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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期末考试问题

05/12

第一章国际技术贸易导论

第一节技术及种类

一、技术的特点

(一)技术属于知识的范围

(二)技术是能应用于生产活动的系统知识

(三)技术是一种无形资产

(四)私有性

(五)技术具有商品的属性

(六)技术是一种间接的生产力

(七)技术不等同于科学

二、技术的种类

(一)公开技术、半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

(二)科学技术和经验技术

(三)工业产权技术和非工业产权技术

(四)一般技术和核心技术

(五)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

(六)产品技术、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

(七)创新技术和改良技术

(八)传统技术、尖端技术和未来技术

第二节国际技术贸易及其特点

三、国际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地理位置的变化,既可以是技术在一国家内不同地区间的

移动,也可以是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间的移动

四、国际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通过某种昂视将其技术出让给另一方使用的行

为。

五、国际技术贸易: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按一般商业条件进行的技术跨越国境的转

让或许可行为。

六、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

(一)发达国家在国际技术市场上占有统治地位

(二)软件技术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比重日益提高

(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着国际技术贸易

(四)国际技术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

七、国际技术贸易的作用

(一)传播了科学技术并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科技发展

(二)促进了国际经济合作并有效缩短有些国家技术现代化进程

(三)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全面发展

八、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商品贸易的区别

1、贸易的标的不同

(1)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它不像商品贸易的标的具有固定的形状并可用一定

的标准和描述表示其质量。

(2)技术贸易的标的可以不经“再生产”而多次出售(转让)。

2、贸易的当事人关系不同

(1)技术贸易的当事人一般是同行,因为之后同行,技术受放才会对用该技术制造和销

售产品感兴趣,同时也才有能力使用这项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

(2)在合同期内,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在传授和使用技术的过程中,构成较长时间的合

作关系。

3、研制技术和生产商品的目的不同

技术贸易供方即技术开发者,开发技术目的一般并不是为了转让,而商品贸易的卖方始终是以销售其商品为目的的。

4、技术贸易所涉及的问题复杂而且难度亦大

首先,技术贸易涉及的问题,除包括供求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外,还涉及对工业产权的保护、对技术秘密的保守、限制与反限制以及技术风险和使用费的确定等特殊而复杂的问题。其次,技术贸易所涉及的法律也一般商品贸易复杂,除合同法外,还有工业产权法、税法、投资法、技术转让等。

最后,政府干预的程度也不同。

九、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商品贸易的联系

1、国际贸易活动中商品的买卖实际上是各种形式的技术流动

技术贸易是国际商品贸易发展到一定规模条件下的产物,而随着技术贸易的开展,又进一步促进了国际商品贸易在更广泛基础上的发展。许多国家进行技术贸易的动力之一,就在于加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性,巩固和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和占有率。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技术来加强本国处于“相对劣势”的产业部门,或改变这些部门的生产方向,使之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

2、国际技术贸易使进出口商品结构趋向高级化

发展中国家为尽快摆脱阻碍本国经济发展的桎梏,纷纷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改变本国进出口商品的结构,增加外汇收入,加强本国的经济实力,改变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的处境。

3、国际技术贸易会促进商品贸易的发展

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可以进一步提高有关国家商品贸易的数量和金额,从而促进商品贸易的发展。此外,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一些商务性条款绝大多数和商品贸易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是相同或相近的。国际技术贸易可以成为疏通商品贸易的手段。

4、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使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

由于技术贸易的开展,产生了人力、物力和资金三大要素密切结合的多种国际贸易方式,使得商品贸易的方式多样化。

十、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和区别

1、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及其创造者所享有的权利可以成为技术贸易对象

2、技术贸易合同必须符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原则

3、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并不都属于技术贸易的范围。

十一、《巴黎公约》关于商标保护的规定

1、商标的适用

2、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3、禁用作为商标的标记

十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1892年生效。产生背景:随着国际市场日益扩大,商标的国际注册需求与日俱增。然而工业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商标所有人要在不同国家获得注册保护就必须分别自每个国家根据其各自的程序、格式、语言等进行申请,具体过程可谓耗时耗力,为了应对上述弊端,就需要通过某种国际合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减少简化注册手续并减少费用。该协定适用的商标注册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可以应用该协定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的人必须是该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者是在成员国中有住所或实际营业场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主要内容:

(1)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和条件

申请人首先将自己的商标在本国商标主管部门取得注册,然后由原属国主管部门向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申请。

商标原属国注册当局应先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证明这种申请中的具体项目与本国注册簿中的具体项目相符合,并说明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和号码及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

