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米特[政治的概念]读书笔记 - 范文中心

施米特[政治的概念]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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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由主义国家观念的批判——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

舍勒在柏林德国政治研究院1927年年度庆祝大会上应邀发表演讲——“协调时代中的人”。在这次演讲中,舍勒认为,现时代的总体趋势是“协调的时代”,而且协调本身并不是我们选择得来的,而是不可逃避的命运;不久之后,施米特也应邀到该学院演讲,演讲的题目是“政治的概念”,认为政治的本质是划分朋友和敌人,这种政治才是人类不可逃避的命运。施米特在这次演讲的基础上整理了《政治的概念》,最初刊于《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库》,1932年施米特出版了单行本,修改了原文中对自由主义政治论迁就的立场,增补了三篇附论和一篇1929年发表的《中立化和政治化时代》的论文,1933年版时取消了32年的附文,36年重印时恢复了32年的版本,并撰写了新的序言。《政治的概念》对于施米特就如《利维坦》对于霍布斯一样,迈尔曾说过:施米特之所以声名鹊起或者说是恶名昭著,正是因为他的《政治的概念》,而非别的什么著作。

施米特政治的概念是由国家问题引入的,在《政治的概念》的开篇,施米特就提出“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认为只有正确理解政治才能正确理解国家,而且施米特并不满足于流于表面意义的解释,他要探寻的是本质意义上的国家和政治。“无论就其字面意义而言,还是就其历史形象而言,国家均是一个民族构成的特殊状态。与其他任何可以想见的个人和集体状态相比,国家在关键情况下是最终状态······若政治的本质受到误解,他们终将无从把握”。(这里的关键情况是不是施米特的“非常状况”,已经这里的最终状态是不是黑格尔所说的伦理精神,暂时不得而知。)

在此,我们可以将施米特的国家学说解读为民族国家(之所以认为施米特是一个民族主义者,主要还是从《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中解读出来,在政治的概念中施米特虽然一直强调国家和主权,但他并没有像韦伯一样——明显地以德意志作为分析标的并直接表达其对于德意志发展的担忧,施米特在本文中所论述的是普遍意义上的国家),目的在于反对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的“政治不成熟”。当然这里必须得指明的是:到20世纪,自由主义思想对于英法美等国家的国家建构主要起着积极作用,三权分立、代议民主等等都是自由主义的贡献。从他的民族国家的特征,可以分析出施米特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主要是针对当时世纪初的德国的纯粹法学派和政治浪漫派。原因在于:一战结束以后,德国和战胜国签订一系列合约,废除了君主立宪制度,按照英法等国的民主自由思想建立魏玛共和国。但实际状况是当时的德国经济萧条,社会秩序混乱,政党政治高于国家政治。而政治浪漫派的特征在于:对政治采取审美的态度,处理政治问题的方式是交谈,对现实政治的批判的态度是反讽。这一切导致他们在政治上不可能成功,因为决定人类命运的事务进程的只能是那些能做出决断的人;而纯粹法学派企图用法律实证主义,把国家内部事务的法律权限限定在司法程序的范围内。二者都不能解决当时德国的困境。因此,施米特迫切希望建立一个权威性的政权以保证国家的强大。以此为核心理解《政治的概念》,我们才能体会为什么施米特一再强调政治、主权、对抗。

因此,在《政治的概念》中,施米特实际上就是以自由主义作为靶子进行批判。我们先从《中立化和非政治化的时代》开始分析:

施米特分析了欧洲精神在近四个世纪经历的几个阶段:从神学领域发展到形而上学领域,进而又发展到人文—道德领域,最终发展到经济领域。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人的嬗变从这几个不断转换的中心来理解的。

到了19世纪,技术主义与作为一种“工业主义”的经济学说保持密切联系——技术的进步业已令人叹为观止,甚至波及社会经济状况,乃至一切道德、政治和社会、经济问题均受其影响。一种“新的宗教”应运而生,它承诺所有问题都能通过技术进步得到解决。20世纪不仅成为技术的时代,而且成为把技术作为宗教信仰的时代。施米特对所谓技术时代的

历史解释就是:19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国家把自己描述成处于不可知的中立状态,并以为其存在的正义性恰恰出于其中立性。

