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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制度手册

06/24

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手册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5年6月3日发布 2015年6月7日实施

目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布令 ...................................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 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 10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 13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 15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1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2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 24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 27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29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 3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 34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 36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 38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 41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 4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 .......... 47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布令

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 基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规章制度分册》。本制度集中体现了公司高层领导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组织机构、策划活动、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是公司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法规性”、纲领性的文件。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规章制度分册》经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批准发布,于2015年 6 月 7 日起实施。公司各级领导及全体员工务必认真学习领会,并严格遵照执行。

(盖章)

2015 年 6 月 7 日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相关工作岗位的员工及组织。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 职责

本责任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5 管理程序

5.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5.1.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1.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5.1.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1.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1.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5.1.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5.1.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5.2 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5.2.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2.2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2.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2.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2.5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2.6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2.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2.8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5.2.9负责落实全体员工工伤保险的资金。员工工伤保险应记录在名册中。

5.2.10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布臵、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有关安全方面的重大决议。

5.2.11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负全部责任。

5.3 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职责

5.3.1协助主要负责人全面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负责。

5.3.2 统筹协调、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3.3 对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4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如发现重大隐患,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主要负责人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5.3.5如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按时间规定和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对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并迅速赶往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内部的事故调查与处理。

5.3.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4 主任安全职责

5.4.1 对本部门责任区域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5.4.2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结合本部门实际,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措施。

5.4.3 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会议,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5.4.4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5.4.5 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区的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5.4.6 落实本部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督促隐患整改,并落实整改情况,

定期将本部门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上报上级领导。

5.4.7 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5 副主任安全职责

5.5.1监督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伤亡事故,职业危害,突发事件及重大隐患,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5.5.2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经批准后负责落实。

5.5.3了解现场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不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5.5.4 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干部,职工的执行情况。

5.5.5 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督促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的完成情况。

5.5.6 参加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有权要求解决,否则,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制止施工和生产。

5.5.7 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5.5.8 组织新职工岗前安全教育和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考核、发证工作。

5.5.9 制定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5.5.10 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5.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5.12 在业务上接受相关监察部门和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在向行政领导报告工作的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5.6 护士长安全职责

5.6.1 贯彻执行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制止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的行为。

5.6.2 配合修订、指导编制工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5.6.3 组织下属护士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5.6.4 参与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无法整改的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5.6.5 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7 医生安全职责

5.7.1 遵守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

5.7.2 杜绝医疗事故,对突发和意外事故随叫随到。

5.7.3 保持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安全可靠,消防通道无杂物堵塞。

5.7.4 按时参加本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本部门安全生产例会。

5.7.5 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上报上级领导,协助制定整改计划。

5.8 护士安全职责

5.8.1 负责日常护理工作,严格遵守护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5.8.2 在进行护理工作前,检查各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工作是否正常,笔迷看出现意外事故。

5.8.3按时参加本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本部门安全生产例会。

5.8.4 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上报上级领导,协助制定整改计划。

5.9 其他员工安全职责

5.9.1 本单位全体员工都应各司其责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5.9.2 本单位企业全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止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5.9.3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签订载明有关企业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并对生产安全事故依法承担责任的合同;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及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健康保障,同时应该按规定领用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5.9.4 本单位全体员工有权了解其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与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5.9.5 本单位全体员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错误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从而帮助企业依法管理, 防止企业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5.9.6 本单位全体员工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场所,以防止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5.9.7 本单位全体员工应当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持证上岗的则持证上岗。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提交安全生产机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以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整体素质。

5.9.8 本单位全体人员在企业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按时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防止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5.10 工会职责

5.10.1 监督本单位遵守国家、北京市安全法律法规。

5.10.2 建立健全工会系统安全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5.10.3 工会有权对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出意见。

5.10.4 工会对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5.10.5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5.10.6 参与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检查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5.10.7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相关工作岗位的员工及组织。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职责

本责任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

5 管理程序

5.1 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5.1.1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确定职责、批准责任制文本、对各级人员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等;

5.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奖惩标准,并批准制度、标准;

5.1.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包括批准或向投资决策机构、投资人申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等;

5.1.4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并参加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等;

5.1.5组织企业事故隐患的治理,及时事故消除事故隐患,包括组织重大事故上报、批准重要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对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进行评估等。

5.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5.2.1组织、参与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具体职责;

5.2.2组织风险识别,确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具体职责;

5.2.3制定、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判定标准,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的具体职责;

5.2.4组织、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职责;