国际局接到申请后即开始对该国际申请进行审查

国际局如果没有通过对该国际申请的审查,国际局将通知申请人所在国主管部门,要求在三个月内修改申请案,否则将予以驳回。

十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定书》

为了弥补《马德里协定》的不足,过大马德里协定体系的成员国范围,198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在马德里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我国1995年加入,对马德里协定补充,如果两个国家这两个协议都参加了,该议定书不产生效力。十四、专利的概念

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对专利的保护时间现实一般为15到20年。十五、专利的类型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是通过发明人的构思,利用自然规律创造出来的针对各种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新的解决方案。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制造各种新产品,即有关生产物品、装置、机器设备的新的技术解决方案。产品发明可以分为制造产品发明和新用途的产品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一种物质在质量上发生变化成为一种新物质的发明,为制造某种产品的机械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或者是一种全新的制造方法、测试方法或使用方法。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十六、专利权的特点

1、专有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

4、无形性

十七、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

2、转让权

3、许可实施权

4、标记权

5、请求保护权

6、放弃权

7、质押权

十八、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概念

所谓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人、专利申请人或和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十九、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1、独占许可

2、排他许可

3、普通许可

4、分许可

5、交叉许可

二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1、基本条款

2、定义条款

3、授权条款

4、技术条款

5、技术资料交付条款

6、交付条款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商标权:

二十四、商标的种类:

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

1、文字商标

2、图形商标

3、三维标志商标

4、组合商标

5、各种新型商标

(二)按照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1.制造商标

2.销售商标

(三)按照商标的使用对象分类

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

(四)按照商标的所有人分类

1.集体商标(CollectiveTrademark)。

2.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Trademark)。

(五)按照商标是否注册分类

1.注册商标(RegisteredTrademark)。

2.未注册商标(UnregisteredTrademark)。

(六)按照商标的驰名度分类

1.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

2.著名商标(FamousTrademark)。

(七)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1.联合商标(AssociatedTrademark)。

2.防御商标(DefensiveTrademark)。

二十五、商标的作用

二十六、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二十七、商标权的含义

二十八、商标权的特点

二十九、商标权的内容

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重复申请,续展注册经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权人就可以继续享有商

标权。

三十、商标权的取得

三十一、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这一名称最早出现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中,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后成为相关公众普遍熟知并享有卓越信誉的知名商标。驰名商标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是具有卓越的社会信誉。

三十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一项商标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无论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都可依据有关法律取得“跨类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所谓跨类保护是指不论他人将该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还是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所有人都可以对这种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法院都将判决对该商标构成侵权。各个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大豆通过以下集中法律加以保护: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淡化法。迄今为止,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是《巴黎公约》和TRIPS。

三十三、专有技术概念

狭义:仅限于工业目的,认为专有技术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例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

广义:扩展到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认为除工业技术外,还包括生产管理和商业经营方面的知识。其中,工业技术是指生产一经采用或将要采用的,只限于少数人知道的,不享有工业产权的其他形式保护的生产、装配、维修和经营的秘密,以及其他技术知识和经验;商业技术是指由秘密性质的市场情况,如原料价格、销售市场和竞争公司的情况等;管理技术是指组织生产的秘密。

通常采用的专利技术的一般含义:指为了制造某一特定产品或使用某一特定的工艺所需要的一切知识、经验和技能,它包括跟中工艺流程加工工艺、产品设计、图纸、技术资料、配方、技术规范等秘密的技术知识,在有的情况下,还包括有关管理、商业、财务等方面的内容。

三十四、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

(一)知识性

专有技术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知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具有非物质属性。尽管其往往通过图纸、配方、资料或关键设备等有形的物质表现出来,但这些知识其物质载体,是外在的表现形式,专有技术本身是无形的。专有技术的知识性在内容上相当广泛,不仅包含全部生产领域的技术知识而且包括与之相关的管理知识和商业知识。

(二)保密性

无论哪一种形式体现专有技术,其内容一般都是秘密的,而且对生产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是没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专有技术的所有者只能依靠自身的保护措施来维持其技术的专有权。如果一项专有技术不是因为申请专利的愿意被公开了全部内容,进入了公有领域,则任何人都有权无偿使用,无需再通过技术贸易以支付费用为代价获取这一技术,该项技术将失去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价值。因此秘密性是专有技术赖以存在的基础。

