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会计主体问题研究
【摘要】在我国目前深入经济体制改革,积极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的大环境下,政府会计改革的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围绕我国政府会计主体问题借鉴了主要西方国家会计主体的界定,介绍了我国政府会计主体的现状,并对我国政府会计主体框架进行初步设想。
【关键词】政府会计主体;预算会计;主体界定
一、主要西方国家会计主体界定的借鉴
西方国家确立政府会计基本主体,有组织说、使用者说、受托责任说、公共财政理论、基金理论等多种理论基础,不同的理论观点导出不同的管理模式。概而言之有三种:(1)以单位作为基本主体,按政府组成、控制的单位,作为基本主体,以德国、法国为代表。
(2)以基金作为基本主体,把政府营运的资金“切块”,每“块”资金有固定的来源和限定的用途,分别设置账户核算、编制财务报表。每“块”基金独立运作,作为基本主体。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的州和地方政府会计。(3)单位主体和基金主体并存,就是对政府一般经济资源以单位作主体进行核算和报告,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以基金作主体进行核算和报告,称之为“双元主体”模式。目前,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 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第14号——财务报告的主体》中认为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基本政府;对基本政府负有财务受托责任的机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