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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税收问题解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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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税收问题解答汇总

一、房产税部分:

1、问:新建房屋如何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问:浙江省在11月1日下发了关于个人出租房产税的文件,文件中有缴税综合税费率,它的起征点是什么?另外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经营的类型有以下三种:(1)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2)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3)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请问怎么区别? 根据《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综合税费征收率包括营业税率、城建附加率、地方教育附加率、房产税率、印花税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起征点是指营业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个人住房营业税税率暂减为3%外,其他非个人住房营业税税率为5%。对如何区别个人住房和非个人住房以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设计用途为准。

3、租房办公由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

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依据上述规定,承租房屋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而不用缴纳房产税,但如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则应由租房办公的单位缴纳。

4、纳税人把自有的房产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由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5、企业在异地拥有房产,但没有设立公司或办事处,房产税应在何地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因此,尽管企业没有在异地设立公司或办事处,但当地的房产,不论用于营业、出租、出借的,均应在房产所在地申报缴纳房产税。

6、旧房安装的中央空调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

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因此,旧房安装的中央空调应该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7、烟囱、水塔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的规定,房产税只对构成“房产”的建筑物缴税。“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不用缴纳房产税。

8、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不论是否取得房产证,若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由此可知,是否办理房产证并不是应否缴纳房产税的必要前提,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9、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是否应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缴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公司改制后,部分房产从原企业中剥离,如果剥离出来的房产产权也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就由新企业缴纳房产税;如果剥离出来的房产产权仍属原企业所有,只是由改制后企业代为管理,则应由原企业缴纳房产税。

11、哪些房产可享受房产税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2、企业自有房产已缴纳全年的房产税,年中又把部分房产出租,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其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或是房屋租金。若企业已按房产余值缴纳了全年房产税,年中又将房屋出租并按租金再次缴纳房产税,其出租部分的房产按房产余值计缴的房产税可以办理退税。

13、个人自有的房屋作营业用,如何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自有的居住房屋暂不缴纳房产税;若将个人自有的房屋作为本人营业使用,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14、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计算方法?

一年分5月和9月两次征收(只有年纳房产税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到分局备案分两期缴纳,其他均在5月份申报),有两种计算方法:

从价计征:=房产原值*70%*1.2%

从租计征:=房屋租金*12%

二、土地使用税部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土地但尚未开发,能否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计算方法?

一年分5月和9月两次征收(只有年纳房产税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到分局备案分两期缴纳,其他均在5月份申报),2009年征收标准为我分局范围内所有企业均为4元/平方;2010年临浦镇范围内的企业征收标准为6元/平方,其他乡镇4元/平方;2011年开始。临浦镇范围内的企业征收标准为8元/平方,其他乡镇4元/平方。

三、营业税部分

1、问:企业股权可否转让?如何缴纳相关税费?

可以转让。企业股权转让,转让有所得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91号文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取得预收性质的价款应如何确认收入的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该规定所说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下发的《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企业取得的赔偿金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

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4、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需缴纳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5、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缴营业税。

6、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

构迁移费,可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对方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三项费用”,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是和工程价款一并收取,并在新的财务制度中作为营业收入进行核算的。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不得从营业额扣除。

7、建设施工企业购进原材料经简单加工后运往施工现场投入安装,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又销售建筑材料,这样就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由于建设施工企业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因此,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视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是将建筑安装业务收入与建筑材料款项合并在一起,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8、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

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9、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负责该货物的有关工程安装业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新的条例及实施细则与旧的政策规定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有了明显的变化,不再强调需要具备117号文件的两个条件:即对于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要分别征收营业税、增值税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是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就一并征收增值税。而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就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也就是对此项行为不同于以前一并征收增值税。解决了税负较大的问题。即便是未分别核算,也不再简单的执行一律计征增值税,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计征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自产货物增值税。更加符合公平税负的纳税原则。

建筑业方面,明确“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一是适用主体

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即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解决了过去再分包不得扣除分包价款而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二是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三是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

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同时,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与旧条例和细则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适用范围由原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调整为“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则不适用本规定。二是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

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新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同时新细则第十九条还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10、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后,向施工单位收回代垫水电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建设单位只向施工单位收取了代垫的水电费,但并未为施工单位提供应税行为,不属于应并入营业额的价外收费,所以其代垫的水电费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11、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据此,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11、统借统还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用缴纳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并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纳税。

12、驾驶员培训学校向学员收取的办证费可否从培训费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价外收费包括代收代垫费用,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因此,培训学校取得的培训收入应全额计缴营业税,不允许扣除代学员向有关部门缴交的办证费。

13、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在什么情况下视同内部分配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

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14、转让在建厂房时能否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规定缴纳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缴纳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

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 在转让在建厂房时不能将转让收入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计算缴纳营业税,而应按上述【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有关转让在建项目的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15、一个企业向其它企业收取“品牌使用费”,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应该缴纳营业税?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转让商标权,即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标权”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所得税部分:

1、问:年所得超过12万元,如果平时已足额纳税,是否可以不进行申报?

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请问年底双薪是否可以两次扣2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 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

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年底双薪不能两次扣除2000元。年底双薪可按照国税发

[2005]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哪些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以下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哪些个人必须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单位向个人支付1元的应税所得也须申报吗?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里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

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所以,即使单位向个人支付1元的应税所得,也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申报。

6、个人从单位取得住房、电脑、汽车等实物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的规定,对于公司以雇员名义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对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7、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的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

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为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种商业保险,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的规定,企业为雇员个人办理或直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 企业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也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8、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人员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 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

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已确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含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其他补助),其收入在当地(所在省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安置费收入。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

10、个人离退休后返聘取得工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离退休后返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及离退休后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属于个人离退休后重新受雇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给员工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为:"

(1)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2)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

12、哪些福利费不属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13、对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不缴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

费。

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的扣除限额按当地财政局的标准执行。

14、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个人费用可以分别在各企业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地十三条的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标准的规定,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而不得分别在各企业扣除。

15、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6、公司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17、如何区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例如,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按业绩从企业或服务对象取得的提成、佣金、奖励、劳务费,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非雇员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8、个人担任董事职务而取得董事费,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应与其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给营销人员个人的奖励,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20、公司发放给员工的生育、结婚、丧事等的红包、补贴是否免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是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都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纳个人所得税。

21、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公式为: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小于或者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扣除捐赠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除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之外,其他的所得项目在适用本公式时,不减除“速算扣除数”。)

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

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个人直接捐赠给受赠者的捐赠不能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22、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或优惠规定?

为适应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体现国家的支持、鼓励和照顾政策,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作出了免税、减税、不征税的规定。

(1)法定免税项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

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它是一个概括性项目,主要是针对可能出现的一些确需免税的情况而定的。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提取的手续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对于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等。

(2)法定减征项目。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其他相关政策。

在个人所得税实施过程,我国根据各个时期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个人在国内二级证券市场的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下岗再就业人员实行优惠政策等。

五、其他类部分:

1、问:哪些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哪些不可以?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也不得扣除。

2、问:服务业是否实行印花税预征缴纳?

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实行预征缴纳印花税。其他服务业内容可暂不实行预征缴纳印花税。

3、 提供建筑劳务代开发票需要哪些手续?

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可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属各级地税机关税务分局(所)办税服务厅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1)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系个人或无证的,提供经营者的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外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问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一般企业能否计提坏帐准备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 毁损, 报废损失, 转让财产损失, 呆账损失, 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 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

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坏账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

5、新企业所得税出台后,新办企业的开办费是否可以在设立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临浦地税分局

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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