(三)经济性

专有技术是可以应用于生产时间并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专有技术也是人类智慧的捷径,但他必须能应用于生产和服务等行业,当然也会产生经济效益,否则就称不上技术,也不会成为技术贸易的标的。专有技术的经济性在形态上,既可以是从产品的开发到最终制成品的总体系列技术,也可以是以一项或几项产品的配方、工艺或产品设计方案为主的单项设计。经济性是专有技术商品属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构成专有技术的一个必要条件。

(四)可传授性

专有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条件二存在的技术。专有技术的可让与性基于其自然属性,即知识的可传授性,具有确定性,即通过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参数,能够确定其存在着经济价值。专有技术的可转移性,要求技术转让的引进方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及接收和实施技术的能力。三十五、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和联系(法公限书荣誉)

区别:

(1)专利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专有技术因为没有申请或不能申请专利不受专利法保护,主要受民法刑法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工商秘密立法的保护;专有技术是事实上的占有,不是法定的占有。

(2)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是保密的。取得专利时,按照国际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必须把专利的技术内容在申请书中予以披露,由专利主管部门在官方的“专利公告”上将其发表,专有技术完全靠保密来加以保护,一旦公开,法律就不再保护。

(3)专有技术不像专利那样,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期限一般在10~20年之间,二专有技术的保护期限全取决于对它的保密,只要专有技术所有人能够保密,就可以专有。

(4)专有技术既可以通过文字、图纸来体现,也可能是技术人员头脑中的观念看,经验和技能等表现,并无任何规定限制其应以何种形式表现,而专利则必须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采用专利技术说明书的书面形式。

(5)专有技术的内容比专利的内容广泛。专利只限于能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二专有技术的内容除用于工业生产的目的的技术之外,还包括商业、管理等有助于工业发展的技术。

(6)专有技术没有地域限制,在任何未知其内容的地域内都有专有技术;专利则受批准的国家所辖地域的限制,在没有被批准的国家所辖地域则不视为专利,可以不受限制的加以实施。

联系:

(1)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都是人类创造性思维活动的成果,都是非物质形态的知识。

(2)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通常共处于实施一项技术所需的只是总体之中,即实施一项技术仅有专利技术是不能完全实施的,必须同时具有专有技术,才能使一项技术得以顺利实施。

(3)在技术贸易中,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往往同时包括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许可两项内容,他们相互依存,共同完成一项技术转让贸易。

三十六、许可贸易的类型

(一)根据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力来划分

(1)独占许可

在许可贸易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内,被许可方对许可证协议下的学科标的享有独占使用、制造、进口和销售等权力;许可方不得在该时间、该地区享受这些权利,也不得把该项标的转让给合同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

(2)排他许可

在许可贸易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内,被许可方有权利用许可标的从事使用、制造、进口和销售等活动;许可方也可以保留这些权力;但许可方不得将这项技术转让给合同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

(3)普通许可

在许可贸易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内,被许可方有权利用许可标的从事使用、制造、进口和销售等活动;同时,许可方可以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可转让许可或分许可

在许可贸易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内,被许可方有权利用许可标的从事使用、制造、进口和销售等活动;经许可方同意,被许可方有权以许可人的身份允许第三方在规定地域内使用许可方获得的许可标的,即被许可方拥有许可标的的转让权。

(5)交叉许可

在许可贸易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区域内,合同当事各方均以其所拥有或持有的技术,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交换技术的使用权供对方使用,护卫许可方或被许可方。许可各方的权力是可以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双方权利对等,一般不需要支付使用费。

(二)根据贸易标的来划分

(1)专利许可

(2)商标许可

(3)专有技术许可

(4)一揽子合同

三十七、许可贸易合同,从事国际技术贸易活动的双方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规定合同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允许被许可方使用其技术,实现特定技术转让目的法律性文件。在许可贸易中,技术的所有者或持有者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内授予被许可方使用其技术,而许可方支付酬金予以回报,同时,被许可方还要承担保守秘密等义务。

三十八、许可贸易合同的基本条款(前言、合同主体、尾部、合同附件)

前言:

(1)合同的名称要与合同的内容、类型和性质相符,为了方便合同的执行,便于立卷归档、查阅,也为了便于当事人双方通讯往来,每个合同都有其特定的编号。

(2)要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签约时间并一定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合同签订后要履行审批手续,经过批准后才能生效。期啊虐日期是履行审批手续的一个起算日期,又是适用法律的一个时间分界线。前言中一定要写明签约地点,可以作为日后发生合同争议时,法院或仲裁庭确定合同适用哪一国法律的依据。

