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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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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昌政发〔2004〕22号

第一条为了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昌平卫星城、沙河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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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区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原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原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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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二)区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经区政府重新审核后,可继续执行。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的建设项目,如旧城、旧村改造、经济适用住房、新村建设、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镇(街道办事处)工业项目等涉及扶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行业发展的建设项目,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核准,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非工业技术更新改造建设项目,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和不需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区规划分局书面通知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二)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的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入区财政专户。

(三)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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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四)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五)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将随之进行调整。

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区财政专户,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区财政局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开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审批单”,区财政局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审批单”批准的数额,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建设单位使用。

(三)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专款的建设单位,须按季度向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财政局上报施工进度和专款使用情况,年底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区财政局对各建设项目的专款使用情况进行结算检查。

(四)区审计局对建设项目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专款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单项工程做出工程结算,经区审计局评审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决算资金。

第九条凡按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补办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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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得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

[2001]276号)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昌平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在昌、南、沙三镇行政区域征收城镇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昌政发[1988]38号)和1998年4月9日发布的《昌平县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暂行)》(昌政发[199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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