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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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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依法、据实、集体评定的原则;

(三)服务、规范、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七)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八)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但下列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办法:

1、金融保险企业;

2、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3、房地产企业;

4、处于筹建期的企业。

第四条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原则上只有符合第三条第七款所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适用。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应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为主。

第五条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划分: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表1)中的五项标准进行确定,五项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即可实行核定征收的管理方法。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组织机构。为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各区(县)国税局应成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议委员会,负责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户的核定工作,成员由局领导、税政、征管、监察、计统、税源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七条 核定征收方式的基本要求:

(一)税务机关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货物流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要全面分析,为认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

(二)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以合理核定为重点,以户籍管理和调查核实为手段,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三)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同一区域同类企业的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

(四)结合日常管理,随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所得率。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区分不同核定方式加强管理。对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财务会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对按成本费用支出确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要通过加强发票、工资表单、材料出库单等费用凭证的管理,加强对成本费用支出真实性的控管。

第八条 核定征收企业认定的时间,原则上为每个纳税年度3个月之内认定完毕(税务机关依法直接核定的企业不受此限制),当年新办的纳税人需要核定征收的,应在税务登记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认定完毕。核定征收企业包括符合

第三条情况之一的企业、改变征收方式的企业、调整核定税额的企业、调整应税所得率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确定,采取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定和税务机关依法直接核定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办理程序和步骤。

(一)纳税人申请。

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的企业,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个纳税年度终了45日之内。

(二)申请核定征收所需资料: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1,一式3份);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查表》(样表,附件2,一式1份);

3、不能实行查账征收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4、改变核定征收方式(由定额改为定率或定率改为定额)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5、调整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由纳税人根据申请事项进行具体选择。

(三)具体程序及步骤: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的文书受理岗提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如实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供本条第(二)款要求的相关资料;

2、文书受理岗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安排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地进行调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核定征收的范围,可根据纳税人经营状况、经营规模,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或合理确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经营规模可以从经营场地面积、位置、机器设备数量、员工人数等因素进行判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调查完成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查表》(样表见附件2),并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内填写具体意见,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资料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报税政部门。

3、税政部门在接到税源管理部门递交的书面调查报告、《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查表》(样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之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议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4、根据审议委员会的研究决定,税政部门制作《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告知书》(样表,见附件3),并由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在3个工作日之内送达纳税人,并在局内办税服务大厅《公告栏》上进行公示。纳税人若有异议,应自公示和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政部门提出,税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企业进行实地复查并重新出具意见,提交审议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无异议,税政部门应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内填写审批意见并签字盖章,一份留税政部门备案备查,两份由税源管理部门存档及送达纳税人并根据核定结果在CTAIS相应模块进行录入修订。

第十一条 对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日常管理、纳税评估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认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通知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如果纳税人拒绝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可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填写,并要注明纳税人拒填原因,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征收方式”栏,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必须详细填写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法中的定额征收还是定率征收。如采取定额方式征收,税务审批机关必须明确填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如采取定率方式征收,税务审批机关必须明确是按收入总额还是按成本费用支出额计

算,并填列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尽量保证同一地方、同等规模、相同条件的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确保核定征收的公正、公平。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调整。除发生下列情况外,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一)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规模、利润水平显著变化的(波动幅度超过20%);

(三)原材料、燃料、动力耗用量显著变化的(波动幅度超过20%);

(四)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五)注册资本显著变化的(20%以上)。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监察部门公开受理纳税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投诉,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 税 所 得 率 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7-15

建筑业 10-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科学合理、税负公平的原则进行细分和适当调整,每类行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不得低于同地区同级税务部门确定的标准。适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含)或3万元以下的,可以享受27%或18%的两档税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是指纳税人年度内营业(销售)收入最多的项目,其中同行业的经营项目收入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纳税申报:

(一)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分解到季,由纳税人根据各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在季度终了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是在年度中间变更为定额征收方式的,应从变化所属季度起按各季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根据全年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计算全年应缴所得税,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在核定应纳税款和应税所得率过程中,对纳税人提供经营信息和相关涉税资料不真实,造成核定征收税款偏低的,或者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在纳税申报中隐瞒收入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补征税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国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各市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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