5.2.5组织、实施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考核奖惩的具体职责;

5.2.6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信息的具体职责。

5.3 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5.3.1 各部门通用职责内应规定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5.3.2 应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专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根据业务分工负责组织各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3.3从事生产活动的车间、仓储等部门及其管理人员,应根据生产活动以及管理职责具体规定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5.4 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5.4.1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权利包括: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4.2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义务包括: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队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5.5.1按专业特长,参加专业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5.5.2针对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事故隐患分类分级、事故隐患治理等建议;

5.5.3参加或审查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或措施;

5.5.4参加对事故隐患治理的验收,包括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5.5.5参加对事故隐患统计资料的分析,提出相关事故隐患预防、事故预警的建议。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1 目的

为了有计划地组织本单位员工参加培训,加强员工安全意识,不断地增长员工的工作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明确了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内容、学时以及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员工、转岗员工、复岗员工、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监总局第3号令

4 管理职责

a ) 本单位___________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b) 本单位___________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5 管理程序

5.1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a)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b)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岗位存在危险源和安全操作技能;

d) 安全设备设施、工作、劳保用品的使用、维护保养知识;

e) 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f) 职业健康知识教育;

g)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5.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5.2.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5.2.2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12学时。

5.3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5.3.1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24学时。

5.3.2 员工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5.3.3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5.4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需经过安监管理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政府有关要求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进行备案登记。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5.5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经过质监管理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书,方可从事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政府有关要求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进行备案登记。。

5.6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

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须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培训登记表,、教育培训考试试卷、考试考核成绩,证件复印件复审教育登记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工作总结等。

5.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式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式采取授课方式,不定期会聘请外部专家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此制度。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本单位安全生产会议的分类、时间间隔及会议程序及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会议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 职责

a) 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

b) 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并对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c) 各部门负责组织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会议。

5 管理程序

5.1 安全生产会议的分类

5.1.1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5.1.2 安全生产例会;

5.2 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5.2.1安全生产专题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议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由主持召开。

5.2.2 会议内容

a) 传达贯彻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文件;

b) 研究颁布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 各单位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情况;

c) 总结本季度工作、布臵下季度工作;

d) 介绍安全生产管理典型经验;

e) 审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f) 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g)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决策;

h) 一般及以上事故处理;

i) 表彰奖励。

5.3 安全生产例会

5.3.1 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主持召开。

5.3.2 会议内容

a) 传达、贯彻国家、上级文件精神;

b) 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c) 研究事故隐患及整改措施。

d) 布臵安全生产工作。

5.4 特殊情况下,由会议主持者提议,可随时召开上述会议。

5.5 各类会议组织者负责整理、保存会议记录(纪要),保存期限3年。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目的

本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 职责

a) 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并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监测工作; b) 各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5 管理程序

5.1 安全生产检查的分类

5.1.1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检查、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5.1.2 日常检查是落实本单位全方位巡回检查制的重要形式,各单位要以现场为中心,狠抓日常可能发生事故的人、机、环境等主要因素,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从事后管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5.1.3 综合性检查是本单位组织的对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进行的检查,检查的范围是全方位的,内容是综合性的。检查采取统一组织集中检查的方式。

5.1.4 专业性检查是对某项危险性大的作业活动或某一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进行的专门检查,如危险作业、重点设施和设备、用电、安全防护等。检查以装臵运行情况、安全装臵、自保系统、本身缺陷、执行规章制度、安全防护等为内容。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清隐患和问题的现状、原因及危险性,提出预防和整改建议,督促消除和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5.1.5节假日检查是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节前及节日

期间的安全、保卫等项工作的安排和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 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b) 假日生产的安全措施及安全负责人的安排落实情况;

c) 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环保教育情况;

d) 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风险削减情况;

e) 公共场所的防火、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f) 节日值班人员的落实情况。

5.1.6 季节性检查是换季前的预防性检查。

a) 春季检查以防雷电、防解冻跑漏等为重点;

b) 秋季检查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和防冻保温为重点。

5.2 检查的主要内容

1) 查制度:即检查各项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是否落实,各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

2) 查设备:即检查各种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备,并处于正常的运

行状态;

3) 查知识:即检查职工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4) 查纪律:即检查职工是否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和劳动

纪律;

5) 查隐患:即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已查出的各类问题是

否落实了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6) 查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佩带和使用是否符合标准;

7) 查环境卫生:即卫生是否设专人负责及时清理;

