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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筹划

05/03

企业所得税筹划

(蒋世发主讲)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为实现其生产经营目标,必然要运用各种手段以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而税收支出作为企业的现金净流出,也是企业的一种成本,所以,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是企业实现其财务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所有的税种中,企业所得税是现代企业所面临的最主要的直接税种,其税负较重(法定税率为33%)、不易转嫁、优惠政策多等特点,这些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现实与可能。所以,搞好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企业税收筹划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一、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直接税范畴,税负不易转嫁,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投资者的回报情况。在形式上呈现几大特点:一是征税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复杂。企业大量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项目的确定,成为企业所得额计算的重点,也是较为复杂的地方,计量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是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税收优惠选择性大。国家为满足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制定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限制性政策调控企业经营活动,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由于优惠及限制政策存在重叠及真空,所以合理运用优惠政策,就成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之一。三是体现量能负担原则。企业有所得额就要纳税,没有所得就不用纳税,出现亏损还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实际承受能力。由此,不难看出,企业所得税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企业所得税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由于所得额的计算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包括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税金等诸多方面,涵盖企业筹资、投资、经营、资本回收等内容。所以,企业所得税筹划必须要全过程地对所有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最大限度的减少应税所得额、降低适用税率。

2.准确预见,超前规划是搞好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前提条件。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业已形成经营成果进行征税,而经营成果又受不同的情况制约,所以,要求企业所得税筹划要能超前的对各种影响纳税的情况进行预见和分析,使未来情况不悖离筹划者的意愿,达到设计的目的。

3.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政策限制成为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基本内容。税收优惠政策和限制政策是国家调控的主要手段,企业享受政策优

惠、规避政策限制正是国家调控的目的所在,符合立法精神。而国家为促进经济发展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政策,也为纳税人筹划活动提供了空间。

4.灵活运用法律未禁止的手段,进行避税策划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方面。避税作为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又一途径具有低风险(政策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任何将经济法律活动和道德联系起来的作法都不符合法治的要求。所以,灵活运用避税策划也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要方面。

二、筹资的税收筹划

筹资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端,合理的资本结构、正确的出资方式方法,准确计量资本成本,运用租赁等方式,不仅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运作效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还能规避经营风险,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1.资本结构的税收筹划

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的构成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的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以下以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即发行股票)为例,对不同资本结构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例如,纳税人A 欲投资一项目,需投入100万元,预计年收益率为15%。但自有资本仅为50万元,此时,A 可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年息10%,或者吸收他人入股。此时我们看看两种资本结构税收及利润情况。

大,利息抵税就越多。但另一方面,负债比例提高,经营风险也会加大,如果出现亏损,负债的财务杠杆也将放大亏损。

2.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在出资方式中,应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原因是:第一,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第二,用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提高设备价值。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评估方法,高估资产价值,不仅能有效地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3.出资期限的税收筹划

在投资期限中,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未到位的资金通过向银行或其

他机构贷款解决。如前文所述,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样就可以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租赁的税收筹划

4.筹资利息的税收筹划

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人购建资产的价值。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 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

5.租赁的税收筹划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的运用日益广泛。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免去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租赁可使其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从而达到转移收入与利润、减轻税负的目的。所以,对租赁过程进行税收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某企业集团内部的A 企业某项生产线价值200万元,未出租前,该设备每年生产产品的利润为18万元,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即年应纳税额为5.94万元(18×33%)。现进行纳税筹划后,将该生产线出租给同一集团的B 企业,每年租金收入9万元(假设租金水平与出租给独立第三者的水平相一致,符合独立核算原则)。则A 企业将生产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应纳营业税0.45万元(9 ×5%);应纳企业所得税2.3085元[(9-0.45)×27%],而B 企业承租后,在产品利润率不变的情况下,由于租金支出可以减少利润,则该企业年利润额为9万元,年应纳所得税额为2.43万元(9×27%)。因此,租赁后,该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由5.94万元降低到5.1885万元(0.45+2.3085+2.43),节税达0.7515万元。

另外,租赁产生的节税效应,并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团内部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可获得减轻税负的好处。租赁还可以使承租者及时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没动,并获得收益。

收入确认的税收筹划策略,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减少或者递延当期收入,以达到节税目的的策略。其主要有以下方法:

1.售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销售货物有多种结算方式,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不同的标准。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预收货款销售,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这样,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2.收入确认时点的选择。每种销售结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确认的标准条件,企业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企业可推迟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例如,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税收利益。

