒体进行管制,是需要巨大的社会成本的。轻者流言广为传播、社

[10]会失序、人心混乱;重者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威胁到政府的执政基础。

6.个人公民、企业、政府三大网络要素构成了互联网的新闻源。与上一个话题有关,个人媒体、网络企业、,政府媒体,三大网络要素构成了互联网的内涵,三大矛盾推动着互联网的发展,三支力量的博弈直接决定了网络的未来,三者之间的均衡互动才能迎来一个健康的网络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应当营造更宽松的媒体环境,明确媒体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责任和义务,并赋予媒体更多的自主权。唯此,才能实现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国家和社会抵御各种危机的能力。

7.新闻博客获得信息的可靠性、质量、真实性的监管。私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一种新闻源头,甚至是传统媒体取材的第一手新闻资料。互联网上新闻博客侵权、不负责任的假新闻等,已经构成一种常见的现象。谁来监督博客的真实性?谁来监督博客获得信息的可靠性和质量?谁能了解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新闻博客的立场和质量的准确性。如果说传统媒体的专业的筛选和反复权衡之后再发布新闻,对突发事件的新闻透明度有省的话,网上新闻的一面之词,有时候特别具有内幕性的话,可能会造成网上某种舆论的倾斜。而社会公众人物的新闻博客,靠着巨大到超过了传统的媒体的浏览量,而具有了社会新闻传播的效用。这样的博客已经具有大众媒体的功能,直接参与公共事务,新闻监管的不到位,甚至会成为一面倒的舆论。因此,对私媒体新闻的网络监管的落实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8.新闻博客散播谣言和诽谤的纠谬监管的缺位。新闻博客在网络发布不实的信息甚至甚至散布完全虚构的信息,散播谣言和诽谤,在博客上肆无忌惮地攻击他人,这已经在网络文化中司空见惯。由此而产生的新闻阅读文化成为一种悖论:人们只是去阅读有趣的新闻,而完全没有兴趣去更正新闻中的错误;人们只喜欢看到自己的投契的新闻,则会无视批评与实证和纠正新闻中的不实。这形成了新闻博客能够轻而易举地散播肆虐的谣言和诽谤,这一现象在突发事件中有时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在私媒体新闻的传播中,不仅仅靠着新闻博客的自律,或是在突发事件过程中所造成后果后的处罚,而是应该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对新闻博客的散播谣言和诽谤的现象加强纠谬监管。其中,网络实名制应该是私媒体新闻发布的底线。在网络世界实行有限实名,以平衡个人隐私和公众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关系,而不是把个人隐私绝对化。一个负责任的网络空间才能真正凸显网民的力量,而推行网络有限实名制,正在于锻造负责任大国网民。

温家宝总理说:“按照宪法的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利用互联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同时每一个公民又要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秩序,维护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而网络实名制正是负责任的新闻博客的责任和付出。因为,无论是新闻博客还是其他网络私媒体的新闻传播,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挑战社会道德底线。这是任何私媒体新闻发布的基本责任。

————

注释:

①传统媒介把OhmyNews称作“新闻游击队”,与多数媒体聘请专业记者的思路不同,OhmyNews网站上

七八成的新闻稿件来自普通市民。OhmyNews强大的新闻自采能力使之成为一个真正的网络原生媒体。OhmyNews自己有50多名职业编辑及记者负责统筹和低程度的编辑,包括改错字及决定刊出的位置,平民记者负责供稿。当OhmyNews收到平民记者传来的稿件时,会有文稿编辑负责核对稿内所述的是否属实,而并非把文稿完全不作任何检查便刊出在网站内。

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责令改正,对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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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北京网络新闻信息评议会谴责博客不良行为[0/l]. http://www.sina.com.cn 2007-12-28.千龙新闻网

[10]曾革楠:政府媒体须互动以应对突发事件[0/l].http://www.sina.com.cn 2007-06-25.中国新闻出版报

来稿日期:20080201

作者简介:吴晓明(1951-)满族,湖北江陵人,上海师范大学跨学科研究中心副编审,主要研究方向为传播学和文化学。

联系方式: 吴晓明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 上海桂林路100号 200234 电话:[1**********](O);[1**********](H);[1**********](M)电子邮件:riyuetan@online.sh.cn ;riyuetan@sht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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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微博已上升成为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化媒体,微博改变了舆论的生成.演变机理和传播生态(参见图1:微博舆论的生成演变机理图).人人都有话语权.人人都是公民记者的特殊传播生态,彻底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专业主义壁垒",使得社会舆 ...
  • 网络传播概论重点概念
    网络传播概论 主要概念: 1.计算机网络:若干台所处地理位置不同,且固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相互连接起来,以实现信息传输和资源共享的一种计算机系统,网络上的每台计算机被称为一个节点. 2.www:伯纳斯李在1989检提出的技 ...
  • 互联网公司年度新媒体运营方案
    互联网公司新媒体年度运营方案 一. 网络文学市场发展的历史机遇 根据 CNNIC 发布的<第 3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 告>,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为 2.94 亿,较 2013 年底增长 1944 万人,年增长率为 7 ...
  • 环境新闻报道的不足及改进
    2007年的普利策新闻奖评选,华尔街日报一组关于中国题材的报道获得了国际报道奖,其中<"血铅事件"敲响环保警钟>.<"长江女神"芳踪已逝>.<中国赤脚医生打响环境保卫战& ...
  • 对如何做好我市新闻宣传工作的几点意见
    县级新闻宣传是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性新闻宣传,是党的宣传工作的基本单元.笔者认为,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做好县级新闻宣传工作,应把握好"五度". 一要把握好"热度&qu ...
  • [新闻学概论]小抄
    新闻学概论考试重点 题型: 填空题(10个左右):名词解释(5个左右,每个3,4分),简答题(5或6个30分,比名词解释更详细):辨析题(2个相互对立的观点):材料分析题1个:论述题考查基本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不要局限于老师所讲的内容,有 ...
  • 媒介行业的自律与他律
    行业自律,应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途径.但是,由于我国传媒行业组织天生的软弱无力,现在能够被执行的对传媒职业行为的约束,是由众多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构成的一类他律,以及一些行政运动(例如行业纠风).政治学习运动(例如三项教育). 2000年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