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又出新政了!一张表看懂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 范文中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又出新政了!一张表看懂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07/08

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上,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本文就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进行总结,具体一些实务操作细节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进一步明确。

一、原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加速折旧方法操作

1.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例】某企业进口设备一台,价值为8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收入3000元。该设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额。

折旧率=2/5×100%=40%

第1年折旧额=80000×40%=32000

第2年折旧额=(80000-32000)×40%=19200

第3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40%=11520

第4年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80000-32000-19200-11520)=17280,

第4、5年应改为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4年、5年折旧额=(17280-3000)÷2=7140

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某企业进口设备一台,价值为8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收入3000元。该设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额。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各年数字之和=1+2+3+4+5=5×(5+1)÷2=15

第1年折旧率=5/15

第1年折旧额=(80000-3000)×5/15=25666.67

第2年折旧率=4/15

第2年的折旧额=(80000-3000)×4/15=20533.33

依此类推。

注1: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注2: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注3: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详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分类,具体代码和类别名称: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医药制造业(27)\农副食品加工业(13)\食品制造业(14)\纺织业(17)\纺织服装、服饰业(18)\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造纸和纸制品业(22)\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化学纤维制造业(28)\塑料制品业(292)\金属制品业(33)\通用设备制造业(34)\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注4: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代  码

类 别 名 称

备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轻工

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中药饮片加工

274

中成药生产

275

兽用药品制造

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轻工

131

谷物磨制

132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纺织

181

机织服装制造

182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服饰制造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轻工

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5

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轻工

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木制品制造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1

家具制造业

轻工

211

木质家具制造

212

竹、藤家具制造

213

金属家具制造

214

塑料家具制造

219

其他家具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轻工

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23

纸制品制造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轻工

231

印刷

232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3

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轻工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5

玩具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纺织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3

金属制品业

机械

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机械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汽车

361

汽车整车制造

362

改装汽车制造

363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电车制造

365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机械

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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