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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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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合 同 补 充 协 议

出卖人:永定县贯日房地产臵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 元整)。

第一条:按揭(本条款仅适用于按揭付款方式):

1、买受人选择在 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组合按揭贷款】。签订合同时应付首期款¥ 元,申请贷款¥ 元。

2、购房款按揭属于买受人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买受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并由银行审批,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申请。

3、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及按揭手续所需的完整材料。如果登记机关及贷款银行为买受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造成无法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或按揭贷款手续的,则买受人必须在3日内根据要求重新提交或补充;如果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交或重新补充按揭资料,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4、买受人提交的按揭手续经银行审核并同意借款后,买受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银行办理签约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因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保险金等,否则,按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按揭年限及贷款金额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

5、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未达到买受人申请的贷款额度,买受人

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形式向出卖人支付差额部分,如逾期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6、如因买受人的原因未办成贷款而造成无法支付购房余款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形式付清房价款。若逾期付款,应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

7、买受人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按揭贷款的抵押物。抵押期间,买受人的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发票原件、抵押房产的保险单据及抵押房产的产权证正本由出卖人统一转交贷款银行保存。

8、买受人必须按银行《借款合同》和《还款计划表》等的约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间,若有任何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担保责任的行为发生,则视为买受人违反本合同,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履行担保责任7日内偿还出卖人因履行保证义务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如代垫款项、代垫款项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还应向出卖人支付自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至买受人还清出卖人前述一切费用(代偿款项)之日止,按前述一切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如果出卖人累计代偿贷款本息达三期以上(含三期)的,则可视为买受人根本性违约。经贷款银行批准,出卖人无须买受人同意、有权单方解除购房《合同》,依法拍卖、变卖房产(对买受人所做的装修不予补偿),追还代偿款项,并从拍卖、变卖款中按原售价总房款25%收取违约金和收取办理房产证、尚欠银行贷款和拍卖等相关费用。

9、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买受人,因买受人原因无法履约,如出卖人同意其更改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的,买受人除按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出卖人支付所购房屋总价款百分之壹的手续费。

第二条:商品房的交付

1. 买受人签署房屋交接单、签署入户通知、签收钥匙、签收《住

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均作为房屋交付的形式之一。

2. 出卖人的交房以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买受人申请银行贷款的,为银行将全部贷款汇入出卖人账户以及买受人付清余款)为前提。否则,出卖人即使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也不构成违约。买受人必须在接到该商品房交付通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应由其承担并由出卖人代收代缴的房产交易契税、印花税、公共维修基金、转移登记费、他项权证登记费、等一切办证费用、前期物业管理费及装修垃圾清理费等等国家有关规定的商品房相关配套费用(以上收费原则上以政府政策性调整,物价部门核定为准,按办证时实际缴交的金额结算)。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商品房交接,由此引起的房屋交接和办证等相关延期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误差时,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多还少补。

4、如出卖人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买受人未按交房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含不付清商品房购房款及相关配套费用),买受人应当承担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在交房通知书限定的期限满后第一日起视为出卖人已履行交付义务;另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给出卖人作为房屋代管费用。若买受人逾期叁个月不来办理交接房手续的,从第肆个月起,视为买受人自动放弃交接房的权利,房产退还出卖人,出卖人有权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费用:①所购房屋总价款30%的退房违约金;②总房价5%的销售费用;③买受人应缴的各项税、费;④买受人应交给出卖人的代管费;⑤买受人应交该房产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⑥尚欠银行贷款本息;⑦出卖人代其支付的其他款项等,剩余款项待该房产出售给他人并收到售房款后再一次性无息归还买受人。

第三条:延期交房的特殊原因:

1、在施工期间遇中雨以上、大风以上、冰雹等恶劣天气的;

2、非出卖人原因造成停水或停电影响的;

3、政府规划调整,市政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不全(或不能及时到位)、政府行政通知、高考等出卖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影响的;

4、施工中遇到重大的或困难的、非出卖人独家所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而影响施工的;

5、商品房已竣工,但主管部门特殊原因造成延期验收的。

第四条、合同签订后,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要求退房(或杂物间或车库或商铺)的,出卖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若出卖人同意退的,出卖人有权扣除按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买受人应承担的费用和违约金。

第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如规划部门规划变更或设计部门设计变更,导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功能及大小等事项相应改变,若不降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结构质量和常规使用功能时,出卖人不必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对上述变更视同接受。

第六条、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买卖价格仅指房产及其符合《合同》附件三所列装饰、装修标准的相应设施的价格,除此之外的新增设施或项目(不论是否签约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必须安装配臵的),出卖人均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及费用。

第七条、买受人在使用小区共用部位(如屋面、外墙面等)、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时,应遵守小区物业管

理规定。但是出卖人与其他买受人就本楼宇屋面、外墙面、公共阳台的使用权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八条、“丰旺商贸城”小区入住率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买受人有义务按出卖人的通知参加业主大会,

行使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买受人保证《合同》所载明的买受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是真实有效的。出卖人可通过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Email、报纸公告等方式,以买受人在《合同》内提供的地址邮寄文件或发送文件视为送达。如出卖人向上述地址邮寄书面通知、则送达买受人的时间以落地邮戳为准,有争议的情况下,出卖人寄出时间加上贰天在途时间推定为已送达买受人的日期。出卖人有权在《闽西日报》上刊登《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提及的通知和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告知买受人的有关事项的通知,或者在“丰旺商贸城”小区张贴栏张贴公布,登报之日或张贴之日均视为通知送达买受人之日。买受人所提供的电话号码及地址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如因买受人通讯地址不详或地址变更及电话号码错误且未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而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第十条、出卖人的宣传广告资料(含电视、报纸、宣传册、宣传单、三维动画VCD)、楼盘模型,出卖人或出卖人的工作人员介绍情况等均属要约邀请,与购房合同约定和“丰旺商贸城”现状不一致的地方,以购房《合同》约定及“丰旺商贸城”的现状为准。

第十一条、 “丰旺商贸城”的所有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如店面、地面和地下车位、地下室、架空层)等,除在《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中约定出售给买受人的部分以外,出卖人均有权另行出售。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中的物业管理用房、出卖人在出售物业时明确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

第十二条、本补充协议是《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擅自变更或解除本补充协议。如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或理解上有歧义之处的,

则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若出卖人、买受人双方所执的合同及其附件出现文字或数据差异,则以备案于永定县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附于《合同》之后各一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于“丰旺商贸城”售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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