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正的核心要义 - 范文中心

社会公正的核心要义

01/20

作者:陈毅君

云南社会科学 2006年08期

  中图分类号:B82-052;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91(2006)03—0034—05

  一般认为,公正与正义属同一序列的概念,在英语中甚至就是同一个词,是关于社会发展价值意蕴的深层次问题。千百年来,公正尤其是社会公正一方面作为理想而存在,成为人们不懈追求的目标;另一方面它又作为现实而存在,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客观现实的公正标准,有实现它的原则和制度。正是这种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别使得社会公正理论呈现出纷繁芜杂的形态,使人们在产生各种不同的公正理论后又不得不回到起点:重新追问公正是什么?本文从社会公正的基本功能——作为对利益分配的伦理标准这一功能出发,力图对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形成人们对待利益的公正观念,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公正、和谐、文明健康地发展。

  社会公正是用于宏观评价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及其运行机制,评价社会集团主体彼此间关系的一个伦理标准,它是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由此,社会公正是一个涵盖面非常宽泛的概念,以至于历史上的思想者们对社会公正从未停止过理论探讨并争讼不已,产生了极其丰富的思想成果,成为我们今天社会公正思想的理论渊源和重要的参照系。

  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公正最初是指对生活或生产资料分配和享有的合理性。由于人类早期生产力水平低下,集体生产的产品被要求平均分配,形成了原始的平等观念,这种平等原则不仅表现为血亲复仇,而且还表现在分配成果和战利品时的平等相待,没有特殊利益。这些平等要求就是原始人的公正观。拉法格在《正义的思想起源》一文中说:“以打击还打击,所受损失的平等赔偿,在分配生活资料和土地时的平等份额,这是原始人理解的唯一的正义观念。”[1] (P98)

  严格意义上讲,公正范畴是在私有制出现、阶级产生以后才形成的,也随生产力发展,阶级斗争的开展而不断演变和发展。因为社会公正产生的客观前提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如果人与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人与人之间就不存在公正与否的问题。公正观念不可避免地同社会生活中的不同的经济、政治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同的利益成为决定人们公正观念取向的最大分野。不同的公正理论当然地表现为对利益的不同倾向性和侧重点。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公正观所关注的利益最终都落脚到两类利益:

  一种是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如柏拉图借苏格拉底所说:“公正便是拥有个人所有的,属于他们的东西,从事他们所有的,属于他们的事情。”霍布斯把确保财产所有权规定为公正的内容,“破坏契约,破坏财产所有权就是不公正”;爱尔维修提出“公正更在于把属于谁的东西给谁,因而归结起来就是保障这种所有权。”

  另一种就是作为一种崇高美德,体现公众利益和欲望,关注社会整体幸福。如亚里士多德说,公正“是关系他人的美德”,是“关心人的善”[2] (P96),“公正以公共利益为依归”[3] (P8)。威廉·葛德文也主张:“公正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我们应该爱人如己。”[4] (P88)

  从这两种不同利益取向的公正观念的冲突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公正固然关注个人利益的合理实现,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同时也在意于如何协调社会各成员间的利益纠葛,相对合理地满足公众利益,这样就使公正包含了社会成员间彼此的尊重和一种应有的秩序。从这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给公正界定两层含义:一是指社会个人、集团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的利益;二是指社会是否合理地对待某个集体或个人。公正体现的是对利益最完全的保护,不仅保护个人利益,也保护社会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也就是说,社会公正的核心是社会范围内对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和谐秩序。但是,如何才是合理的分配呢?我们怎样从人类已有的分配方式中抽象出一种公正的分配原则,并由这种原则去形成既保障个人需要又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的和谐秩序呢?我们必须从社会公正的哲学意义和伦理学意义中去寻找答案。

