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编号:
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电力等价值系数取0.312kgce/kWh。
关于进一步规范节能登记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
为进一步促进节能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结合前期节能评估和评审工作经验,现将能源当量值与等价值选用事项通告如下。
一、当量值是指一个计量单位的能源本身所具有的热量;等价值是指生产一个单位的能源产品所消耗的另外一种能源产品的热量。
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等相关规定以及统计口径,对评估文件中电力折算标准煤系数当量值及等价值的选取进行说明如下:在区分节能评估文件类型时,电力折算系数采用当量值;分析项目综合能源消费增量及其影响分析等宏观节能指标时,电力折算系数采用等价值;计算能耗指标时,与相关标准、规范采用系数一致;燃烧化石能源的发电项目使用自身的发电煤耗数据作为电力等价值折算系数,其他项目参照国家统计局上一年度的发电煤耗水平(0.312kgce/kWh)选取相应的电力等价值折标系数。
三、为了统一口径,节能登记表需上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的当量值与等价值,请各设区市指导县区及项目建设单位填写。
省发改委环资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