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广播电视台川汇频道讯 通讯员 张述涛)
7月4日上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任某、李某、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2016年11月,褚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周口市东新区搬口办事处,在倒车过程中因观察不力将行人任某碾压在车轮下,造成任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褚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的父母遂将褚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6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任某、李某61万元,褚某赔偿17000余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认为任某是农民,要求赔偿金额应该按照农村收入水平标准执行,表示不服判决,上诉至周口中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任某虽是农民,但土地已经被征用,属于失地农民,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已不能依赖土地,加之其居住地早已划归城镇管辖,生产、生活和消费均在城镇,故应当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相应损失,遂当庭宣判,驳回某保险公司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