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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解析

05/08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之深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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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小微企业普遍陷入生存与发展的困境,原本就背负着成本高、税费重、融资难、招工难几重压力的小微企业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危机。为了继续鼓励与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自2011年两会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便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讫今为止优惠范围涉及到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以及与税收相关的其他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为方便企业对优惠政策更准确的把握与理解,本文旨在对小型微型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做出认定的基础上,分别就小微企业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具体的解析。

一、小微企业的含义

目前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上涉及到两个概念,分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为正确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必须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简要的介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做出了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附件《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二条做了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例如,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上述“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上看,“小微企业”仅是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标准进行行业划分,而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不仅存在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的限制,而且还存在行业限制、年应纳税所得等方面的制约,两者存在着冲突与交叉。 简言之,“小型微型企业”只有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

件时,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不仅只存在划分标准上的不同,而且他们的适用对象也不同。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作为国民经济命脉的基本细胞,国家在重点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上,首先向减免税优惠政策上倾斜,不断扩大与加大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与力度。所得税方面,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延长了执行期限;流转税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印花税方面,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等,下面就每项税收优惠进行深入解析。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并非企业满足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二条所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条件并且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关指标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20%的低税率:

① 企业实行税款查账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中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② 企业为居民企业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因此,非居民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并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补充规定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由此看出,国家在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低税率的基础上又大幅度的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降到了10%。而且,本《通知》较之前的《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的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税收优惠的时间,将优惠截止日期由2012年12月31日延长到2015年12月31日;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适用的范围,将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增加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根据规定,这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样也只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九条明确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九条同样也明确规定了“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只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才适用此项两税起征点调整政策。

还需要补充的是,这里的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起点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起征点不同于免征额,免征额的含义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免于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2)《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通知》的各项规定,增加对政策的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随即在8月21日下发了配套文件《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9号公告)对该《通知》中销售额与营业额的含义、季度申报销售额与营业额的确定、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等难理解的地方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解答。最重要的是,此次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规定,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也可以享受到和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公平税负的原则。

3、印花税优惠政策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印花税税目表》之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而且,印花税的免征对象适用于上述签订借款合同双方,也就是不仅包括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

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止,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也就是说,当纳税人购买发票时,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会对小微企业自动做出区分,免征发票工本费,用户不再需要办理其他任何手续。

以上是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总结与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

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税率和减免税上的优惠,作为小微企业能够充分理解上述优惠政策才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国家给予的扶持与帮助。目前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石,对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再加上之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旧存在着优惠力度不够强、受益面相对狭窄、政策缺乏稳定性等不足的情况,因此总局将会不断地对其进行改进并下发更多利好的税收政策,为小微企业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从而对其建立一种税收优惠的长效机制,促进小微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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