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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提名为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情况汇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党支部成员候选人:(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不认真甚至消极对抗的;(2)不按党章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的;(3)触犯法律法规,被立案侦查的;(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按规定不能提拔使用的;(5)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6)不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的;(7)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村规民约的;(8)私心严重,热衷拉帮结派的;(9)信仰宗教和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10)年龄偏大,工作能力弱,不能履行职责的。——《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两推一选”农村党支部成员的意见〉的通知》
二、不宜提名为候选人的情形:为便于基层掌握哪些人不宣提名为社区(居)“两委”成员候选人,从法律法规、道德品质、群众意愿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一是被处管制以上刑罚或者刑满释放不满三年的,被处劳动教养或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三年的。二是两年内受过撤销开除党籍处分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三是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四是侵占集体资产的。五是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六是道德品行不端、不赡养老人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严格执行“十不准”的纪律要求。针对这次社区(居)“两委”换届,省里提出了“十不准”的纪律要求,即:不准搞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竞职承诺;不准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明;不准搞托关系、打招呼、串联或拉帮结派等不正当竞选活动;不准以发放财物或许诺其他利益等方式贿选;不准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碍他人行使民主权利;不准以造谣、诬告、诽谤等方式侮辱、陷害他人;不准以损毁选票、毁坏票箱、冲击会场等形式干扰、破坏选举;不准组织、策划、指使他人操纵选举或搞虚假委托、在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不准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不准寻衅滋事或煸动、串联他人到上级机关无理闹事。——《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严肃对村“两委”换届纪律提出“十不准”》
五、三种人不得作为候选人新提名人选:一是本人违法生育行为的;二是连续两次被列入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薄弱村,工作转化不明显,近三年来违法生育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现任村计划生育工作“三职”责任人;三是在换届选举中制造不利于计划生育的言论,扬言或许诺上任后放任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子女有违法生育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三职”责任人,也一般不得作为候选人提名人选。——《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潍坊市妇女联合会、潍坊市民政局、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村“两委”换届选举期间人口计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