  从哲学上看,“正义的本质就是人对人自身本质的确认,是对人的生存方式以及社会关系是非、善恶、美丑的追问。从客体方面看,它以人际交往与互动关系为对象;从主体方面看,它是人在变革社会关系时,追求真善美、祛除假恶丑而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5] 社会公正实质上就是人处理矛盾的一种方式,它的根基是哲学,即从改造世界的目标出发,把对人本质的认识超越于实际利益之上,转而追求人类本性的完善,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人类社会要想最终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就必须时刻将对人本质的确认和人性的完善、人的发展这些理念贯注于现实生活实践,追求社会公正和谐的理想状态,只有这样,人类社会才愈接近人类的共同利益——人的解放。

  从伦理学上看,公正是一种特殊的善,是一定类型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原则,它集中反映了人际关系中相互平等对待的方式和态度,集中反映着社会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和正当要求。公正属于人类道德情感的基本层次,是为人的行为寻求正当性的一种评判标准,它符合人们对社会的“应然”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正是一切善良美德,包括大公无私等崇高道德的基础。以至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声称“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由公正的这两个方面的意义,我们就应该给作为公正理论核心的公正原则确定以下几个基本维度:

  首先,公正基本原则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在公正原则的指导下,每个人都可以期望自己的劳动与付出获得社会承认与回报,这样就激发了人们的劳动激情,使社会获得了取之不竭的主体性动力,从而社会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就会迅速发展起来。

  其次,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人之为人的理性要求,符合千百年来人格平等的至善道德要求,能给予每个社会成员以人道主义的安排,实现人的良好发展。人是社会的动物,每一个人都必须寻求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因此,人就会不停地追求多样的价值(自由、平等、民主等),这些价值的实现实际上就是人对自身本性的实现。公正原则作为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保障更应该体现对人本身的关注,让每一个人都能有发挥创造性的机会,拥有生活的意义,实现平等的人格尊严,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公正原则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绝对的不偏不倚,即它是相对的,它还体现一种统一的社会安排,这种社会安排并不接受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自然竞争结果,它限制强者对弱者的巧取豪夺,同时也将为弱者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条件和机遇视为公正,这种被赫胥黎称作“共同谅解”的调剂就是对公正的更高层次的价值——仁爱的体现。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符合上述几个内在规定性的公正原则是:给人以应得。

  实际上,这一原则从古至今都为不少思想家们所称道。比如柏拉图认为,正义就在于每个人处在他应该占有的地位,从事适合于他的职业和工作,领取他应得的那一份财富和奖赏,各得其所,各安其分。西塞罗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阿奎认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当代伦理学者麦金太尔也认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6] (P56)

  给人以应得是一个历史的原则,也是一个主观的原则,因为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时期,对“自己的应得”内涵的理解肯定是不同的。在等级社会中,等级的差别决定了“应得”的份额,分配必须按等级进行才算公平。在资本主义社会,金钱的多少成为决定应得多少的标准,在当今一些腐败分子将自己手中的权力换来的财富也视为应得。由此可见,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对这一原则予以界定的话,那么给人以应得就可能被无限扩大成为某些人为一己私利或不当得利寻求合理性的挡箭牌了。事实上,给人以应得这一公正原则终究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一定社会的人们对应得总有一些共同的东西,在一定历史时期也有其客观的基础和标准,它绝不是某一个人的主观判断,问题现在就在于将主观诉诸于客观,即确定这一原则的授者、受者及所受利益之数量、方式和种类。

  给人以应得的授者是谁?迈克尔·沃尔泽认为是“可以想象唯一一个可以实施奖惩并对各种形式个人应得一直保持敏感的中立机构”[7] (P27)。这样的中立机构依笔者理解应是社会的共同体,有时是国家,有时是一定的阶层或团体。但是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自由交换是人与人彼此之间给予对方等价的东西,它仅仅局限于两人之间,可以不需要社会共同体调整。实际上,交换关系仍然是一种社会关系,因而最终要由社会确定和保障,否则公平、等价就不会被当作基本理念写进法律中去了。社会共同体作为社会公正原则施行的主体这一原则是确定无疑的,这也是我们将公正理解为社会公正的主要原因。这一认识的主要目的是使我国的传统伦理学尽快地由注重个人道德修养,较多讲求“人人独善其身”的个人公正,而较少关注“人人善相其群者”的公德状态转向关注社会普遍公正原则。创设公正的制度,普遍提升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从全社会的层面构建当代中国的公正理论,引导全社会共同追求社会公正这一目标,是实现中国传统道德的创造性转化和新道德的形成,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经之道。尤其在现时期,我们更需要强调政府作为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和实现者,因为只有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国家才能从更广泛的领域以更强有力的制度去保障每个人的应得,调整每个人的应得,去惩治不当的应得。