(3)由于合同双方是整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和一切法律责任的承担着,合同中的全部条款都是以这两者为中心拟定的,因而完整、确切的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有着重要的意义。当事人的法定地址,还关系到发生争议时对适用法律的选择。

(4)鉴于条款,“whereas”开头,用以说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北京,阐述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的理由,表达双发想实现合同规定目标的愿望,陈述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拥有情况、合法性和实施情况,及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为达到预期目标而共同合作的意愿。

合同主体:

(1)定义条款

不同国家的语言、文化、法律存在差异,各国对统一名词的适用和理解可能不完全一样。为了避免当事人日后在执行合同时产生分歧,便与当事人能在合同中明确表达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就必须对一些关键词与确定明确的定义。定义在合同中往往是单独作为一条列出的,一般置于各条款之首。

(2)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条款

核心,规定当事人双方各项责任、义务和权利的基础。主要规定:

1、对技术的基本说明。包括合同产品的名称、系列、型号、规格、地域、期限以及要达到的性能和技术指标等内容。

2、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方式。独占?排他?

3、转让技术的方式。

4、其他说明。

(3)技术修改与改进、发展条款。

技术的修改:如果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能完全是用于被许可方实际的生产条件,许可方应当允许被许可方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被许可方做适当的修改,并给与必要的帮助。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注明这一点。一般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对技术修改后产生的风向和责任由谁负责的问题。

改进和发展: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或者双方在实施专利或者实用技术秘密成果中,对原有技术做出的改良和创新。

具体包括:

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当事人之间应按互利互惠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约定相互提供后续改进的信息,彼此慧慧利用后续改进的成果。首先,成果分享的约定必须资源,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设定不合理改进和发展条款。其次,双方给与对方使用其技术的授权性质和条件应该

是相同的,而且这种授权的性质在原则上应与合同中许可方给与被许可方授权的性质相一致。最后,要防止技术许可方规定“片面回授”的不合理、不对等的条件和要求。

(4)支付条款。

许可贸易合同价格又称使用费。目前国际许可贸易中采用入门费加提成支付。在计算技术使用费时注意:许可方在被许可方所在国内因取得该使用费而应支付的所得税额,包括在该使用费之内,不应由许可方另行负担。在许可方要求以外汇支付,而使用有关技术生产的产品系用于内销时,销售和与外汇的兑换率以那一天官方公布的汇兑率为准,必须在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

对于被许可方来说,支付条款是一切合同条款中最重要的,在签订条款时格外慎重。主要有会计师、审计师签条款,法律顾问必须注意不能在这个条款中顶入对被许可方不利的内容。

(5)保证与索赔条款。

在许可贸易中,合同工厂是否能生产处合格的产品,是否能达到签订合同时的预期目的,关键取决于许可方提供的技术是否成熟可靠,取决于许可方是否为被许可方做好了相应的配套服务,譬如提供详尽的资料,提供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所以,在许可合同中签订保证与索赔条款抓要是为了许可方的利益,防止许可方在执行合同的时候一次冲挂号,以假乱真或者对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采取不认真、不负责的态度。被许可方会在许可合同中要求许可方对技术的合法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承担保证责任。对于非故意违约,二确因为技术上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所导致的而未能履约的或达不到合同中的某些规定标准的,被许可方有权向许可方索取经济赔偿。索赔是一种在合同不能按规定执行时,对被许可方的损失进行补救的处理方法。

许可方承担的保证:

许可方权利的保证。许可方的担保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血库房是其所转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或持有人;二是许可方有权进行转让,并在合同所确定的范围内保证此种转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三十如果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任何第三方的指控,许可方应负责与此侵权行为有关的一切谈判事宜,并按照约定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许可方对技术资料的担保。四个方面:一是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是许可方实际使用的最新技术;二是保证该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正确的和清晰的;三是保证许可方将案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交付技术资料;四是保证被许可方在正确应用技术资料时,能达到双方规定的技术目标和各项性能指标,保证在产品达不到合同规定时能与被许可方共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争取再次考核时能达到合同要求。若许可方交付的资料内容有错误,数量有短缺,许可方还要保证按期更换和补齐。

未能履行合同保证条款索赔

对技术资料迟交的罚款。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高罚款额和最长期限,超过一定期限,被许可方按许可方违约终止合同。

对产品达不到性能指标的罚款。如果许可方违反技术保证义务,或经过许可方多次努力,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时,则根据所转让的技术或合同产品的具体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罚款:一是合同按一次总付计价时,二是合同按提成费计价,三是合同按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计价时

