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事故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芜湖港华事故呈报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合承包商在施工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上报芜湖港华工程技术部、安全风险部;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同时要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用电话、电传的方式逐级上报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伤亡者或失踪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分析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现场控制及事故上报情况。
3、发生火灾事故时,承包商应立即拨打119报警。火灾处理结束后,承包商应将造成事故发生的详细报告,上报芜湖港华安全风险部。
4、在道路上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公安交警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将造成事故发生的详细报告,上报芜湖港华安全风险部。
5、施工现场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承包商应立即向当地的环境保护局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保护措施。
6、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假材料、做假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