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环〔2009〕7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冶炼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来,国内有省市发生了因放射源使用单位管理不善造成放射源丢失,废旧金属冶炼单位将放射源与废旧金属一同回收冶炼,导致钢炉炉体及炉渣放射性水平异常的辐射事故,给当地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为杜绝类似辐射事故在我市发生,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各金属冶炼企业应建立落实好废旧金属的辐射监测制度,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配备辐射监测仪器、设备,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在冶炼前对废旧金属进行辐射剂量监测,防止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熔入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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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冶炼企业应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校验与维护,如实记录监测结果,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环保部门,发现废旧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应及时做好送贮工作,追踪调查污染途径,消除环境污染安全隐患,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我局。
三、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将文件转发辖区内各金属冶炼企业,并组织对金属冶炼企业的检查,对逾期未配备辐射监测仪器、未进行放射性监测、未如实记录放射性监测结果的金属冶炼企业,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检查有关情况请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告我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金属冶炼 安全 通知
抄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各区县(自治县)环
境保护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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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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