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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
知
【标 签】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收入免征营业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1﹞1126号
【发文日期】1991-08-14
【实施时间】1991-08-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我局《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由于该通知未对闲置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做明确规定,各地在执行中掌握不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对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仅限于闲置设备的出租收入。即在企业固定资产中连续停用1年以上或新购进厂2年以上不能投产或变更计划后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不包括在用、备用、特种储备及国家规定不作为闲置设备处理的设备。 国营工交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论企业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属于《关于对国营工交企业出租闲置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规定的免税范围,应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税。
其他企、事业单位出租闲置设备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租凭”税目,
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