8) 查消防:即各部门配臵的灭火器,是否按规定要求摆放在适合的位臵,

并且做出明显标识,注意防潮、防晒。灭火器材是否由专人管理并进行定期检查。

9) 其他事项:其它安全检查基础工作以及涉及现场的其它问题。

5.3 检查的时间与形式

5.3.1 综合性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5.3.2 日常检查,员工要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制和班前(以着装、防护措施、工作环境、设备机具为主要内容) 、班中巡回检查制。

5.4 检查程序

5.4.1 安全检查进行前,由安全检查发起部门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日程、参加人员、检查内容等,向受检部门下达检查通知。

5.4.2 安全检查中要边查边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下发受检部门。

5.4.3 若检查发现有可能酿成重大事故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受检单位立即整改。

5.4.4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根据整改计划逐项落实并限期整改。

5.4.5 安全检查发起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证。

5.4.6 检查发现的问题,因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或同一问题连续出现的,追究问题部门领导的责任。

5.5 检查总结和上报

5.5.1 各种形式的检查,要依据安全生产检查流程进行,同时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表。

5.5.2 检查出的隐患要编制整改方案,做到“五定”(定项目、定任务、定措施、定资金、定完成时间),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还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原则、事故隐患分类、发现与报告,技术与投资、治理与评估以及考核等管理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局16号令

北京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5‟55号

4 职责

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5 管理程序

5.1 事故隐患治理基本原则

1) 事故隐患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2)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3) 事故隐患在未治理或消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对事故隐患实行部门级监控;

5.2 事故隐患发现与报告

5.2.1 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逐级评估上报。

5.2.2 各级事故隐患治理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积极组织治理。对当时不能治理的和本级无能力治理的事故隐患,应立即逐级上报,同时告之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5.2.3 对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决定停工治理。

5.2.4 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1) 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2) 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3) 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4) 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5) 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5.2.5 各部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主管安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汇报,组织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包括如下内容:

1) 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的条件;

2) 对生产装臵、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3) 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4) 制定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演练;

5) 明确控制程序,责任分工,落实监控人员。

5.2.6 本单位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5.2.7 每季度末、每年底主管领导签字将查出的重大隐患及整改进展情况报主要负责人。特别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5.3 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5.3.1 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备案。

5.3.2 经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参与整改的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按照标准认真自检。安全领导小组监督检查。

5.4 事故隐患技术管理

对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专项隐患治理项目,实施部门要通过考察、论证和比选,选择适用、安全、可靠、稳定、成熟的技术。

5.5 事故隐患投资管理

5.5.1 除特殊的事故隐患应急项目可直接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外,其他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要编制治理方案。

5.5.2 事故隐患专项治理项目要严格控制投资,要做到专款专用。

5.5.3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申报审批权限执行政府有关规定。

5.5.4 所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安全和消防管理应按规定执行。

5.6 事故隐患治理与评估

5.6.1 对需要立项投资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成立事故隐患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在分管安全负责人牵头,主管部门组织,和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及有关业务人员参加。

5.6.2 对事故隐患评估,应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 事故隐患类别;

2) 事故隐患等级;

3) 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4) 隐患治理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5) 事故隐患治理建议;

6) 治理资金估算及来源。

5.6.3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部门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申请审查验收。

5.6.4 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5.6.5 安全领导小组对隐患治理项目实施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2)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落实情况;

3)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治理进度;

4) 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5.7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考核

5.7.1 主管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报送信息。确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按期完成。

5.7.2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进度和工程质量纳入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5.7.3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和实施结束后,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验收等工作。

5.8 奖励与处罚

5.8.1 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5.8.2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主管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成事故隐患所在部门及时组织评估和处臵。并督促组织治理。

5.8.3 严格按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实行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

5.8.4 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8.5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治理不认真的,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 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和程序等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493号令

4 职责

a) ________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及时、如实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b) 事故涉及的相关部门需参与事故调查并监督事故处理的落实情况。 c) 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伤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以及事故伤亡者的善后处理工作。

5 管理程序

5.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5.2 事故报告

5.2.1 事故报告程序

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发现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________汇报, 一日内以事故快报形势书面报告;

2) ________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3) 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在立即(1小时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5.2.2 事故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

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已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3 对承包商在工程现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按上述程序要求执行。

5.2.4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3 事故应急

事故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4 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_________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设施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和收集资料等工作。事故部门应派专人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动、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有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 事故调查

5.5.1 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由各相关部门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调查。

5.5.2 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由各对口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调查。

5.5.3 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负责调查的部门牵头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

5.5.4 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5.5.5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5.5.6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5.7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5.5.8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6 事故处理