  给人以应得的受者是指社会各项利益的享有者,即每一个构成社会的个体或由这些独立个体按一定标准形成的团体,这一界定不允许将任何一个个人排除于社会的分配体系之外,即使是他不应享受某一方面的利益也应该将这一情况理解为他的应得为零。这实际上赋予了每一个人参与社会分配的平等权利,这是我们下面将要考察应得的数量、方式等的基本前提。让每一个人都参与社会的分配,这是社会公正内在的基本要求,这既是对每一个人种属尊严的肯定,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对“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8] (P243)理想追求的体现。

  在确定给人以应得的授者与受者后,我们需要分析利益怎样在两者之间流动,即确定什么应得、多少应得。然而,这存在实践上的困难,因利益的多样性使得我们不可能制定一个基本应得的简短列表,我们惟一可能做的就是抽象出一些“类”的应得,这种抽象可视为我们寻找人类分配利益的各种制度安排一致性的努力,可能会带有一些抽象的理想色彩,但它主要是基于我们现时代。

  第一类的应得就是基于人的基本平等权利而应从社会获得的利益。

  “就个人而言,应得取决于他所具有的权利,权利构成应得的根本和界限。”[9] 但这里的权利应只限于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即“任何社会制度都有义务提供的”[10] (P407)那些基本权利。因为所有权利都平等既做不到,也是不公正的。这种平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相信的“平均的正义”,就是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量和容量上都相等。

  人就其天生来说,并无高低贵贱之分,人在自然方面是平等的。以前的奴隶制与封建制就是对人的平等权利的剥夺,背离了基本权利平等这一要求,因而是不公正的。而在真正文明的社会里,基本权利平等是普遍的价值追求,社会对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应给予同等的尊重。这种对基本权利予以保证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取决于社会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因为对人来说,在所有有价值有意义的东西中,人最需要的是人自己,人对自身本质的追求和占有具有最高的价值和意义,从这个意义上看,对基本权利的应得予以保障是社会公正最基本的、最具前提意义的工作。因为这些因人一出生就参与了社会的构成而享有的权利将是以后这个人在社会中发展的前提,而每个人的发展潜能的分布是随机的,因此可视为是相似的,如果某一个人或一群人在基本权利方面未能得到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对待,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社会的发展是不完美的,对这些人来说就是不公正的。社会应该将这些人的潜能未能得到同等条件的开发视为社会财富的一种损失并且当然应从社会发展的意义上对之进行弥补。

  这样,既然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是同样的,至少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由同一部宪法平等赋予的,因此他们基于此的应得无论是种类、数量还是质量从理论上讲应是同等的,这也就接近了理想意义上的绝对平等。这一原则已成为了共识,以至人们判断自己是否在基本权利方面得到公正的简单方法往往就是拿别人比较,自己是否享有了同样的待遇,如是否享有了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否享有了平等的教育权利等。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至高无上的无差别平等的基本权利在现实中只是一定程度地得到体现。正因为如此,才更有必要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努力去争取自己的平等的基本权利,更有必要让国家社会努力创造条件,尽早地、更全面地实现对每个人基本权利的公正。

  第二类的应得是给予每个人基于对社会贡献大小而决定的利益。

  第一类应得的界定相对容易,因为至少全社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并主要体现为无差别,一旦有差别就容易从差别中感受到不公正。但问题是这类应得毕竟是利益的极少部分,而分配给人的绝大多数利益是不可能做到人人相等的,因为这是基本权利以外的有差别的利益。对这些利益,如果人人相等反而不公正。因此,我们就需要另外一种对应得利益的安排方法。这种方法主要体现的是对基本权利平等的人之间客观存在的个体差异所导致的所得差别利益的承认,即有差别是公正的,无差别、平均是不公正的;同时它还能作为评价这些差别的客观标准,即有一个决定个人差别应得数量的指标。满足这两方面要求的原则就是依贡献获取应得的原则。

