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说明:
一、本指标体系主要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方案》(教高〔2008〕5号)制订,指标体系中建议重点考察内容主要参考《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
二、 评估结论标准
本方案主要评估指标8项,考察要素25项,其中重点要素9项(即:带“”的考察要素1.3、2.1、3.2、4.1、5.1、5.4、6.2、7.2、8.2)。每项考察要素分A (优)、B (合格)、C (不合格)三个等级,指标体系表中的等级标准及内涵说明给出了A (优)和C (不合格)两级,介于二者之间的为B (合格)。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二种,其标准如下: 1. “通过”的标准
达到下列条件,即为“通过”:重点要素C <3项,且全部考察要素C <6项 2. “暂缓通过”的标准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即为“暂缓通过”: (1) 重点要素C ≧3项;
(2) 重点要素C <3项,但全部考察要素C ≧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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