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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与日本司法救助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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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0 0 6年第 2期( 总第 9 5期)  

完善我 国司法 救助制度 的几 点建 议 

— —

与 日本 司法救助制度 的比较 

李  艳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7 ) 30 2 

摘 要: 诉讼救助制度是保障 3事人接近正义的客观需要 , 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我国应建立相  - " 也是 应的司法救助 申请救济制度 , 对于驳回的司法救助的申请应允许 当事人上诉。  

关键词: 民事诉讼费用 ; 司法救 助  

中图分类号 :9 52 D 1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8 65 (0 60 — 14 0  10 ~ 9 12 0 )2 0 1 — 4

民事诉讼费用的概念及其构成 

费用 。具体规 定 如下 :  

( ) 一 民事诉讼 费用的概念 

1裁判费用 。 .   所谓裁判 费用 , 是指 当事人在进行诉讼 时向法  院交纳的必要 费用 。裁判 费用 分为手续 费和垫付  金。手续费又称司法必要费用 , 是当事人向 法院寻  求裁判时所交付的金钱。 日 民事诉讼法对需要交  本

纳手续 费的申请进行 了列举。其 中, 起诉 、 控诉 、 上  告、 诉的变更 、 反诉 、 独立诉 讼当事人 的参加和共同 

在民事诉讼 中, 征收诉讼 费用是 当今世界各国  

普遍实 行的一项 重要制度。按照 国内法学界 的通  说, 民事诉讼费用 , 即是“ 民事诉讼 当事人 在进行诉 

讼时应当依法交 纳和支付 的费用” 。也有 的学者认 

为, 民事诉讼费用仅指“ 当事人进行 民事诉讼依法应 

当交纳的费用”此种说法将民事诉讼费用仅 限定于  , 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  

从狭义的诉讼 费用概念来看 , 诉讼费用可以理  解为当事人 因诉讼而交给法院的费用。它实 际上就 

诉讼参加的申请 、 支付督促 申请 、 参加申请等原则上 

按诉讼或请求标的额交纳手续费 , 丽申请再审、 诉讼 

提起前和解的提出 、 特别代理人选任 申请 、 许可代理 

是所谓的裁判费用 ( 即当事人 因诉讼而必须支付 给 

法院的一切费用 ) 。在我国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 中,   包括了诸如法院 的案件受理 费用 、 证据保全 费用等  等; 从广义的诉讼费用概念来看 , 民事诉讼费用是 当   事人 因参与诉讼而承担的所有费用 。它包括 当事人 

的申请 、 申请 、 回避 申请诉讼继 承等费用 , 则采用交 

纳定额手续费的形式。所谓垫付金 , 是指 当事人应  该向法院以外 的其他人交纳的费用。它主要包括证 

人、 鉴定人 、 翻译人 的差旅费及住宿费 、 翻译费、 委托  调

查和委托鉴定的报酬及费用等。这些费用最开始 

交与法院的费用和因诉讼支付给除法院外的其他主  体的费用两部分 , 后一部分 指的是当事人 因诉讼需 

要聘请律师 、 会计师和鉴定人等而支付的费用 、 当事 

由法院从国库 中直接支付给证人 、 鉴定人 、 邮政官署 

等个人或机构 , 但最终需要 由当事人负担 , 所以将这  些费用视为国库的“ 垫付金”  。

2 当事人 费用 。 .  

人 因为诉讼而支 出的差旅费等_ 。 日本和我 国, l   J 均  将此部分费用排除在诉讼费用之外。  

( 民事诉讼 费用的构成  二) 在 日本 , 民事诉讼费用分 为裁判费用 和当事人 

收稿 日期 :0 5一l 20 2一O  3

当事人费用 , 也称为裁判外费用 , 是指为了进行 

诉讼 , 当事人与法院之外的人发生一定的关系 , 而为 

此由自己支 出的费用。法律规定 的当事人费用包 

作者简介: 李艳 (91 , 。 18 一)女 湖北荆 门人 , 武汉大学法学 院 20 级法律硕士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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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 出庭时 的差旅 

费、 津贴 、 日 住宿费; 诉状制作费; 准备文书制作费 ;  

