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到货验收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验收管理,提升物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其所属基层单位非设备类物资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分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所需采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及工具等。非设备类物资是指除以下设备之外的物资。
(一)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列入长滩资产投资计划;
(三)列入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计划;
(四)零星设备购置计划中的非安装设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物资装备科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基层单位物资验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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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基层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物资到货验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物资到货验收管理办法;并配备专(兼)职物资到货验收管理人员开展本单位物资到货验收工作。
第三章 物资到货验收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物资到货验收的依据是物资买卖合同,验收方式、方法必须符合合同、协议及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物资到货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检验、外观检验、数量检验和品质检验。
第八条 资料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到货物资的供货商、收货单位、名称、规格、型号等进行认真核对,
(二)对随货资料,包括物资的标牌、标志、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使用(安装操作)说明书,检验报告单(证书)、材质单、化验单、配件明细及合同协议要求的其他证件,进行认真查验。
(三)驻厂监造物资到货验收时,应查验监造报告,必要时应依据监造合同和相关要求,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四)实物标识与资料应一致齐全,完整清晰,并随货同行。
(五)对查验结果做好记录。
(六)随物资料必须随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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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外观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观检验主要包括形状缺陷检测和表面质量缺陷的检测。主要检查物资的包装物是否完好、有无损坏;物资是否被撞击、挤压而导致的破碎、变形等;金属材料的外部是否有锈蚀、裂纹、瓢曲、切斜等外观质量问题;是否因雨、雪等外部因素出现受潮、霉变、虫蛀、老化及被污染;物资的标牌、标志、合格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等相关物资信息标识是否完整、清晰。
(二)外观检验应与数量检验同时进行,依据外观检验情况,填写验收质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物资验收入库,并保存物资相关资料。经检验发现数量短少、质量不符或残缺的物资,在《物资验收单》中注明,向物资装备科反映,办理相关索赔。
第十条 数量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人员根据物资的物理、化学特性、计量方式和包装特点等,采取检斤称重(衡器计重)、检尺求积、理论换算称重、计件的方式,进行全检或抽检。
(二)单台(件)、计件交货的物资:逐台(件)进行数量清点,相加求和。数量大、定量装箱的物资,在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可抽样检验,抽样比例一般为20%,最少不得低于5%(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发现数量不符的,应扩大抽检比例直至全部检验。
(三)计重交货的物资:不带包装的检斤率为100% 。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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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资毛重检斤率为100%,清点件数为100%。有标量(标量误差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或标准定量包装的物资,按标量计算,并按物资属性参照相关标准规定抽检。抽检无问题,对包装完好的全部清点件数。抽检有差异时,应扩大抽检直至全部检验。理论换算计重的物资,定尺的检尺率为10%-20%,非定尺的检尺率为100%。贵重金属材料和剧毒物资100%称重。
(四)以体积为计量单位交货的物资检尺计算求得体积。
(五)对开箱或开包装后会影响存贮和质量性状、合同中未进行规定的物资,应与供应商、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协商抽检率。
(六)对查验结果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品质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料、数量、外观检验完毕后,对需要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基层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送检;对于委托采购的必检物资,由受托方负责向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送检。
(二)物资品质检验应遵守随机抽样的原则,产品标准有抽样规定的执行其规定,产品标准没有抽样规定的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检,抽检有差异时应扩大抽检范围或全检。
(三)非必检物资的外观质量检验出现疑问,无法判定质量特性时,应进一步进行理化检验。
(四)检验机构依据检验标准和采购合同的有关要求,对送检物资的检验结果作出判定,需求单位保管员依据“进货检验报— 4 —
告单”作为验收入库的依据;对于委托采购的必检物资,由受托方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需求单位进行验证后,依据“进货检验报告单”作为验收入库的依据。
(五)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物资,基层单位按技术要求留样。
(六)对油管、抽油杆等管材,凡能用化学、探伤等分析方法确定质量者,可不做破坏性试验。
(七)必检物资进货检验后,各单位应填写“进货物资检验情况月报表”,并按月于次月5日前报送物资装备科。
第十二条 验收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执行BT.8.6《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采购物资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办理入库和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物资管理部门要保存好《物资验收单》、《物资验收记录》及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物资质检资料,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章 入库物资的到货验收
第十五条 入库物资的到货验收由仓储保管部门人员完成。 第十六条 检验前准备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所到物资属性、形状、数量,确定存放的地点、位置、堆码垛形和保管方法。