3.劳务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长期合同工程的收益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在工程全部完工年度才报缴所得税,故可获得延缓纳税之利益。完成合同法可反映实际成本、费用和毛利,若采取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如果企业每年均无亏损,宜采用完成合同法,因该方法可享受延缓纳税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企业若有前五年待弥补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为佳。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主要是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尽可能早的将折旧摊入成本费用,以获得税款的递延。国家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按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进行纳税调整(国税发[2000]84号);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财税字[1996]041号);企业技术改造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财税字[1996]041号)。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原采用的直线折旧法(或工作量法)不变,而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则可以申请加速折旧,其折旧差额部分直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费用支出的税收筹划主要是合理制定费用预算,避免费用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列支而被税务机关剔除不允许税前扣除,要正确的履行费用的确认报批手续,收集完整费用支出凭证,在所得税申报时,做好不合规费用的调整,避免日后的补税、滞纳金和不必要的罚款。在税务筹划中,特别要注意以下费用归集的标准与界限:

1.工资

①要正确运用可据实扣除部分。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下列工资支出可据实在税前列支:企业按批准的“工挂”办法提取并实际发放的工资;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另外,一次性生活补贴,包括买断工龄支出、一次性补偿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对于数额较大的,应在以后5年内均匀摊销。

②实行计税工资的要合理掌握扣除的标准。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人(部分地区可高20%);计税工资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津贴、奖金等。

③工资尽量要福利化费用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相当于工资总额14%比例的职工福利费,在这幅度内,企业应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福利,降低名义工资:如参加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费,制作工作服,提供免费餐饭,提供住房及与住房有关的其他设施和设备,提供医疗福利,提供培训机会等方面。另外,对可以费用化的支出尽可能少的作为工资发放给职工,而由企业统一核算支出作为期间费用:如提供交通设施,提供办公设施及用品等方面。

另外,企业在发放工资还必须要考虑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情况,发放要尽量避免大起大落现象,并按照上述原则尽量减少名义工资额,让职工负担最小,既得利益最大。

2.业务招待费

①把握好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定好费用预算。税法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该部分的3‰,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

②作好费用的统一调配,作好报审确认工作。汇总纳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分行(分公司)以下成员,企业的确认权限和程序由省市国税局审核确认,

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实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办法。

③将符合条件的业务招待费转为会议费用。由于税法未对会议费用的列支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将业务招待费化为会议费用也是合理筹划的重要内容,但要注意会议费用的确认要求,收集好相关文件和资料。

3.宣传费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4.广告费

①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③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④作好广告费用的确认,确保符合以下条件:注: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B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C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⑤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作好报批手续,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职工劳动保护费

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在有权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的部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职工人均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6.管理费

税法规定:按国税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或金额向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准予扣除。管理费的提取可采用比例提取和定额控制两种方法。采用比例提取的,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但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

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7.坏帐准备金

①把握好法定标准。税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账款5‰以内差额计提,准予扣除。坏账损失,先冲减准备金,不足部分据实扣除。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按实际发生数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帐。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②及时确认坏账损失,把握好坏账损失的范围。应收账款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应收票据的金额。

8.研究开发经费的赞助支出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申请抵扣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9.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企业上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120万元,本年度“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账户实际列支开发费160万元,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800万元。由于本年度实际列支的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已超过10% (160-120) /120=33.33% ,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除了可以据实扣除管理费用中列支的160万元技术开发费外,还可再加扣80万元 160×50%的应纳税所得额。经过纳税调整后,计税利润为720万元(800-80),而会计利润仍为800万元,少纳企业所得税26.4万元。

五、 财务成果分配的税收筹划

1.弥补亏损筹划:“利润分配”账户弥补,先弥补后纳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年度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纳税人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时,并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是因为弥补亏损在会计上并不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当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

损自然得到弥补。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开业,当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为80万元,2000年公司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400万元,弥补亏损后,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20万元(400-80) ,应纳所得税额为105.6万元,税后净利润294.4万元 (400-105.6) ,转入利润分配账户后,利润分配科目余额为294.4万元,而全年会计利润总额仍为400万元。

2. 积累超额利润筹划

由于股东接受股利交纳的所得税高于其进行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所以公司可以通过积累利润使股价上涨来帮助股东避税。我国法律对公司累积利润尚未做出限制性规定,公司可以将准备发放的现金股利转变为用现金收购本公司股票注销,使股价上涨帮助股东获利。当然,公司减少资本,注销股份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这样不仅实现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使股东权益最大化,同时,又将待分配的资金留在了企业,减少了财务风险。

3.投资抵免筹划

投资抵免所得税时,会计利润不会改变。企业将可以分配的净利用于再投资,如增加新投资项目式扩充注册资本,这样可以享受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根据《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如,某公司技改项目2001年国产设备投资额为1000万元,若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2001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60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28万元(1600×33%),但因享受投资抵免税收优惠,可以在新增的428万元税款中抵免400万元(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128万元,而会计利润仍为1600万元。