系人 申请或依职权 , 可以随时决定撤销诉讼救助的 

裁定 , 并令其交付延缓支付的费用 。  

第 8 条( 5 催缴延缓支付 费用 的方法 ) 受诉讼   

书证资料的抄写费等。  

日本的诉讼费用救助制度仅对前者适用 , 对后  者不具有救助的效力。   在我国, 根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规定 , 诉  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 , 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  用 。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 、 鉴定 、 公告 、 翻译费; 证  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出庭交通费 、 住宿费 、 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费 ; 保全 申请费和实 际支 出; 执行判决 、 仲 

救助决定 的人延缓支付的费用 , 以向被命令 负担  可

费用的对方 当事人直接催收 , 在此种情况下 , 律师或  执行官对于报酬或手续 费及其他 费用 , 可以代替受 

诉讼救助决定 的人提 出本法第 7 条第 1 , 7  1 款 第 2

条或第 7 条第 l 3 款的申请及强制执行 。  

第 8 条( 6 即时抗告 ) 对在本节规定 的决定 , 可 

以即时抗 告 L 。 2    J

裁和调解协议的费用 ; 民法院认为应 由当事人负  人 担的其他费用。  

由此可见 , 我国的诉讼费用其实相当于 日本的  “ 裁判费用” 这一部分。这跟两 国不 同的诉讼模式  ( 本为混合主义诉讼模式 , 日 我国为职权主义诉讼模  式) 有很大的关系。   二、 我国

与 日本民事诉讼费用救助制度的比较  ( 日 一) 本民事诉讼 费用救助制度  在 日本 , 诉讼救助是指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 时如 

2诉讼救助的适用对象 。 .   日 本是一个社会保险制度相当完善 的国家 , 所  以救助对象的典 型条件就是 : 收入在政府规定的最  低水平线之下 , 且接受贫 困救济补 贴的 自然人 。 并   当然 , 作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人 、 企业等团体组织  如果有发不起工资等情形 , 也能够作为诉讼救助的  对象  。   3诉讼救助适用条件 。 .  

根据 日本《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适用司法救助 

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   () 1经济 困难要件 。  

无力支付裁判费用或支付裁判费用后将造成显著的   生活困难 , 则国家可通过一定 的程序允许当事人缓 

交该费用的制度。诉讼救助制度并没有关于减少或  免除审判费用的规定 , 暂缓 预交 的费用在诉讼终结  时仍必须 由当事人承担。不过在诉讼终结时 , 当 应   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实在没有资力 , 法院最终会 

免 除该项 审判 费用 。  

根据 日本新《 民事诉讼法》 规定 , 进行诉讼救助  的经济条件是 :没有财力支付准备及进行诉讼所必  “ 要费用” 或者是“ 因支付该费用而造成生活上显著困  

难的” 。这里“ 经济困难 ” 的判断标准 主要是看诉讼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平均生活是否达到 国民的一 

1诉讼救助的法律规定。 .   日 本诉讼救助的有关规定表现在 日本的新《   民

般生活标 准。在 日本 司法实务 判例 中, “ 对 一般生 

活” 具体收入的判断标准 , 是以标准劳动者家庭的平  均收入为基础通过各种统计资料计算出来的。   而对于诉讼财力的判定 , 原则上是针对诉讼救 

事诉讼法》 8 条至第 8 条之中, 第 2 6 具体规定如下 :   第 8 条( 2 给予救助 ) l 第 款 对 于没有财力支 

付准备及进行诉讼所必要的费用 的人 、 或者 因支付  费用而造成生活显著 困难的人 , 法院根据 申请 ,   作出 诉讼救助的裁定 。但是 , 只限于并非无胜诉希望的。   诉讼救助的裁定 , 由各审级分别作 出。 应  

助申请人本人 的财力进 行的。所 以, 如果妻子为 申  

请人时则不应考虑其丈夫的财力。父亲或母亲为申   请人时则不考虑他们子女的以及其他有赡养义务的  亲属的财力 。之所 以遵循这一原则 , 因为诉讼救  是

第 8 条( 3 救助的效力 ) 诉讼救助的裁定 , 按照 

其具体的决定 , 对诉讼 及强制执行 产生下列效力 :   () 1延缓交纳裁判费用 、 执行官的手续费及执行

官执  行职务所需要的费用 ;2 延缓交纳法院以命令为其  () 委派的律师报酬及费用 ;3免除诉讼费用的担保。 ()   第1 款 效力 。   诉讼救助的决定仅对受救助的人发生 

