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清单
单级:可支配收入*20*等级% 多级:ct*C1*(ih+) 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 关于扶养人上市劳动能力得依据,最好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意见,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伤残的再提供伤残鉴
定书。
2, 扶养人得户口本,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得提供暂住证。
3, 被抚养人与扶养人间的关系证明,可提供派出所证明。村居委会出具证明。
4, 被抚养人有几个供养人得依据。
5, 被抚养人户口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得依据。被无恙人居住在何地得依据。
2011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损害赔偿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5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3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390元;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
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2011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1-3-15 12:20:00 阅读次数:73 所属分类:人身侵权赔偿研究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涉及伤亡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咨询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电话0571-88841896、88845996。
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85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3元; 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390元;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如果有多个伤残等级的,以最高者确定赔偿指数,其他等级十级至六级的,计算2%附加指数;五级至一级的,计算4%附加指数。赔偿指数与附加指数之和最大不得超过100%。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说明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现行法律并没有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在审理时仍然应当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