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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的法律属性

07/27

  【摘要】《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作为社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范,对影视产业的发展具有指导作用。但其不是法律规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影视审查制度将影视产业的发展引上了法制化的轨道,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被视为影视产业发展的障碍,亟待改革。

  【关键词】行业规范 法律属性 审查制度

  2015年底,一部《太子妃升职记》引爆网剧播放狂潮。然而,《太子妃》中途被下架,经过重新剪辑后再次上线。与此相比,另一部网剧《上瘾》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在此剧未更新完毕的情况下就被广电严令下架了,引来网友一阵唏嘘。近日,一份广电总局下发的《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更是引起了热议,网上不乏一些批评之声。笔者对此也有所关注,本着理性的态度从法律角度对《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进行一些简单的评析。

  一、《通则》的效力问题

  在近期举行的电视剧四大行业委员会的联合年会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司长李京盛对外宣布,线上网剧将与线下电视剧统一标准,接受广电24小时不间断监看,同时公示了由中广联电视制片委员会和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共同制定的《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通则》仅是由相关社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范。也就是说,《通则》既不是部门规章,更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也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然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是,《通则》作为行业规范,仍然对其行业内部具有一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对其内部人员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行业组织也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保障行业准则的实施。

  二、《通则》不能作为影视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权依法履行的影视审查职责。所谓影视审查制度,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影视审查制度是影视作品公映许可的行政许可制度,它是根据影视的制片单位或发行单位的申请,行政管理机关经过审查相关材料,依法确认其是否符合公开放映某部作品的条件,并决定是否颁发影视公映许可证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影视审查权的法律依据主要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若干规范性文件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电影管理条例》和《电视剧管理条例》两部行政法规。

  对影视行业进行法制化保障,确实有助于影视行业的姜康发展。但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飞速发展,现行的影视审查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被认为是阻碍我国影视产业发展的障碍。影视审查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都较低,某些条款与上位法冲突;义务性规范和违反义务性规范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成为影视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法律规范手段单一,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缺失。现行影视审查制度亟待改革。

  影视审查制度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其合法性基础来自于“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授权――即如何制定和适用各项审查内容、标准和程序,仅能由法律规定,否则除非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方可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范。也就是说,影视审查制度的权原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只能在上位法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且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通则》作为行业规范,更加不具有作为下架影视作品依据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援引《通则》下架影视作品的行为是有违合法性的。

  三、《通则》部分内容有违宪法精神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书,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通则》同样应该以宪法为指导,尊重宪法精神。然而,纵观《通则》全文,部分内容明显有违背宪法精神之嫌。

  (一)《通则》干涉了公民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表达自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有使用媒介以不同方式公开表达思想、意见、建议、信息等内容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或惩罚。影视是综合性视听语言,在法律权利属性上被视为是表达自由的自然延伸。

  《通则》的大部分内容是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的,有助于影视产业的规范成长。但是部分内容对于私权的过分干涉,不免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嫌疑。

  (二)《通则》部分内容涉嫌歧视人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当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和尊重,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通则》的部分内容在语言表达上欠妥,可能会对少数族群的心理造成伤害,不利于对少数族群的人权保障。例如《通则》第五条第(六)项第2款规定“(不得出现)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等”,有歧视性少数的嫌疑。

  《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是对行业内部具有指导意义的社会规范,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推动我国电视剧产业进一步繁荣发展,指导电视剧制作单位规避风险、良性生产而制定的,是几十年实践探索的总结,对行业内部人员确实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同时,我们希望有关社会组织能够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通则》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其充分发挥促进我国影视产业姜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肖俊勇.论我国电影审查法律规范方面的主要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

  [2]李鹰、蒋银华.论电影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般),2015.

  [3]周叶中.宪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江国华.中国行政法总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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