由于资料错误或许可方专家指导错误,致使零部件返修或报废的损失的补偿。

(6)考核与验收条款

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考核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一般在引进方生产出第一批合同产品时,在合同工厂进行。考核验收的内容。主要是指合同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

考核验收的标准,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各种质量和数量的参数和指标。

考核验收的组织工作,即由谁来进行考核。一般是由双方派人组成专门的考核小组,要具体规定该小组成员的组成情况。

考核验收的方法,一般在附件中加以规定。

拟定考核验收条款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考核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的规定应与技术内容和范围条款中所规定的的技术指标、技术参数相适应,不能有任何矛盾。二是考核验收的表混要在签订合同前就确定下来,不要哭到合同签订后再协商解决,否则极易产生纠纷。三是被许可方最重要的是应要求许可方权利尽量合理。

(7)保密条款

一是被许可方为许可方的专有技术等秘密技术保密。

二是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的经营状况保密。

(8)税收条款

税收问题直接关系到技术转让的价格和收益。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有两个:一是实行税收抵免二是实行税收饶让。税收抵免是指对国外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税所得额中加以抵免,地面的范围是所得税,并且需要时双重征收并在收入来源国已支付的才能地面,这种地面是相互给予的。实行限额抵免原则,对国外所纳税款的抵免不得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缩影缴纳的税款额。

税收饶让: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从非居住过得到见面的那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双边协定所遵循的一般原则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权许可费,可以再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9)争端解决条款

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友好协商: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以后,由双方进行直接的接触,尽量在友好的气氛中,在彼此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相互妥协让步,组中达成一致意见解决争端。

调解: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了就把争议交给第三方,由其提出解决方法,从中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指定一名独立的专家作为调解人,并对这位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专家指定的方式,专家提出的解决方案及其法律效力、专家费用的分担都作出具体规定。

仲裁: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在双方发生争议时,愿将有关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遵照执行。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机构和地点;仲裁规则;种菜的事项及范围;仲裁裁决的效力和费用的负担。诉讼:不能合作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没订立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10)适用法律条款

合同的成立和条款的解释受哪一个国家法律的约束,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应以那个国家的法律为准。

(11)合同有效期和终止条款

有效期的长短可由双方协商,不超过10年。

合同终止有三种情况:

自然终止

不可抗力终止

违约造成的终止。

技术转让主要通过哪三种方式完成?

(1)提供技术资料。许可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图纸、数据,生产工艺的资料和说明,技术资料清单以及文字说明,还应包括使用公制度量衡,一边技术引进方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可进行合理的修改和转化。

(2)提供技术服务。对于需要特殊技巧和诀窍的项目,被许可方就需要许可方提供技术服务,派遣有关技术人员到被许可方的合同工厂进行实际操作、安装调试、传授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这对被许可方迅速掌握技术会有很大帮助,但技术服务费很高。

(3)采用技术培训的方式。双方要在合同中把人员培训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人数、专业、工作时间和实施的条件规定清楚,使得双方都有章可循。

在订立这部分条款时注意:

(1)对合同标的和要达到的目标,要详尽的规定清楚,不要有任何遗漏。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及时送达。要规定被许可方获得的技术资料应具有永久使用权,除非由于被许可方的过失,否则不的终止被许可方的资料使用权,或要求被许可方退回资料。

(2)规定的技术指标要符合实际,要根据可行性报告的技术要求及被许可方的消化、吸收能力来确定,指标高低要核实。

(3)提供的技术资料,应根据实际需要有所选择,许可方不要把自己掌握的或被许可方不需要的资料也向被许可方提供,这将增加被许可方的费用支出。

(4)不能接受限制性采购条款。

合同尾部

包括合同生效和签字。许可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告成立。如果双方签字日期不同,则以最后一方签字日期为签约日期。国际技术贸易合同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才能生效。

合同附件

附在合同之后用以说明合同正文不便详细罗列的内容,其地位与合同正文是相等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必要明确这一点。至少要包括技术附件和产品附件。技术附件包括许可方将提供的各种技术的名称、资料细目、向被许可方发送的步骤及具体日期。产品附件中包括适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将在性能、功能、质量等方面达到怎样的指标。所有附件应与合同正文提到的附件相对应,并按前后顺序一一排列,不可任意颠倒。

三十八、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专利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1)专利条款,许可方要把项目中所包含的专利内容一一列出来,包括专利号、申请国别、申请时间和有效期限。