5.6.1 凡属本单位内部调查处理的轻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5个工作日内做出事故处理决定。

5.6.2 事故处理必须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5.6.3 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事故处理的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向各部门通报。

5.7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规定明确了本单位安全费用的分类、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本单位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4 职责

a)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

b) 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费用的审批。

c) 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支出。

d) 财务部门:负责安全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5 管理程序

5.1 安全费用包括:

a)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b)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c) 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d) 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e) 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f) 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g) 安全标志及标识;

h)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5.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3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5.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5.4.1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5.4.2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

5.5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5.5.1 安全生产费用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5.5.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场所安全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安全进行。

2 适用范围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它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

经审定以下区域确定为我本单位较大危险因素场所:

1) _____________区域

2) _____________区域

3) _____________区域

4) _____________区域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 职责

a)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考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b) 各职能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的较大危险因素场所、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负责。

5 管理程序

5.1 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备系统启用条件

5.1.1 设施、设备上必须编号清楚、标识清晰,区域内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1.2 各种检测试验报告、验收记录齐全。

5.1.3 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

5.1.4 操作人员应必须熟知重点部位的生产工艺、熟悉设备性能和应急救援措施,熟知急救常识,会一般事故的紧急处理并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5.2 管理要求

5.2.1 凡进入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5.2.2 凡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区的操作必须执行监护制度,在重点部位进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审批。

5.2.3 进入危险区域进行检修或改、扩建工作时必须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5.2.4 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系统的更改必须按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5.2.5 部门主管直接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

5.2.6 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控制目标,确定巡检详尽内容和周期,建立设施设备台帐并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巡检。

5.2.7 其他相关部门及本单位领导职责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重点部位及危险作业区负其相应责任。

5.2.8 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对安全重点管理部位及危险作业区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5.3 巡检要求

5.3.1 班组每班巡检次数不得少于两次,部门巡检不得少于一次,本单位每周一次。

5.3.2 巡检要有专用的巡检记录,记录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5.3.3 巡检内容包括:工作票、危险作业票执行情况、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臵情况、现场紧急出口及紧急疏散情况 。

5.3.4 巡检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要立即联系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立即向部门领导、及本单位领导逐级汇报。

5.3.5 危险作业区巡检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本单位生产工作安全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危险作业许可的类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策划、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及关闭等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危险作业许可的控制。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 术语和定义

4.1 危险作业

a) 临时用电;

b) 动火作业

c) 有限空间作业

d) 高空作业

e) 吊装作业

5 职责

a) 为危险作业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单位危险作业许可类型;组织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危险作业许可的监督。

b) 危险作业部门负责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方案、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并对危

险作业实施检查。

6 管理程序

6.1 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

6.1.1 申报与审批

6.1.1.1 需要进行危险作业的班组应落实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控制措施,编制作业方案,包括相应安全措施,报备审批。

6.1.1.2 审批负责人应到危险作业现场核实作业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有关内容,在各项安全措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予以批复。

6.1.2 危险作业的实施

6.1.2.1 作业班组接到经批复的作业方案并履行告知后,方可进行危险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措施有关要求,在规定的区域、时间内完成。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危险作业、扩大危险作业区域或私自延长危险作业许可时间。

6.1.2.2 危险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作业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6.1.3 危险作业的检查和监督

6.1.3.1 危险作业时限一次不得超过七天,危险作业未关闭前,作业班组安全负责人每天负责检查危险作业实施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

6.1.3.2 危险作业辖区负责人负责监督危险作业许可的实施,确定监督频次、方式。监督中发现违反本规定或措施要求时,有权勒令其停止危险作业并提出整改要求。

6.1.4 危险作业许可的关闭

危险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经所在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危险作业许可关闭,作业单位将作业记录整理归档。

6.2 危险作业安全措施的策划

危险作业实施前,应制定安全措施,明确如下要求:

a) 实施作业许可的对象、范围和类别;

b) 具体的安全作业措施;

c) 风险分析;

d) 风险消减措施及现场确认;

e) 作业过程的监督、监控;

f) 危险作业结束的关闭等。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规范管理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等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1651-2008

4 职责

4.1 为劳保用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劳动环境和工种需要,经过实地调研制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编制采购计划,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4.2 劳保用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

4.3 劳保用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验收、保管及发放。

4.4 指定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取和发放,以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5 管理程序