(二)准备堆码、苫垫材料,准备装卸搬运所需的设备、工具、人力,对特殊性物资,按要求准备防护用品及采取必要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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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措施。
(三)准备校验合格的检测工具和计量仪器。
(四)收集、核对和掌握验收凭证、单据和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检验时限
(一)零星物资3天内检验完毕,批量物资5天内检验完毕,整车物资7天内检验完毕,整列物资10天内检验完毕,贵重物资和危险品应随到随检。
(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确有困难的,应报告主管部门确定检验时限。
第十八条 验收人员依据合同、送货清单按照第三章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如实填写《物资验收单》及《物资验收质检记录》。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编制验收入库单,办理正式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物资装备科负责对本单位的入库物资进行日常管理,具体执行BT.8.7《物资仓储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直达生产现场物资的到货验收
第二十一条 直达生产现场的物资由现场负责人负责组建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小组成员应由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专兼职物资管理人员等至少三人构成。
第二十二条 检验前准备参照第十六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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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直达生产现场的物资应随到随检,当日完成。当日完成确有困难的,应报告主管部门确定检验时限。
第二十四条 现场验收小组依据合同、送货清单按照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对于必检物资进行抽样,并及时交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进行理化检验,委托采购的必检物资进行验证。
第二十五条 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情况如实填写《物资验收单》及《物资验收质检记录》,验收人员必须在《物资验收单》上签字。
第二十六条 经现场验收完成后,现场物资管理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物资验收单》报送所属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当月《物资验收质检记录》。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由物资管理部门按公司出入库管理的要求,开具验收入库单和拨料单。
第六章 库房领用运抵现场物资的验收
第二十八条 现场负责人负责组建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小组成员应由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专兼职物资管理人员等至少三人构成。
第二十九条 现场验收小组依据用料申请、库房发料单或配送单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资料查验和数量、外观检验,根据验收情况如实填写《物资验收质检记录》,验收人员必须在物资验收质检记录上签字。配送到现场的,验收合格验收人员还须在配送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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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库房领用运抵现场物资应随到随检,当日完成;当日完成确有困难的,应报告主管部门确定检验时限。
第三十一条 现场验收完成后,现场专兼职物资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将验收结果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上报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当月《物资验收质检记录》。
第七章 进口物资的到货验收
第三十二条 进口物资的检验方法与国内物资的检验内容和方法相同。进口物资到货后由采购单位、使用单位、供应商三方人员共同完成验收。
第三十三条 法律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及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物资,采购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及时限要求报检,并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检验,仓储部门及使用单位配合完成。检验报告单由采购部门留存,作为供应、索赔和入库的依据。
第八章 应急物资的验收
第三十四条 应急物资应经过供应商出厂检验合格,运输到库房或现场后,经过外观检验符合使用要求方可放行。应急物资放行的控制执行BT.8.6《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应急物资放行前应对该物资做出明确标识,并做好记录,作为质量问题和事故的追溯依据。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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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Q/SY 1474-2012)、《物资仓储管理规范》(Q/SY1281-2010)。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物资装备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必检物资目录
2.物资验收单
3.物资验收质检记录
4.--------工程公司 进货物资检验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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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必检物资目录
2、必检物资的取样方式均采取随机抽样,抽取的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产品。液(流)
体、粉状物资抽取样品,要在同批物资不同部位、点位抽取;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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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验收单
编号:说明:此表一式二份,收货方、供应商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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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物资验收质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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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工程公司
进货物资检验情况月报表
编码: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保存部门:相关部门 审核: 制表: 保存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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