在中立化和非政治化的阶段:人们期望达成最低限度的一致和共同前提,以使保障、明晰、谨慎与和平成为可能。首先是国王,然后是国家成为中立性权力;中立性权力和中立性国家成为自由主义的经典表达。其元理论在于:人们在技术中找到了绝对的、最终的中立性基础,因为显然没有比技术更中立的东西了。技术服务于所有人,解决所有争议,成为达成普遍协调的基础(舍勒在1927年的演讲)。

施米特认为:技术始终只是一种工具和武器,恰恰因为它服务于所有人,它不具备中立性。从技术本身不能产生任何决断——技术本身既可以是革命的,也可以是反动的;既可以为自由服务,也可以为压迫服务;既可以用于集权,也可以用于分权。事实上,纯粹技术原则和观点中,不能产生任何政治问题,也无从产生任何政治答案。

这里“技术性”我们认为,很明显不仅仅指科学、经济、军事中的技术,还包括政治、神学、道德的技术。从政治上来说,启蒙运动中的自由主义思想家设计的一整套关于国家建构的理论、以及纯粹法学派的法律实证主义都属于施米特定义的技术。从施米特的逻辑,我们可以推论出,理想的制度设计的确有利于政治的发展,但是无论多么精妙、完善的制度构建,如果缺少了脱离了国家、主权、斗争等基本命题,很难真正起作用。尤其是在“非常情况”下,迷信技术会使人无法决断,纵容那些利用技术侵犯人的行为。

(本书共分为八部分:一,“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二,“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三,“战争是敌对性的显现形式。”四,“国家是政治的统一体,因多元论而出问题。”五,决断战争和敌人——“战争法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决定谁是敌人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运用来自政治的力量与敌人作战的能力,属于在本质上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六,“世界并非政治的统一体,而是政治的多样体。”七,政治理论的人类学始基——“所有的国家理论和政治概念均可按照它们所依据的人类学检验之,并由此分为两类,即那些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假定人在本性上是恶的,以及那些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假定人在本性上是善的。”八,“伦理与经济的两极导致的非政治化。自由主义运用某种特定的系统方式改变了所有的政治概念。”)

施米特写作本书时显然是从他认为最重要的概念开始的——国家的概念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政治最重要的标准在于敌我的划分;战争是敌对性的显现形式;决断战争和敌人的权力属于政治统一体的国家;世界是政治多样体,永久和平是不可能的;人性恶是理解政治的基础,等等。但我们发现如果将本书的顺序颠倒一下会形成新的似乎更严谨逻辑:由于人是危险的存在;敌我、战争就不会消失;政治就成为人类的生活方式和人类无法摆脱的命运;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必须拥有绝对主权,否则民族、国家将不可能有尊严的生存,甚至无法生存。

下面我们重点分析施米特国家建构逻辑中的几个关键环节:

一,施米特的人性论

施米特认为:所有国家理论和政治观念均可按照它们所依据的人类学来检验,并由此分为两类,即那些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假定人在“本性上是是善的”以及人在“本性上是恶的”。也就是要回答:人是否是一种危险的存在的问题?

施米特首先指出,坚持人性善的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都不是一种政治理论,也不是一种政治观念,因为他们没有提出一种实际的国家理论,也没有靠自己找到改革国家的途径,它只是试图把政治限制在伦理领域并使之服从于经济。这里我们认为如果将“自由主义界定为”当时的德国自由主义学说是合理的,如果界定为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自由主义是过于偏颇的,施米特接下来以批判的口吻论述了“自由主义创造了一套权力分割和平衡学说,即一套监督和制约国家与政府的体制。这既不能看作一套国家理论,也不能看作一套基本的政治原理”,但施米特所批判的恰恰是自由主义的贡献。无可置疑的是现代国家的一切理论、