  给予每个人按贡献所获得的利益是正义的,这是一个公理。因为应得就是指人们理应享有的利益,那么这些利益源自于哪里呢?很显然来自于人的两种劳动即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这两种劳动的成果除了劳动者消费的极少部分外,绝大多数都必须进入交换领域(包括经济交换与非经济交换又称社会交换),以换回别的劳动成果。我们可以把这一行为理解为个人先把自己的劳动成果让渡给社会,然后由社会确认并依据个人劳动成果量转换成其他利益返还给个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从个人的角度来讲,贡献就是个人对社会财富的增加,每个人努力作贡献,实际就是个人为了保证自己向社会索取应得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得到社会认可的程度越大,就表明他的应得就越正义。从社会的角度来讲,社会是个人贡献的受益者,它必须鼓励每个人贡献的积极性,因此它必须返还给贡献者一定的利益,体现出社会对贡献的认可和回报,并将之上升为道德,确认这是正义的,让每一个贡献者都有心安理得的感受,理直气壮地拥有自己的应得。

  按贡献分配应得把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与自身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调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社会的活力。每个社会成员为获得更多的应得就会在贡献方面投入更多,在劳动数量、质量或投入的生产要素方面为社会财富的形成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如何确保个人贡献与应得的平衡呢?这是决定应得是否公正的关键,因为人们把贡献等于应得视为公正,应得大于贡献视为不公正,应得小于贡献视为仁爱。在经济领域,劳动的计量体现着贡献的大小,等价交换就可以实现个人劳动的应得,以此为基础,引入各种市场机制,就可以实现相对平衡的利益分配。而问题的复杂之处就是在社会其他领域,特别是一些不能物质化又包含着社会合作因素的情况。在这里,可能英国哲学家伯纳德·威廉斯所论证的“物品应当始终按‘相关的理由’来分配”[7] (P10)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对于这种相关的理由,迈克尔·沃尔泽举例说“例如职务应当给予合格的候选人,这个观念……明显存在于不同的社会,而在这些社会,不同名目的买卖圣职和任人唯亲基本上都被认为是罪孽深重或不公正的。”[7] (P11)由此,我们认为这种相关的理由实质是取决于社会的承认。这就需要引入按社会普遍认同的标准进行衡量,绝不能凭个人专断和主观随意。方法上需要引入经验的调查,不是靠直观和推测,最终将个人在合作中的作用客观地量化,作为分配的依据。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创造的多种分配形式的成功运用,可以作为我们为这方面的问题寻找答案的重要借鉴。当然并不是说我们现有的分配方式就是完美的,但至少可以为我们在不同领域寻找不同“相关的理由”提供了现实的依据。

  第三类应得是给予社会成员为维护社会秩序,对现有分配结果进行社会调剂后的利益。

  前面两类应得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分配的需要。我们可把前两类应得视为绝对的应得,而现在我们需要寻找对不是由基本权利和贡献大小的差别而产生的而是由自然条件、历史原因或其他客观因素所产生的收益差距和不合理分配进行正义安排的应得,这就是调剂后的应得,也可称为相对的应得。其目的是对秩序稳定的保障和恢复。

  合理的收益差距是正义的,不合理的收益差距则是不正义的,而必须进行调剂。那么,什么是不合理的差距?就是贫富悬殊。贫与富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是反对平均主义的必然结果,目前也是正义的。但当它达到造就大批弱势群体,造成社会集团对立,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危及社会生存的环境时,则触犯了全社会的利益,根本违背了正义的内在要求,就变成了不正义。这时就要求社会对这种不合理进行调剂,所采取的方式是惩罚或补偿等利益转移的方法。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这种利益转移并不以追求“削高平低”的社会效果为目的,而是追求社会成员普遍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强调“发展型”或“增长型”的补偿,并且享有这种调剂后应得利益的人主要是弱势群体,而那些在第一次利益分配中的较大获利者则应是付出者,只不过这种付出一方面是经由社会允许,另一方面是出于他们对别人的仁爱而进行的,前者比如说税收,后者比如说慈善行为。

