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税源动态管理监控办法 - 范文中心

重点税源动态管理监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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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管理水平,实现税源管理精细化,提高重点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市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年纳税额数额较大,其生产经营活动变化对本级税务机关税收收入总额影响较大的纳税人,以及根据税源结构情况认为应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重点税源管理应遵循依法、信息化加专业化、诚实信赖、循序渐进的原则,体现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由征收、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监管。

第二章 确定标准

第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入库税金: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合计100万元以上。

2、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认,原则上应在每年一月底前进行,按照税收会计、统计资料,通过专题调查后确定。

第七条 对已被确定为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连续两年达不到重点税源管理标准(主要指应纳税额)的,可以转入非重点税源管理。

第三章 管理形式

第八条 根据本地重点税源企业、行业和征管实际状况,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由各税源管理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税收管理。

第九条 建立“采、评、控、管”四位一体的监控机制。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各税源管理科应至少确定一名税收管理员作为控管范围内重点税源企业的重点税收管理员。

第十一条 从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税收管理员应当择优配备,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知识,具有较高的税收专业知识水平;

(二)熟悉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财务管理和计算机基础等知识;

(三)具有比较丰富的税收征管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收入核算科工作职责主要是:

1、 彻落实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本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

行业务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2、根据上年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的范围;

3、贯彻落实市局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建立满足市局要求的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确保重点税源数据的准确性。

4、建立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制度,按照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我局综合性的税源分析和收入分析报告;

5、定期测算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并根据市局下发的行业税负预警,对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筛选,将税负异常企业转交税源管理单位调查落实并反馈企业税负异常原因和处理情况,同时上报市局。

6、及时总结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经验,推广监控管理成果,不断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单位在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重点落实以下工作职责:

1、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应缴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确保征足收齐,防范税收

风险。

2、贯彻落实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任务,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

业数据,确保重点税源数据的准确性。

3、负责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主要包括企业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信息、工艺流程信息、关联机构信息、报备信息等。

4、定期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巡查,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照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指标,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提出采取管理措施或稽查建议的报告。

5、结合“一户式”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分户管理档案。

6、全面掌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7、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做好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税务检查,强化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

8、及时了解重点税源企业有关涉税情况,按照要求开展、落实重点税源企业普查、调查。对年应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企业每月最少调查分析一次。

9、定期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市局及本级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10、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其他信息应用系统的重点税源信息和日常管理中掌握的信息情况,按季编制《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分析重点税源和税收的变化情况,揭示存在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十四条 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税收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辅导,采集涉税信息与税源监控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约谈,纳税服务,日常检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

第十五条 重点税源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基础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关联交易信息等信息的采集,全方位掌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运用纳税评估等手段,强化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十六条 采集涉税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档案信息,企业各税种申报与清算、稽查信息,发票开具与使用等相关税务信息,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信息。收集与监控的重点是企业原料购进、生产经营、产品销售、关联交易等环节资金周转、材料物资流动、关联企业交易和跨区经营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各环节变动情况等。信息分析主要包括: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报税、认证等子系统产生的数据以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核算资料和市场信息,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提高税收预测水平。涉税信息可以通过各类信息应用系统,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人工采集方式取得。凡是信息应用系统采集到的信息,人工不重复采集,并提高应用效率。

第十七条 对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应逐户出具《重点税源分析报告》。税源分析报告的编写应具有时效性、准确性、针对性、逻辑性。《重点税源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点税源企业本期的税负及其变化情况,影响其应纳税额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并综合运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的一些技术手段进行纳税分析和预测;

(二)重点税源企业的营销策略、市场前景、资金回笼状况及国家宏观政策对其经营的影响;

(三)其它情况。如重点税源企业的欠税管理、企业重大资产处置情况,对企业的纳税宣传与政策辅导落实情况等;

(四)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评估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积极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把纳税评估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监管的主要工作方法,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机制,提高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税务约谈制度。普遍开展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约谈,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在接受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自我纠错机制。