制度甚至思想都是自由主义的,斯特劳斯认为施米特本人也只是在自由主义的范围内批判自由主义而已。

施米特指出所有真正的政治理论均假定人性邪恶,也就是说人绝不是一种没有任何问题的生物,而是一种危险的动物。接受这一观点的伟大思想家包括马基雅维利、霍布斯、黑格尔以及基督教的神学家等,当然也包括施米特自己。在施米特看来,政治领域最终为敌对的现实可能性所决定,所以政治概念和观点不能完全从人类学的乐观主义出发,这样会消除敌对的可能性,并由此消除所有的政治后果。而且善与恶不能用一种简单的伦理学二分法来定义 ——恶能够以腐败、软弱、怯懦、愚蠢或者残忍、肉欲、冲动、无理性等面目出现;“善”则可能以种种相应形态如合理、完美、能被操作、传授以及平等面目出现。显然,在施米特这里,恶并不是一种道德性,而是对于我的危险。如霍布斯笔下的具有狼性的人——每一个人都想占有同一件事物,但资源是有限的,于是有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种情况下,你很难界定这究竟是不是道德意义上的恶,就像无法界定一只狮子要吃一只兔子是不是恶一样。施米特所定义的恶借助了霍布斯的“自我保存”理论,因为人是危险的动物,侵犯了我的自我保存,所以人是恶的;因为每一个人都希望保存自我而侵犯他人,所以人性是恶的。正如基督教的原罪一样,因为,人类的祖先亚当夏娃偷吃了禁果,所以人生来就是有罪的,而不论你是否犯罪。

二,敌我划分与战争

通过对施米特人性论的解读,我们了解施米特坚持性恶论,但他所定义的恶是生存意义上的恶而非道德意义上的恶。基于此,我们就能理解其朋友和敌人的概念。

施米特指出:划分敌友是政治的标准;朋友和敌人的概念必须在其具体的生存意义上来理解。从这里,我们可以对施米特的敌友观念做三方面的概括:

1,朋友和敌人的划分是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即敌我划分是讨论政治的基础。施米特指出,政治造成了最剧烈、最极端的对抗,而且每一次具体对抗的程度越接近极点、即形成敌—友阵营,其政治性就越强。当这种敌对蜕化各种谋略、实践、竞争和阴谋时,最初的敌—友阵营便只剩下某种对抗的契机。这里施米特对自由主义将政党政治代替国家政治进行了嘲讽,他认为一切概念都包含敌对性,一旦敌—友阵营的划分消失,政治就变成了幽灵般空洞的抽象。

2,施米特敌友的划分不是基于道德意义上的。朋友和敌人的划分表现了最高强度的统一和划分,联合和分裂。它能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独立存在,而无须同时借助于任何道德、审美、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划分。也就是说政治敌人不一定非要在道德方面是邪恶的,或在什么方面是丑陋的;他也不一定非要以经济竞争者的面目出现。在此,施米特批判了自由主义试图在经济学的立场上把敌人变成竞争对手,从知识的角度把敌人变成论争对手。这样,就将政治概念与经济、道德或其他概念想混淆了。实事上,政治不是一个与道德、审美、经济并列的领域,而是存在于一切领域之中。这表明政治就是人们的生活方式、生存状态,是人类不可摆脱的命运,所以,任何中立化和非政治化都是幻想。

3,敌人的概念是基于生存意义上的。在施米特敌友模式中,显然,敌人是占有更重要地位的,这正是施米特区别于其所批判的自由主义的地方。但施米特对于敌人的划分有着自己独特的标准:首先,敌人为什么会出现?施米特认为敌人毕竟是外人,非我族类;他的本性足以使他在生存方面与我迥异,所以,在极端情况下,我就可能与他发生冲突;判断哪些人是敌人,在于实际参加者的正确认识。理解和判断具体的情况并解决极端的冲突问题。其次,如何认识敌人?施米特认为,在道德上邪恶、审美上丑陋或经济上有害的,不一定必然成为敌人,划分敌友基于政治固有的客观本质和自主性;最后,哪些人是敌人?敌人不是指那些单纯的竞争对手或泛指任何冲突的对方,敌人也不是为某个人所痛恨的私敌。只有当一个斗争群体遇到另一个类似的斗争群体时,才有敌人存在。敌人只意味着公敌。敌人的划分

不是基于道德意义上的而是出于生存意义上的。只有当其他人侵犯到我的生存时,他才是敌人。

基于以上施米特对于敌友观念的划分,我们能推倒出他对于战争的看法——战争是敌对性的显现形式。由于存在生存意义上的敌友关系,每个人基于自我保存的天性必然会卷入战争之中,而战争作为一种始终存在的可能性,典型地决定着人类活动与思想并造成特定政治行为的首要前提。反而推之,如果世界没有战争而是永久和平,那么引起战争的敌我阵营就不可能存在;而一旦作为政治划分标准的敌我划分不存在,那么施米特的整个政治体系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对于舍勒等人所颂扬的协调、永久和平思想,施米特必然持批判观点。

自由主义否定敌人的存在,认为在经济学领域没有敌人,只有竞争对手;在彻底的道德和伦理领域没有敌人,只有论争对手,一切冲突、矛盾无不可以通过理性采用包容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尤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和平主义形成一股潮流,日内瓦国际联盟的成立就是最显著的证明。

