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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速公路收费的法律适用
作者:胡传东
来源:《行政与法》2013年第05期
摘 要: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收费实行的是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适用该种制度,从价值上讲容易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从效力上讲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从程序上讲有悖于正当程序原则,最终将导致公路收费存在诸多问题。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高速公路收费已经不宜适用行政审批制度,有必要重新确立适用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法律制度。
关 键 词: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合同
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5-0061-05 收稿日期:2013-06-18
作者简介:胡传东(1974—),男,河南固始人,郑州大学2010级博士研究生,郑州市公路管理局,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高速公路合理化收费法制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B042。
一、我国现行高速公路收费适用的法律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一)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与行政审批制度
我国现行公路收费是通过行政审批来规制的。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公路收费的审批制度。《公路法》第63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各项公路规费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除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路收费适用行政审批制度外,地方性法规、规章也规定适用行政审批制度。《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投资来源和额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通行能力、还贷期限、使用者受益程度以及投资合理回报等因素分等级确定或者调整,由收费公路的投资者提出方案,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交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