第二十条 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联系制度。

1、主动与地税、工商、财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以利于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税收管理。

2、每位局领导应根据各自工作分工情况,明确联系若干户重点税源企业,定期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分析和掌握重点税源动态。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点税源企业联席会议,听取和研究重点税源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点税源企业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税源管理科应及时掌握涉及企业相关政策变化、市场变化、重大经营决策调整、重大资产处置、重大经济纠纷、重大经济事故等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做出书面报告,并分析其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源变动发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逐步完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制度。税源管理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实地调查情况,整理积累、科学分类、合理使用各类涉税征管资料及采集的各类信息,实现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征管基础档案资料的“一户式”管理。应于年末将当年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电子信息资料应定期备份。

第二十三条 归档保存的重点税源企业资料除采集的数据指标、税收分析、调研预测报告和税负评估分析外,还应包括各类台帐,申请报告、批复和检查结论等相关资料。

纸质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电子信息资料永久保存。

第六章 监控内容

第一节 基本信息监控

第二十四条 调查核实企业登记信息,重点了解企业组织机构形式,包括:经营方式、运行机制、行业类型、核算方式等内容。采集关联企业信息,掌握关联企业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管理控制关系、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综合分析企业的组织关系、关联关系、投资比例,形成企业的组织结构示意图。

第二十五条 掌握生产经营流程信息,主要包括生产装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生产经营控制等。分析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年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等特点,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状况和进销渠道,形成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进销结构图。

第二十六条 核实企业报送、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及使用说明、银行账户、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等信息。熟练掌握企业会计核算软件,及时采集企业财务信息。根据企业财务信息传递形式,结合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内部生产经营控制方式,掌握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凭证、资料的传递、汇总方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原则上每年采集一次,并根据调查或巡查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节 物流监控

第二十八条 通过对存货、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折旧提取等物流信息的定期采集,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物流信息,从而对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依据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十九条 按月统计企业的存货(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的增减变化,全面掌握当月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的耗用情况,分析投入产出是否正常。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对所辖重点税源企业按月进行以下物流信息分析:

(一)存货去向信息指标分析:根据存货去向判断是否用于应税项目;

(二)存货率信息指标分析:根据存货率大小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虚增库存、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或迟记收入等情形。

(三)存货周转率信息分析:通过对存货周转率监控,分析企业营运能力的强弱,监控销售收入变动率与存货周转率变动是否匹配。

(四)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信息分析:监控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五)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信息分析:监控购进固定资产或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或应税固定资产销售未计税问题。

(六)产品耗料信息分析:通过计算单位产品平均耗料数量,分析材料发出和应产产品数量,监控非生产耗料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及完工产品不入库直接转出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七)产品(商品)发出信息分析:通过对产品销售量和产品发出量比较,监控产品发出未计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第三节 资金流监控

第三十一条 按月对企业资金运动情况进行监控,重点加强对企业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资金归还等信息的采集,防止出现资金帐外循环、帐外经营,综合评价企业税款缴纳能力的。对内部设有结算中心或内部银行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全面掌握其资金调度及流向。

第三十二条 按月或季对企业报送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中的相关栏目与企业账簿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 强化资金来源监控。以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为基础,充分考虑销售额增长与资产增长和权益增长的关系,进而确认企业融资因素。重点采集资金来源渠道信息和来源方式,及时掌握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担保、抵押、拆借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强化资金用途监控。从分析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项目招标、工程进度及预决算情况入手,对照其资金拨付和折旧提取记录,核实其是否有真实的资金应用、资金应用是否匹配、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正确核算以及折旧是否正确计提。对流动资金,分析企业资产负债表,看其各项流动资产占用资金及结构是否合理;从较大金额业务入手,根据其银行对账单和银行余额调节表,对应分析其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看其资金流动记录是否吻合、是否隐瞒开户银行账户以及是否存在帐外核算情况;根据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采用抽查法,对应核实其银行付款记录和材料入库记录,分析其材料购进和应付账款是否属实。