施米特认为永久和平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多元的而非统一的政治世界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权威,朋友与敌人的划分也必然存在。施米特指出日内瓦国际联盟并没有消除战争的可能性,正如他没有废除国家一样。而且他制造了新的战争的可能性,不但允许战争的发生,认可联盟战争,而且通过把某些战争正当化以及授权某些战争而扫清了走向战争的许多障碍。这里施米特显然是指日内瓦国际联盟滥用“人类”名义发动战争的虚伪性——联盟表面追求世界和平,但在现实政治中并没有真正消除战争发生的因素,并且以人类的名义发动战争。在施米特看来,人类是无法发动战争的,以为人类没有敌人;以人类为名义发动的战争,其实质是一场某个具体国家试图篡取这个普世概念以反对其军事对手的战争。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垄断了人类这个概念,就可以否认敌人具有人类的品质,宣布敌人为人类的犯罪;借此,一场战争就会变得极端非人道。

因此,除非国际联盟能够真正成为一个政治统一体,而不仅仅是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否则,就不可能消除敌友关系,也就不可能消除战争的危险,永久和平只能是一种美好的乌托邦。

三,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

由于人性恶的本质,敌我、战争并不会消失,因此每一个国家都必须作出敌我划分和战争准备,否则就会被其它民族侵略和压迫。

施米特首先对政治统一体进行了界定:任何宗教、道德、经济、种族或其他领域的对立,当其尖锐到足以有效地把人类按照敌友划分成阵营时,便转化成了政治对立。所以,如果一个宗教群体发动了反对其他宗教群体成员的战争,或参与其他战争,他就成为了一个政治统一体。真正按敌友划分阵营是人类决定性的阵营划分,即政治统一体。而只要这种统一体存在,它始终是主权性的统一体,就占据主导性的地位,因为在关键时刻的决断必然永远处于政治统一体。因此,决断敌友的权力只能属于政治统一体,即国家。

施米特在这里主要是应对以柯尔和拉斯基为代表的多元主义的挑战:他们意在通过反复强调个体在无数不同社会统一体和组织中的生活,而否定统一体的主权;将国家转化成为一个与其他组织竞争的社会。而在施密特看来,政治统一体乃是决定敌友阵营划分的关键统一体,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统一体即主权······政治统一体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只要他存在,他就是至高无上的,即在决定性的时刻,它是具有权威的统一体。国家,作为决定性的统一体,必须拥有决断敌我阵营的主权。

既然国家作为决定性的统一体,拥有了主权。那么自然而然的,战争法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决定谁是敌人的现实可能性,以及运用来自政治的力量与敌人作战的能力——只能属于在本质上作为统一体的国家。对于国内而言,国家必须拥有宣告谁是敌人的垄断权,如果被国家宣告为敌人一方态度强硬,就极有可能导致内战,使国家解体。因此,只要作为政治

统一体的国家尚且存在而且拥有战争法权,那么非政治的阶层就没有宣告谁是的人的权利;对于国际而言,即一个民族国家对其他民族国家而言,这个民族必须由他自己来决定谁是敌人,谁是朋友。这是一个民族生存本质所在,一旦它不再拥有做出这种划分的能力或意志,它将在政治上不复存在。

在施米特看来,一个民族不能做出敌我划分有两种可能:一是他希望与世界其他民族和平相处。但是这种中立化的声明只能是一厢情愿的乌托邦——相信一个民族通过宣告它与全世界有好相处或自愿解除武装就能完全排除敌友的划分,是一种错误,世界并不会因此而非政治化,也不会因此而进入一种纯道德,纯正义或纯经济的状况;二是这个民族国家没有能力做出决断。然而,一旦它不再拥有做出这种决断的能力或抑制,将在政治上不复存在。如果它容许其他民族来替自己做出这种决断,那么,它就不再是一个政治上自由的民族,而是已经被纳入另一个政治体系之中,庇护与臣服的关系也就出现了。

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必须拥有绝对主权,否则民族、国家将不可能有尊严的生存,甚至无法生存。

以上就是我对于施米特《政治的概念》的一个简单梳理。其中有几个重点内容需要进一步指明: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生存意义,民族国家。因为仅通过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一书不一定能读出这几个概念,我们需要结合施米特所处的特殊的时代背景以及其他的著作来解读。在这里就不一一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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