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涵义之辨析
【摘要】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舶来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文章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从税务与税收、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的区别基本可以断定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在概念、目标、主体、研究范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同时,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又存在密切的联系,两者的博弈关系使税收机制更加合理。
【关键词】 税务筹划; 税收筹划; 博弈关系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研究,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认为,税务筹划的开展以及研究真正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目前,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几乎是家喻户晓,并且已经进入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税务筹划这一概念才被引入中国,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纳税人纳税观念转变和纳税意识逐步提高的体现。但是,税务筹划的理论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以及方法上的不足,对它的涵义界定比较模糊,不同学者解释不一,在许多文献资料中经常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两者混为一谈。对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的涵义进行辨析界定,有助于对税务筹划的进一步研究扫清障碍。
一、税务筹划的研究范畴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国际税收辞典》对税务筹划定义为:“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美国W.B.梅格斯博士认为:“税务筹划是在纳税发生以前,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量地少缴税,此过程即为税务筹划。”
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务筹划》中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美国著名法官勒尼德·汉德指出,税收是依法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空谈而已,人们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承担最小的税负,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税务筹划。
上述观点和认识都指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有目的地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或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主动的、合法的、理性的行为选择。
盖地(2003)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类不同的会计主体,为了与会计的称呼一致,纳税人的会计是“税务会计”,纳税人的筹划则应是“税务筹划”,而非“税收筹划”。但遗憾的是,盖地并没有进一步解释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实质性区别,仅仅说明这两个名词存在差异是为了保持称呼的一致性。
范百顺(2006)指出:“税务筹划”和“税收筹划”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税务筹划”属于税务会计的研究范畴,而“税收筹划”则属于税收会计的研究范畴。其研究结论是从研究范畴方面指出了税务筹划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基本理清了两者差异的方向,但是,并未指出两者差异的关键点。
刘建民(2002)认为: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是两个明确不同的主体,因此,纳税人的筹划称“税务筹划”,征管人的筹划称“税收筹划”较妥。其研究观点基本理清了两者存在差异的关键点是主体的不同。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税务筹划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