5.1 劳保用品的采购和保管

5.1.1 根据劳保标准编制劳保用品的采购计划。

5.1.2依据劳保用品采购计划中规定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进行采购。专用、特用劳保用品、用具,必须到国家劳保用品定点供应站采购,应确保生产商具有相应的资质,从而保证员工人身及生产安全。

5.1.3 劳保用品入库时,若发现有不符合使用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库管员有权不予接收入库,并及时向有关部(室)反映,以杜绝由于劳保用品质量问题

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5.2劳保用品的发放及领用

5.2.1劳保用品是本单位为保护员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人身安全以及保证生产安全所提供的防护用品(具),不应理解为员工的生活福利品,员工必须按规定佩戴和使用。

5.2.2按岗位、按标准、按使用年限发放和领取劳保用品。

5.3劳保用品使用

5.3.1配臵的劳保用品应妥善保管,损坏或丢失按折价赔偿标准赔偿后方可领新,如有意损坏,除赔偿原价外,还应进行教育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5.3.2劳保用品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穿戴和使用。不按规定穿用,部门领导有权拒绝其进入岗位。

5.3.3员工在使用劳保用品期间,发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劳保用品,有权向上级领导反映相关情况。

5.3.4 特殊劳保用品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测。

5.4 劳保用品的报废

5.4.1 易耗劳保用品视其磨蚀、损坏情况,如已丧失防护功能,应及时更换。劳保用品更换时遵守“以旧换新”的原则,替换下的劳保用品作报废处理。

5.4. 2 劳保用品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国家指定机构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时,应予以报废。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 目的

为了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为了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安全奖励基金在安全生产中的使用、发放范围标准和考核等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各职能部门。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 管理职责

__________负责安全奖励基金的管理、考核工作。

5 管理程序

5.1 奖励规定

5.1.1 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5.1.2 对在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预防,以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5.1.3 安全综合管理台帐齐全,记录准确的。

5.1.4 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强,培训质量和效果特别明显的。

5.1.5 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5.2 处罚规定

5.2.1 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领导

处以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2.2 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元罚款。

5.2.3 应穿戴而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具)上岗操作的员工每人/次处罚 元。

5.2.4安全管理台帐不健全或丢失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元。

5.2.5 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5.2.6 安全考核的依据为本单位和各部门签定的年度安全责任书的安全责任完成情况。

5.3 奖惩的方式分为行政和经济两类

5.3.1 行政方式:包括通报表扬或批评、处分。

5.3.2 经济方式:包括奖金、奖品或扣减奖金。

5.4 各类奖惩记录、单据,保存期限为3年。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的范围、特种设备的前期管理和日常维护,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549号令)

4 术语和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 职责

5.1 为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5.2 在管辖范围的职责包括:

a) 组织特种设备的验收工作;

b) 组织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或使用证办理工作;

c) 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d) 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及考核;

e) 安全阀、防爆片等安全附件管理工作;

f) 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g) 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特种设备的年度检查、检验、检修计划,并负责实施;

h)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台帐和档案资料。

6 管理程序

6.1 前期管理

6.1.1 特种设备购臵时,要选择具备生产许可资质的厂家。特种设备生产厂家应提供随机出厂文件,包括: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

b)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c)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d) 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6.1.2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标志应当臵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臵。

6.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a)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资质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调控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2 日常管理

6.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6.2.2 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检查记录。

6.2.3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定期检验。包括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调控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的定期校验。

6.2.4 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锅炉一般为2年,压力容器一般为3~6年,载人升降机为1年,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为2年。

6.2.5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6.2.6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

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6.2.7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2.8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6.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6.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6.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6.3.3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6.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6.3.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培训、取证以及复审的管理要求,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549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4 职责

a) 为特种作业人员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需求的审定,组织培训并联系取证和复审;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及证件等管理工作。 b)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单位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c)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5 管理程序

5.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范围

a) 电工作业人员;

b)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

c) 放射操作作业;

d) 制冷作业人员;

e) 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5.2 取证和复审

5.2.1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确定取证工种项目及人员后,报办本单位,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联系进行取证培训。

5.2.2取证培训考核合格后,证书原件由登记、存档。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持复印件上岗。

5.2.3特种作业人员只有在获取证书后,在有效期内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5.2.4证书的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安排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上岗资格。

5.2.5离开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5.2.6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要求,经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6年一次。

5.3 日常管理

5.3.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保障特种作业满足生产实际需要。

5.3.2对违章作业者,根据情节可收回特种作业上岗证并按《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执行。

5.3.3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记录台账。特种作业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及时调整相应档案。

5.3.4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要做好获证人员的日常教育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知识和技能的不断提高和更新。

