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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作者:方瑾
来源:《新会计》2015年第04期
一、引言
为了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2014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出新规定,放宽了加速折旧政策的试用范围。2014年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有关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问题进行了明确。2014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对《64号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解读。2014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又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具体解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出台,企业如何才能准确理解政策,更好的利用政策,笔者结合具体实例对《75号文》逐条进行梳理,并对相关的会计处理、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分析。以期为理解执行新政提供参考。
二、“六大”行业中的普通企业
(一)政策规定
《7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政策详解
(1)对于“六大”行业的划分标准,《64号公告》和《答记者问》都明确了“具体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同时还明确“这六大行业的企业必须以该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此划分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简单易行,企业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受惠范围,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也很容易对其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