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国土资发„2009‟17号
永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 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等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站、所及中心:
为规范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高执法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和州国土资源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永顺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等9项制度,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一、为了全面落实《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强化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实施动态巡查全面工作。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时,各中心所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三、各中心所要结合本所实际,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巡查范围和巡查职责,落实相关责任,严格目标考核,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
四、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按照本县行政区域分布情况,将全县划分为三个等级的巡查区域。
(一)一级巡查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
2、国道、省道两侧50米范围内;
3、县城、建制镇、城乡结合部;
4、重点项目建设区及重点矿区。
(二)二级巡查区域
1、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
2、县道、乡村道两侧;
3、小集镇周边;
4、个私企业较集中区域。
(三)三级巡查区域
1、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土地;
2、一级区域、二级区域以外的项目建设区及采矿区。
五、 一级区域为重点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二次,二级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三级区域每两月巡查一次,重点抓一、二级区域巡查,兼顾三级区域巡查;全面掌握辖区范围内建设用地和矿区开采动态,实施全程监控。
六、规定相应适合及时发现,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巡查周期。中心所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应每月巡查不少于二次。
七、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中心所要明确划分巡查范围和职责,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主要对一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中心所的巡查工作。
(二)各中心所对辖区范围内的一、二、三级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对二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制止处理,并向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上报具体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立案查处。
(三)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县局分管领导负总责,执法监察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包查、包处理、包监督、包结
案。
(四)巡查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对巡查区域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巡查活动必须有二人以上巡查人员参加,要做到亮证巡查。
(五)巡查人员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清基本情况、责令停工,并将情况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
(六)建立规范完备的巡查台帐,并制作相应规范化的文书,对每次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对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做到及时处理、登记完整、有据可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七)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报告率均达100%。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考核情况在系统内予以通报。
(八)因巡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漏查、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按照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一、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时、合法、有效地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审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通过集体审议的形式,对本级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资料、查处程序、适用法律、处理结论等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集体审议事项。
三、违法案件会审由执法监察大队提出会审申请后,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分管领导主持,执法监察大队的相关执法监察人员、其他相关股室的负责人参加。
四、会审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会审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制度
一、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时、合法、有效地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会审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主持下,召集内部有关人员,通过集体审议的形式,对本级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资料、查处程序、适用法律、处理结论等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集体审议事项。
三、违法案件会审由执法监察大队提出会审申请后,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由分管领导主持,执法监察大队的相关执法监察人员、其他相关股室的负责人参加。
四、会审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会审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是否恰当;
(五)处理意见是否合法。
六、会审程序:
(一)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对案情及处理建议的汇报。
(二)审查涉案证据资料;
(三)审查案件处理程序和法律文书;
(四)审查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和适当性。
七、会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审讨论情况,提出如下会审意见:
(一)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与情节需作进一步查实和补充的,由案件承办人员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事实,提交下次会审会议再审;
(三)适用法律不准确,定性不准,重新确定案件性质;
(四)会审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有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违法案件按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八、案件处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多数与会人员意见,
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九、 一般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讨论决定后,严格以法定程序执行,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
十一、会审时应指定专人做好会审记录。会审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会审人员发言的观点和内容,并形成会审会议纪要,经与会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
十二、参加案件集体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事项相关的内容。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上报备案制度
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应每半年将正在查处和结案的案件报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备案。
二、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对在查处中确定为重大的或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7日内上报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备案。
三、向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上报备案的重大案件包括:
(一)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支队构交办、转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
(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五)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非法所得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探矿权
50万元以上,采矿权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各类矿业拒缴、欠缴、拖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较大的违法案件。
(八)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认为应当上报备案的其他典型案件。
四、备案材料包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分文件、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法院判决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报告。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一、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0743-5222276;0743-5235480)。各中心所应在办公场所设立举报箱并定期开封。
二、接到群众举报,受理人应做好举报登记记录,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三、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归口交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进行查实,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对举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初步查明事实的七日内立案,并在一个月内结案。对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将调查结果按时反馈给举报人。
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署名举报的,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其姓名、住址等情况。
六、对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和查处违法案件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七、应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台帐档案,对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和总结。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执法监察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而作出的具体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
本制度所称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致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而实施处罚;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幅度;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五)其他情形。
一年内造成过失错案一宗,重新进行执法监察岗位培训,考核
上岗;错案二宗,给予通报批评;错案三宗,给予行政处分。
四、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事实,造成错案的。一年内造成以上错案一宗,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依法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外,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取消当年所有的奖励;一年内错案二宗者,除负以上经济责任及处罚外,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违反保密规定,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与当事人串通,教唆当事人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致使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各级负责人违法批办与案件有关的事项,或者越权干预案件的调查、处理,造成错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案件调查、审核工作出现重大疏漏,造成错案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六、遵照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造成错案的,不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对案件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执法监察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八、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责任自负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九、对错案责任人,应根据其过错情节及造成危害的程度,采取批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对当事人的赔偿费用、暂停执法监察工作或者收回执法监察证等处理措施。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错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一) 对及时发现错误并主动纠正,且危害不大的;
(二)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三) 属于过失行为的。
十一、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
任。
(一)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二)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三)干扰或阻碍错案追究工作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制度所列过错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行政执法证管理使用制度
一、为规范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保障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做到行政执法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由湖南省政府统一印制,州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三、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凭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亮证执法,并在有关文书的记录中记载执法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编号等。
四、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资格条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和行政执法监督岗位的;
(二)具有良好的在政治素质;
(三)经过县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者。
五、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范围。
(一)局党政一把手;
(二)分管业务工作领导;
(三)执法监察大队及法规股工作人员;
(四)各中心所、股室从事执法监察工作的相关人员等。
六、《行政执法证》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持证人调离执法岗位、被辞退、辞职、退休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统一退回县法制办。
七、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及时报告执法监察大队,再按照程序向县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
八、行政执法证件必须按要求进行年审注册,未经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九、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处理的,由局法规股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上报县法制办。
十、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核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参照本制度管理,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一、按照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确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数据统计资料及时报送,特制定本制度。
二、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及各中心所应确定专人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各中心所应当在每月21日前将违法案件和查处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在每月23日前将违法案件和查处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并按要求报送分析报告。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应当按国土资源部统一制作的表格填写,不得自行印制。
五、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应由局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县局印章后上报。各中心所的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由所长审签,加盖中心所印章后上报县局执法监察大队。
六、统计数据要准确、真实、全面,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涂改。杜绝拖延不报,影响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法案件统计汇总的情况。若经上级检查发现有此类行为发生的,视情况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村级协管员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发现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协管员的确定。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名协管员,原则上确定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该村的协管员。具体人员名单由中心所衔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然后核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协管员上岗证。
三、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村国土资源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宣传工作。
(二)协助县局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中心所做好动态巡查工作,做好本行政村的耕地保护工作,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及时制止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和其他土地的违法建房、非法采矿、毁田取砂等行为,并及时向当地中心所报告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和组织避让工作。
(三)协助做好所辖村国土资源管理日常检查、监管、登记、调处等工作。
(四)协助中心所在本村的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协助上级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作。
(五)对本村不能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上报(24小时内)。
四、各中心所定期组织协管员学习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
五、各中心所要建立协管员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协管员会议,对动态巡查工作进行总结、部署,加强学习交流,提高协管员保护耕地和矿产资源责任意识,及监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工作能力。
六、协管员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中心所,中心所要按照规定定期统计报表,并上报县局。
七、保障协管员补贴经费。对协管员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在执法巡查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案不报,甚至隐瞒的协管员,及时予以更换。对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有权机关追究协管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