助申请是个人性诉讼所支付的费用 , 一般来说 , 不是 

直接用来维护亲属间的身份关 系的。故而 , 不应该 

将诉讼费用的承担及垫付纳入夫妻间的合作扶助义 

务、 婚姻费用负担义务以及亲属问的抚养义务之中。   如果考虑 了亲属间的收入 , 那么 , 当诉讼救助 申请人 

的有支付财力的亲属不 同意为其支付诉讼 费用 时,   申请人便根本无法提起诉讼_ 。 4    J

在 日本 , 于 经 济 困难 的证 明 方 法 是 以公 共 机  关 关 的证 明文 书 为 中心 的 。 比如 : 祉 事 务 所 所 长 制  福

第2 款 法院应以裁定命令诉讼继承人支付延  缓支付的费用。   第8 条( 4 撤销救助裁定 ) 在判 明受诉讼救 助    决定的欠缺第 8 条第 1 2 款本文所规定 的要件或 已   经欠缺该要件时, 存有诉讼记录的法院 , 根据利害关 

作 的接受生活保护 的证 明书 ; 民生委员制作的无 职  业和收入的证明书; 工作单位制作 的工资证明书或 

税金代扣代缴单等。这样 , 如果没有特别的事 由,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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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困难的证 明就算完成 。随着 日本新 的《 民事 诉讼 

社会公共福利单位 的; 其他情形确实需要 司法救助 

的  。  

法》 出台, 经济  难的标准愈加变得相对化 , 所谓“ 经 

济 困难 ” 不 只 限于传 统 意义上 的贫 困 , 将 如果 能 证明 

由卜 述规定可以看 出, 在我 国司法救助 的主体  主要是 自然人 , 只有少数较为特殊 的单位和企业 才  能成为司法救助的对象 。大部分的普通单位和企业  是难 以成为救助的主体的。   2 救济的适用条件。现行 的《 . 新规定》 规定  中, 司法救济的适用条件仅是“ 经济确有困难 ” 。只要 当  

因为诉讼费用的支付将 会导致 显著 的生活 困难 , 也  可以获得诉讼救助。当事人在经济能力上有较大差 

异, 一般不能 认为符合诉讼救助的条件 , 但对于诉 讼  周期长 、 双方的攻击防御活动较为强烈的案件 , 当事 

人经济能力的巨大差距亦可以认为符合诉讼援助的  

经济 条件 J 。  

事人能证明 自己的经济确 有困难 , 便可 申请 司法救 

助。当事人请求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 , 除递交司   法救助 申请外 , 应存起诉或 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  足 以证 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其中因生活  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

用 申请司法救 助的, 应当  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 民政 、 劳动和   社会保 障等部门规定 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三、 日本诉 讼 费用救 助 制度对 我 国的启 示 

()并非没有胜诉可能” 2“ 要件。  

般认为对之应作宽泛的理解 , 这一标准比“ 存 

在胜诉可能” 的要求还低。以起诉 为例 , 只要从诉状  上看 原告 的 主张 显得有 道 理 , 是 属 于 完 伞 没 有胜  不

诉 可 能就足够 了。  

( 我 国民事诉讼 费用救助制度的规 定  二) 我 国的司法救 助制度 最初是 由最高人 民法 院  20 年出台的《 00 关于对经济确有 困难的当事人予以 

司法救助的规定》 专门确 立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  发展 , 为了适 应新情况 的需 要 , 高人 民法 院又于  最 20 年 4月 5日修订并通过 了《 05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  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以下简称 《 ( 新规 

1我国应该在立法上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在民  . 事诉 讼法中设 置诉讼费用救助制度 , 目的是为了 其   保障更多的人得到法律的救济 , 特别是消 除处于弱  势地位 的当事人接近法院 的障碍 , 从而更好地保护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 。在 日本 , 诉讼 费用 救 助 制 度 是在 