5.4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4.1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4.2 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4.3 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5.4.4 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本单位相关方安全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此制度。 2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对承包方安生生产的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方,服务提供方,设备、物料供应商、废弃物处理方及监测、医疗、保险等承包方在安全生产方面施加影响及管理。

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 术语和定义

4.1 承包方

为本单位提供机电、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4.2 供应方

为本单位提供设备、物资、材料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如设备厂家(商)、物料供应商、废弃物处理方、服务外包方等。

5 职责

工程承包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其它承包方管理按照对口业务分别由对口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6 管理程序

6.1 资质审查

承包方必须资质健全,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管理协调一致的管理体系,接受资质审查;具体内容包括:

a)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级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人员操作证,证书(消防专业许可证、安全资格证书等)的种类、数量应达到从事服务项目的需要;

b) 确认施工管理能力、技术力量和队伍素质;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和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满足工程服务需要;有可靠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及安全资质证书;

c) 审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措施以及施工安全生产业绩,必须达到安全施

工的要求;

d) 安全设施、急救器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用品能够满足从事服务项目的

需要;

e) 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有不少于五年的项目承包经历; f) 禁止无证和临时性的农民工进入现场从事机电设备的检修工作。

6.2 入场教育和手续

6.2.1承包方签订项目合同和安全环保合同生效后,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方面教育;教育有教案、有记录,教育时间不少于4小时;并经答卷考试合格,成绩单存档保留一年。

6.2.2承包方凭考试成绩单办理入场手续,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取得临时安全生产作业证,方可从事作业。

6.2.3教育的内容:

a) 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作业时应遵守的环境保护、工业卫生、防

火防爆、用火、交通、临时用电和占挖道路等管理制度);

b) 本单位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

c) 历年事故案列。

6.2.4承包方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有权停止其作业。

6.2.5承包方在施工作业中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规定对变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

6.3 承包方管理

6.3.1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不得擅自转包,凡是发现擅自转包,主管部门或保卫科有权不予办理任何手续。

6.3.2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项目(过程)安全生产作业计划书,提出开工报告,经主管部门或保卫科审批后方可施工。

6.3.3承包方在施工作业、采购或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要求,执行相关的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

a) 施工承包方在检修施工进入有限空间、动火、高空作业、起吊作业、临

时用电等每一个作业过程都要严格执行生产受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办理相关作业票,各种特殊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特殊人员作业证”和“作业票”,以备检查;

b) 施工承包方严格遵守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环保、消防管理规定,要全面掌

握作业点的生产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6.3.4承包方必须具有安全资格的法人代表或指派代理人,作为施工现场第一负责人。

6.3.5承包方在施工作业、采购或销售过程中,必须实行质量保证终身制;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要求;对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负全责;保证不威胁或损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诺、方针、目标的实现。

6.3.6施工现场生产与施工双方,要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检维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所在施工单位和承包方人员应该全过程有专人现场监督,监护人员要全程在施工作业点监护。对于存在交叉作业的区域,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6.3.7承包方根据项目所在单位在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告知的作业危险源,进行作业风险识别和评价,提出作业风险因素削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操作规程,经审批后实施。

6.3.8承包方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根据危险特性设臵相应标志,夜间要设有红灯警示,并做好防护。施工和检修机械、施工器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3.9承包方在作业中未经所属部门批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如作业需要占用消防通道时,承包方必须到保卫科办理手续,在规定期限完工后,要立即恢复。

6.3.10承包方进入场区的施工车辆要按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证”、配臵灭火

器,在规定的路线上行驶。遇有异常情况,施工车辆要听从项目所在单位的指挥。

6.3.11承包方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通知项目所在单位或所属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

6.3.12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应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恢复施工作业场所原有的环境面貌,并经所属部门验收。

6.3.13承包方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环保检查,坚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3.14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发生的事故,参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3.15承包方违反本规定,将依据本单位考核规定处罚,款项上交财务;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或取消施工资格。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确定了本单位适用于其生产活动和其它应遵守的安全责任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等方面,确保本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评审、修订与考核。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4、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评审、修订与考核的相关事项。

5、管理程序

5.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1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至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并征求意见;

5.1.2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安全第一责任人;

5.1.3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会;

5.1.4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5.2 培训

5.2.1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安全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生产部门等部门组成 ;

5.2.2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5.2.3经评审通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5.3 考核

5.3.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由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5.3.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绩效测量结果报安全第一责任人认可。

5.4 周期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每年应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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