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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收费

04/08

重庆律师注意事项

律师费与诉讼费的区别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 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费;

(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律师费即律师代理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务应当收取的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

律师收费的特点:

一、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二、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

三、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各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1.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 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婚姻、继承案件;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

在委托案件时,应该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费相应的也应该交给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会出具合法票据!

收费时一定要索取发票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警惕律师收费低于收费标准

律 师收费时低于相关收费标准时,就需要警惕了,律师提供的是专业服务,服务的成本就是律师付出的时间、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考虑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 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确定收费数额。

律师收费过低,其后在服务时必然降低自己的时间、精力成本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 己。

律师会根据哪些情况来收费

1) 耗费的工作时间

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 需要的律师人数与律师的个人能力

4)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6) 办理案件所需支付的其他必要成本输出

警惕假律师

1. 不会主动承认自己不是律师,更不会去向你解释其中的区别。

2. 为达到骗人钱财的目的,常常在法庭上处处作秀,装腔作势地纠缠于一些细枝末节。

3. 一般业务知识有限,很喜欢炫耀自己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4. 往往把一些胜算不大,甚至根本没有必要打下去的官司说得非常简单,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从而收取代理费。

5. 经常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代理诉讼,或借用别的律师名义与其一起出庭代理诉讼。

6. 不签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打白条。

律师费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由自己承担,还可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支付(有相关约定的及相关法律规定的) 。

由法院判定败诉方支付的条件是:

1. 当事人已经对律师费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做明确约定,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法院应当确认这种约定的法律效力;

2. 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与律师约定在诉讼或执行程序后根据诉讼或执行结果支付律师费,则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认定律师费尚未实际发生;

3. 律师费支付标准合理。如果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超过合理范畴,将会不适当地增加对方的财务负担,有关诉讼请求也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诉讼费由谁承担

诉讼费用分为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这两种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尽相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第 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了改变的,除了应当明确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无论上诉人是一审中的胜诉方还是败诉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均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他诉讼费用,一般由要求进行该项诉讼行为的人负担。例如,鉴定费以及鉴定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要求进行鉴定的当事人负担。

一、代理民事案件

(一)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 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 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 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四、担任法律顾问

(一) 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二) 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 案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

六、解答法律咨询、撰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

七、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八、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九、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 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减少幅度不应超过收费标准的50%。

十、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 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外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十一、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金额均为人民币。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十二、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十五、本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一、律师办刑事案件

(一) 律师办理刑理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二)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 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 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 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四、担任法律顾问

(一) 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二) 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 案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

六、解答法律咨询、撰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

七、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八、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九、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 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减少幅度不应超过收费标准的50%。

十、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 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外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十一、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金额均为人民币。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十二、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十三、本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行政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一、代理行政诉讼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 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 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 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四、担任法律顾问

(一) 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二) 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 案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

六、解答法律咨询、撰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

七、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八、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九、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 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但减少幅度不应超过收费标准的50%。

十、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 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外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十一、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金额均为人民币。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十四、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十五、本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重庆律师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标准

对重庆律师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计件收费标准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代理民事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 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 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 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重庆民事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2、代理行政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代理行政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 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 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 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重庆行政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3、律师办刑事案件:

(一) 律师办理刑理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二) 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代理刑事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 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 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 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重庆刑事诉讼案件律师收费标准)

按标的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等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 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 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 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 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重庆律师收费标准)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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