定》 。在《 ) 新规定》 对司法救助进行 了明确 的定  中,

义: 即是人民法院对于 当事人为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 

益,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 民事 、 政 诉 讼 , 经 济 确 有 困  行 但

民事诉讼法 中用专门的一章规定的 , 在法律效力上 

具有和诉讼法平等的地位 。而在我国, 司法救助制  度是由最高人 民法院 出台的《 新规定》 以规定 的, 加  

属于司法解释 。所 以, 在制定主体 、 法律效力上 自 然 

弱于 国家 正式 立法 。要 想使 司法 救助 制度 更好 地发 

难 的, 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 、 减交 、 免交。我 国的司  法 救 助制度 的效 力范 围不 仅包 括缓 交 , 包 括减 交 、 还   免交。这点与 日本的规定不同。   1司法救 助的适用对象。根据新的《 高人 民 . 最   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 司法救助 的   规定》 以下简称新规定)我国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  ( , 有 1 类: 4 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 、 抚育费 、 抚恤金的; 孤 

寡老 人 、 儿和农 村 “ 孤 五保 户” 没有 固定 牛活 来源 的  ;

挥作 用 , 必须确立它的法律效力。因此 , 就 笔者认  为 , 当由相应的立法机关制定专 门的法律完善此  应

项制 度 , 赋予 它法 律效 力 。  

2 我 国司法救助 制度适用对象主要 限于 自然  .

人, 以及 比较 特殊 的事 业单 位 和 企业 , 如 : 会 福  比 社

利机构 、 敬老院 、 优抚医院 、 神病院 、 S儿童村 、 精 o s  

残疾人 、 患有严重疾病 的人 ; 国家规定的优抚 、 安置  对象 ; 追索社会保 险金 、 劳动报酬 和经济补偿金的;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工伤事故 、 产品质量事故或者  其他人身伤害事 故的受害人 , 清求赔偿的; 因见义勇  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 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 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 进城 务   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  求赔偿的 ;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农村特  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 , 尢其他收入的 ; 自 因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 , 正在接受社会救  济, 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 以为继的; 起诉行政机关违  法 要求 农 民履 行 义 务 的 ; 在 接 受 有关 部 门法 律 援  正

助的 ; 当事人 为 社会 福利 机构 、 老 院 、 抚 医院 、 敬 优 精 

社会救助站 、 特殊教育机构等 , 而将大量的其他事业 

单位和企业排除在外。虽然在《 新规定》 第三条关于  救助范围的列举中, 在第 1 项有个概括的规定 :其  4 “ 他情 形确 实需 要 司法救 助 的” 但 是 , , 笔者 认 为 , 在现  阶段司法救助费用没有得到 充分保障的情况下 , 普  通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想通过这条来获得司法救助无  疑是“ 水中望月” 。长期 以来 , 很多实务界的人 士认  为, 单位涉诉一般不存在诉讼费用缴纳的问题 , 因此  救助的对象主要应是 自然人。其实 , 当前的诉讼  在 实践中 , 交不起诉讼费用的单位 当事人比比皆是 , 尤 

其是 对 于那些 诉讼 金额 大 , 间久 , 时 实力 对 比 比较 大 

的涉诉单位当事人。制度设 置的不完善 , 使得大部  分弱 势  位 当事人 放弃 了对 自己诉 权 的行 使 和诉讼 

机制 的利 用 , 寻他 途 , 另 也往 往使 得社 会矛 盾更 加激 

神病院 、o s s儿童村 、 社会救助站 、 特殊教育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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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在 日 , 本 法律规定了作为民事诉讼 当事人 的法  人、 企业等团体组织如果有发不起工资等情形 , 也能  够作为诉讼救助 的对象。对于诉讼周期 长、 双方 的   攻击 防御活动较为强烈的案件 , 当事人经济能力的 

设计应 该充分体现保障诉权  防止诉权滥用 的双重  功能 , 而较 为严格 的诉 讼 费用 救 助适 用条 件 更 能 较 

好地体现诉讼费用制度所追求的 目标。   4 我国应设立 司法救助申请的救

济规定 。在 日 .   本, 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于法院关 于诉讼救助 的决定  可以即时抗告 。在当事 人向法 院提 出救助 申请后 ,   法院可能裁定给予救济 , 也可能裁定拒绝救济 。当   事人对于法院拒绝救济 的决定有异议 的, 以通过  可