六、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通过各公司之间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的相互置换,使盈利较多的子公司账面利润下降,亏损公司的账面亏损减少,从而减少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涉及企业合并的税法主要有两个:《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般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价款的方式不同时,其所得税的处理就不相同。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2.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A ,2000年9月兼并某亏损国有企业B 。B 企业合并时账面净资产为500万元,去年亏损为100万元(以前年度无亏损),评估确认的价值为550万元,经双方协商,A 可以用以下方式合并B 企业。A 公司合并后股票市价为3.1元/股。A 公司共有已发行的股票2000万股(面值为1元/股)。

1.A 公司以180万股和10万元人民币购买B 企业(A 公司股票市价为3元/股);

2.A 公司以150万股和100万元人民币购买B 企业。

假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在合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以后年度不发生变化,合并企业每年未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0万元,增值后的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从合并企业的角度来看:

选择(1)方案,首先涉及合并时的以下税收问题: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万元)小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6万元),所以,B 企业不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B 企业去年的亏损可以由A公司弥补,A 公司可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弥补B 企业的亏损额100万元。A 公司接受B 企业资产时,可以以B 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

其次,A 公司将来应就B 企业180万股股票支付多少股利呢?

A 公司第一年、第二年因涉及亏损弥补,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1-33%)+79.84×33%=629.34(万元),可供分配的股利为629.34×(1-25%)=472.01(万元)(其中的10%为法定盈余公积,5%为公益金,10%为任意盈余公积),支付给B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180÷200×472.01×0.909=38.62(万元)。同理,A 公司第二年支付给B 企业股东的股利折现值为34万元;A 公司以后年度支付给B 企业股东的股利按利润率

10%计算,折现值为180÷2000×(900×67%)×(1-25%)÷10%×0.8264=336.37(万元)。

所以,第一种方式下,A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的现金流出折现值共为418.98万元(10+38.62+34+336.36)。

选择(2)方案,因为非股权支付额(100万元)大于股权按票面计的20%(30万元),所以,被合并企业B应就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为(150×3+100-500)×33%=16.5(万元)。又因为合并后,B企业已不再存在,这部分所得税实际上由合并企业A承担。B企业去年的亏损不能由A公司再弥补。

因为A公司可按增值后的资产的价值作为计税价,增值部分在折旧年限内每年可减少所得税为(550-500)÷5×33%=3.3(万元)。

A 公司第一年的税后利润为900×(1-33%)+3.3-16.5=589.8(万元),按第一方案时的计算方法计算,A公司第一年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30.16万元,第二年至第五年支付给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89.33万元。A 公司以后年度支付B企业股东股利折现值为216.60万元。

所以,第二种方式下,A 公司合并B企业所需现金流出折现值为446.59万元(16.5+100+30.16+89.33+210.60)。

比较两种方案,第一方案现金流出较小,所以,A 公司应当选用第一方案。

从实例分析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经营活动发生改变所带来的一定时期的税收变化和现金流量的变化。本例中,由于A 公司合并B 企业,不仅要考虑A 公司在合并时支付B 企业股东现金价款,而且要考虑由于B 企业股东还拥有A 公司的股权,A 公司每年均要向B企业股东支付股利。

由于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价款方式不同,将导致不同的所得税处理方式,其涉及被合并企业是否就转让所得缴税、亏损是否能够弥补,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股利折现、接受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等问题,比较复杂。

因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采取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合并方式都划算。要考虑可弥补亏损数额的大小、行业利润率的高低等因素,在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如果这些因素发生变化,选择第二种方案就有可能是划算的。在实际操作中要具体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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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1-000-02 摘 要 房地产企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在当前国家对行业持续进行宏观调控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将进一步缩小,资金更加紧张,在这种情况下, ...
  • 浅议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
    浅议上市公司的高管个税筹划 [摘 要]税收的筹划以及税收的筹划行为,是一种必须深入人心却仍然在社会实践中无法有效执行的理论和行为.中国的经济体制在改革后已经走过了30多年,取得的成功也是巨大的,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结合,也是与时俱进的.但是当今 ...
  • "纳税筹划"不是"偷税"
    近日看到有关房地产纳税筹划方面的一篇文章<巧变差价补偿可节税>,笔者认为文中所阐述之纳税筹划存有瑕疵. 原文案例节选: 楼市步入隆冬.近日,国家的救市组合拳为楼市带来了一阵暖风,开发商也趁热打铁,绞尽脑汁寻求越冬之策." ...
  • 整体资产转让税收筹划
    字号:小大2011-06-20 15:22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0) 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整体出售应在交易发生时,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分别销售其全部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节约大部分税收 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甲企业有一分支机构,独立核算 ...
  • 临界点效应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应用
    [提要] 从2011年9月1日开始,新个税法实施.本文以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背景,依据2011年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探讨如何进行工资与奖金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