  作为社会公正最基本内容的“给人以应得”,对于现阶段中国社会公正理念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它强调了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应”包含了“是”,强调对个人利益的肯定。无论是依贡献的应得还是调剂后的补偿,它都不是接受仁者的施舍,而是在享受自己的合法正当权利。当今中国现存的一些不公正现象从根源上讲,就是对一些人权利的侵犯。只有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是不公正的这一观念植根于国人的心中时,追求社会公正的理想才具有了主体性动力。这些基于社会契约论背景的基本权利意识的淡漠正是不公正的温床。正如何清涟所说:“所有亚洲国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社会的不平等。人民把自己视为传统政治体制下的臣民而不是新国家中的公民,群众既没有愿望也没有必需的能力参与现代政治活动。人们对于公共领域的冷漠和无力感,更使违背公正的分配大行其道。”[11] (P46)因此,欲使中国社会实现公正,只有每个人都去追求自己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第二,给人以应得符合革命功利主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公正是对利益的合理分配,它的现实性是功利的。因此,它更多地关注利益的流向。在人类诸多社会公正观念中,共同体主义强调社会同情心和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局,激进的自由主义公正论又过多地强调个人的权利,而革命的功利主义则追求个人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给人以应得的三个方面就足以证明。它一方面超越了传统的功利主义公正观,同时又包含了综合公正的思想,这就使它更加符合我国现阶段传统道德和现代道德的双重需要。

  第三,给人以应得首先不是涉及“个人的道德”问题,而是强调社会的公正问题,因而是体现和保障社会公正的制度伦理问题。我们将给人以应得的授者主要定位于社会共同体,其目的就是要突出社会公正的巨大作用,这也是对我国传统伦理的一种转向,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层面而不是个人层面的伦理取向,即由注重个人的道德建设转向突出社会公正的制度建设,实现个人公正与社会公正的良好结合。

  第四,社会公正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这对于促进社会关系的合理化,形成每个人的良好感受,保障每个人的发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价值性意义,因而它成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必将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独特的功能和作用。

  综上所述,“给人以应得”之为公正的核心内容理当成为人们内心坚定的公正内涵,理当成为公正制度的出发点和实现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

作者介绍:陈毅君,川北医学院 人文社科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陈毅君(1973~ ),男,重庆南川人,川北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讲师,政治学硕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研究。


相关内容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李建国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05日 06 版)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
  •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和核心是什么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和核心是什么? 答: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 2.科学发展观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是什么? 答: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3.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 ...
  • "三鹿奶粉"事件看企业诚信文化的本质内涵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企业诚信文化的本质内涵 王兆善 去年,"三鹿奶粉"事件造成群发性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触发了奶制品的行业危机,同时,也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国家质检总局在敏感时刻,毅然决然公 ...
  • 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理解
    对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的理解 许晓东 "科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发展观"是人们对"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主张.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 ...
  • 与时俱进科学驾驭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
    [摘要]"十二五"时期,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第一要义,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鼓励低收入者信贷性消费和预期性消费:加大民生性 ...
  • 提振精气神建设新重庆
    没有精气神,人就会萎靡不振.百无聊赖.不求进取.无所作为;有了精气神,人就会有理想.有追求.有胆识.有魄力.有风采.有希望. 城市,无非是聚集的人.群体的人.组合的人.大写的人,同样要有精气神.没有精气神,城市就会灰暗破旧.士气低迷.秩序散 ...
  • 热点八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
    热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 时政热点 一.2015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 (一)社会主义文艺本质上是人民的文艺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抒情.人民的需要是文艺存在的根本价 ...
  • 科学发展观心得
    不同时期的乡干部,需要有不同的符合时代要求的理论武装头脑.从我党的理论发展体系看,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者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都属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过程.但它们侧重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毛泽东思 ...
  • 临沂大学党课培训内容及思考题答案
    学生党课培训主要内容及思考题 第一讲 党的性质与党的指导思想 1.党的性质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