巨大差距也可以认为符合诉讼救助的经济条件。在  中国现实的环境 下, 社会 的急剧转型导致 了大量的 

单位之间诉讼的产生 , 多效益不好 的单位也的确  很 存在着交不起 诉讼费用的情况。所 以, 笔者认 为, 在 

司法救助制度中明确地加入普通的事业单位和企业  作为救助主体 , 更有利于 当事人诉讼权益 的保障和 

公 平 的实现 。  

定的程序申诉。就我 国现有体制下的法院来说 ,  

国家财政对法院的投入 f ‘ 分有限, 际上 ,   诉讼费用  收入与其 自身利益有着很大的利害关系; 且 而 诉讼  救助案件的增多也会导致法院T作量的加大, 如此  种种 , 法院对诉讼救助 申请 足否能严格按照规定来  办理就很难讲了。诉讼救助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接近  正义的客观需要 , 也是当事人的一种诉 讼权利。在  个法 治 国家 鞋 , 仅 要 从 形 式 上 保 障 公  在法 律  不

3 我国应确立有限的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在  . 我国,新规定》 《 中规定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只有一 

条, 就是“ 经济确有 困难” 。从某种意 义上说 ,新 规  《

定》 的出台确是体现丁一种人文关怀 : 司法救助 门槛  的降低 , 的确使得很多经济困难 的人得到 了司法救  助 。但是 , 英施的过程中, 在  门槛 的降低也带来 r 一  系列 的问题 : 是不是所有经济困难 的人都足应该得  到救济呢?这种宽泛的适用条件会不会 导敛更多的  

无理 缠诉 的产生 呢 ?这种低 门槛 会 不会 导致有 限 的  司法 资源 的浪 费 , 从而 造成 新 的不公 呢 ?在 ¨本 , 对  司法救 助制 度设 置 了 比较 严 格 的适 用 条件 , 同 时  它 规定 了“ 济 困难 ” “ 非 没 有 胜 诉 可能 ” 个 条  经 和 并 两

面前一律平等 , 最重要 的是在实质上保障公 民的权 

利。所 以, 保护公 民合  的 司法擞助显得尤为荸要 ,   我 国应建  相应 的司 法 救 助 申请 的救 济制 度 , 于  对

驳 回的 司法 救助 的 申请应 该 允 许 当事 人上 诉 。  

参考 文献 :  

[] 1张丽霞, 日本民事再审程序 中值得借鉴的几个方   面【]河南社会科学,0 2 ( )5 . J. 20 , 1 :5   [] 2 白绿铉译. 本新 民事诉讼 法[ . 日 M] 北京 : 中国法  

制 出版 社 ,0 0 5 . 2 0 .5

 

件。它 仅要求 当事人必须达到一定的经济  难的   标准而且还要求案件“ 并非没有胜诉的可能” 虽然    “ 并非没有胜诉口能” 有胜诉希  ” 『 比“ 的范围更宽松  些, 但有这 种条 件 的 没 置 就 可 以避 免 很 多 滥诉 的 

[] 3 常怡. 比较民事诉讼法[ . M]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 社 . 0 2 4 9  2 0 .9 .

产生 , 也使得 司法 救 助 在 日 的适 用 并 不 显 得那 么   

苛刻。我国还属于发展 中困家 , 经济水平和综 合国   力都无法同 l j 本相 比, 在这种物质条件并不丰富的   条件下 , 设置过于宽泛的司法救助条件 , 虽然在某种  意义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 但无疑也增加了国库 

的开支和 纳税人 的负 担 , 成 了新 的不公 。所 以 , 造 笔 

[ ]5 陶建国. 本 民事诉讼 费用制度之研 究[] 4 [] 日 J.  

河北 法学 ,0 5 ( ) 20 ,3 .  

[] 6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 困难的 当事人提 

供 司法救助 的规 定 。  

责 任编 辑 : 富 民  李

者认为 , 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 , 诉讼费用救助制度的  

S g e to so   w  o I p o e t eJ d ca  l fS se i   i a u g si n   n Ho t   m r v  h     i i l u Re i   y t m n Ch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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