(2)专利的有效性的保持。专利申请后,专利人要按时缴纳年费,采取累进制缴纳法,即越接近专利末期,年费越高。

(3)关于侵权的处理。

侵权诉讼:

通知的义务。被许可方如发现有可能引起专利权诉讼的情况,应及时通知许可方,以便其采取相应的对策。双方都应该有相互通知对方的义务。

起诉或被起诉的义务。当该许可方项下的专利权收到第三者的侵犯,或被第三者

提出异议或指控时,许可方有义务对第三方提起诉讼,或对第三者的控告出庭应诉。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规定由许可方承担费用,而由被许可方提起诉讼或出庭应诉。

(4)专利被宣布无效时的处理。

如果合同签订后双方尚未执行而出现专利被宣布无效时,被许可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合同签订后出现专利被宣布无效,但被许可方仍认为所转让的技术是有用的,则可要求许可方提供担保,即担保许可方本人是专利所有人

如果出现专利被宣布无效,但合同仍有存在价值,则应对原签订的合同进行修改,应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情况。

2、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1)商品的内容条款。主要说明商品的名称,并附有商标图样,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

(2)商标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条款。明确说明商标注册的国别、有效期和适用的地域范围,提供注册证明获批准的影印件。许可方还应声明:许可方式该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者,有权授予该商标的使用许可。

(3)授权的性质及许可使用的地区和商品条款。分为独占许可和非独占许可,商标权人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地区销售带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许可方自己保留使用盖章标的权利,即有权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

(4)被许可方使用商标方式条款

使用方式:

原样使用许可商标

联结商标

联合商标

将许可方的商标与制造地点联系起来的商标。

(5)质量控制与监督条款

包括:

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权利,现场抽查和抽样抽查相结合。

许可方有权安排人员前往被许可方产品生产现场,对生产设备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许可方有权检查被许可方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如用替代的或当地原材料,应以不影响产品的质量为前提。

严格控制被许可方产品质量与许可方商标代表的质量相一致。

如发生质量不符情况,许可方有权要求前期改进,如不改进,可以要求暂停使用。注意:

应防止许可方提出过于苛刻、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是限制性的要求。

在产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时,许可方应持积极态度,不能单纯指责和限制。

(6)备案或注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签订之后均需向被许可方国家主管商标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或注册。若合同许可的商标已在被许可方国家注册过,只需办理备案,如果合同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不同于原商标,联结商标或联合善彪,就需要办理注册手续。合同应明确规定由谁来履行注册或备案手续,可由被许可方或共同委托商标注册代理人办理。

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条款

(1)初期保密协议。

包括:

明确规定被许可方有义务对从对防火的一切技术情报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和扩散,否则就要承担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

应确定协议的保密期限

规定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即要求被许可方在初期保密协议签订后,立即支付给许可方一笔款项作为其履行保密义务的保证。

(2)被许可方的保密义务

保密的范围。应当对那些技术内容保密。许可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两类:非机密资料和核心资料。合同订立时,既要保证许可方的秘密没有泄露,也应防止对许可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不加以区分,一概要被许可方承担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束缚被许可方的发展。

被许可方要对技术的核心部分,即基本设计、工艺和图纸等保守秘密。应被保密的资料:被引证的机密资料;公众不止息,被许可方也不知悉的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资料;口头形式传授的可以采取措施加以控制的无形知识和经验。(4)四种情况,被许可方不需要承担保密责任:

被许可方去的专有技术是已经拥有或掌握的技术

非因被许可方过失已为公众所知晓的技术

许可方公开或被他人窃取而泄密的技术

许可方或第三方已发表的技术资料

保密的地域范围。取决于合同的性质,普通许可不受地域限制,分许可不包括合同规定的分许可地区。

保密的期限。一般技术,保密期限与合同有效期相同,保密期限可以续展,即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将合同原定的保密期限予以延长。

保密的措施。第一,规定技术资料的复制和只用方法以及技术资料的回收。第二,限制接触核心技术秘密的成员。被许可方泄密构成违约,许可方泄密,全部泄密,被许可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部分泄密,被许可方对泄密的部分不再继续承担保密义务,要求降低技术使用费

泄密的责任。

(3)许可方的保密义务

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提供的合同工厂的厂址情况,水温,地质资料,生产能力,产品种类,经销渠道等生产经营情况应承担保密义务。

许可方在订立合同后,应对其转让的技术进行吧奥秘,不得以危害倍速客房为目的将其技术公开。

在被许可方将其发展的技术回授给许可方时,许可方ing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被许可方回授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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