第三十五条 强化资金归还监控。根据企业融资合同或协议,监控其资金是否按期归还以及逾期归还原因。根据企业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净流入量和生产销售规模、利润率及计付股息、利息、占用费等情况,分析其归还资金的能力和筹措资金的合理性,并进一步监控其筹措资金是否纳入正常核算。

第三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对重点税源企业按月进行以下资金流信息的分析: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信息分析:根据现金流量与企业经营成果的对比,监控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二)收益比率信息分析:收益比率是企业获利能力的重要标志,通过对收益比率指标的分析,监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资本结构比率信息分析:监控其偿债、税款缴纳等能力;

(四)流动比率信息分析:流动比率是评价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两项内容。通过分析监控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税款缴纳能力和近期财务风险状况;

(五)应收账款周转比率信息分析:评价企业应收账款变现速度、管理效率和营运能力;

第四节 关联交易监控

第三十七条 根据企业的组织管理、投融资结构、生产经营特点等企业基本信息,核实确认企业关联关系,按期采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在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关联交易信息,通过科学的方式方法,分析企业间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为收入预测和跟踪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要求企业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表》,分户申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交易的交易类型、交易内容、交易日期、交易数量、产品规格、定价标准、定价原则等。

第三十九条 监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第四十条 企业间关联交易的分析

(一)购销业务的分析:评价关联交易销售收入和成本列支的合理性;评价关联企业是否存在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由盈利企业向亏损企业或者由所得税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转移利润问题。

(二)融通资金的分析评价:评价关联方借贷利率水平高低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企业间通过融通资金或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转移利润进行避税的问题。

(三)提供劳务的分析评价:评价关联企业间劳务收入定价的合理性;

(四)资产转让的分析评价:分析转让条件、转让成本、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价值、资产转让利润率是否符合一般性营业常规或使转让企业获利。

第五节 财务处理及优惠政策监控

第四十一条 按月对重点税源企业的财务核算情况进行监控,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按月核实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监督企业是否达到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并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额度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节 税负分析

第四十三条 将重点税源企业的主要税收指标分别与上年同期、全国、全省、全市同行业宏观税负进行比较。重点监控重点税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实现税收、入库税收的增长速度及总体宏观税负水平和经济税收指标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经济税收弹性分析。按季分析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弹性系数(增值税增幅/主营业务成本增幅),按企业增值税和生产成本的弹性系数排序,筛选出疑点企业,跟踪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税源监控质量标准和绩效考核

第四十五条 重点税源管理列入我局目标管理考核。年度终了由局办公室根据征管质量考核的要求进行单项考核。

第四十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应当以有效管理为核心,全面提高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监控管理质量。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一)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应当涵盖所有税种;

(二)落实上级加强重点税源管理任务及时、措施有力;

(三)分户建立的重点税源管理档案完整、规范、有效;

(四)监控信息采集及时、准确;

(五)监控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

(六)重点税源企业的申报质量有明显提高,申报准确率要达到95%以上;

(七)各项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以上;

(八)税收收入因素分析透彻,能够为税收收入合理调度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九)上报各类重点税源数据、分析、报告、资料完整、及时、准确。

第四十七条 各分管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源监控管理负有连带责任:

对年应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由各分管局领导按照分管范围督察监控,承担连带责任;对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由各税源管理科负责人督察监控,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控结果的奖惩:

(一)通过监控,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变化能够及时掌握,分析透彻,预测准确的,予以加分;

(二)在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中,捕捉、提炼的有较大利用价值的有关信息资料被采纳的,予以加分;

(三)按照检查互查制度在各种专项检查、专案检查或所得税汇缴检查中,查补税款占税款所属年度分税种全年应纳税额5%以上的,扣减实施日常管理的税源管理部单位检查年度当年的重点税源管理目标考核分数;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收实现、入库情况有重大变化,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已经发现没有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的,当年重点税源管理目标考核不得分,并落实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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