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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的农村养老5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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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巢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巢政[201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落实工作,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民生工程,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以奖代补相关工作经费,具体考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人社局主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市农保所负责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政策咨询、举报受理等项工作,并对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统计报表等工作。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编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人口和计生委、农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管理

第六条 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

字、盖章、留存指纹确认。

第七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

第八条 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经办机构。

第九条 市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和相关印证系统。

第十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原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村(居)协办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参保人也可到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相应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跨区(市、县)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接收地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

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5)村(居)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市经办机构。

市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基金构成与缴费标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基础养老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基金主要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政府、集体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补助和社会、组织、个人给予的缴费资助,个人账户存储利息。

(一)个人缴费。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缴费,鼓励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含补缴)不超过15年,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同时,引导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父母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2、地方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市级补贴每人每月5元。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员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补贴30元,其中省级承担20

元、市级承担10元。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市级财政按缴费最低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4、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另补贴30元。

5、有缴费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殊群体也可选档缴费,享受较高档次市财政补贴标准,但政府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6、对选择600元-2000元较高档次的参保人,自600元起市级财政每人每年每递增一个档次增加5元补贴,最高补贴每人每年40元。

第四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三条 现行试点保费收缴委托指定金融机构收缴发放。

第十四条 市经办机构应在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加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 已办理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当年度足额缴纳保险的,享受政府补贴。2011年度集中申报和缴费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2011年12月31日;2012年度起,集中申报和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市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划扣款)。金融机构在划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划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经办机构。

市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划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划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市经办机构将划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

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市经办机构应及时提示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居)协办员,村(居)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信息系统自动清除应缴费信息,待其重新续缴后,接续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按规定时限向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市经办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市经办机构。

市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45周岁以上参保人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费申请表》,并由村(居)协办员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到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经办机构。

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市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定期将个人帐户情况通报给参保人员。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二十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村(居)协办员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无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二条 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社会保险关系发生变化,在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之前,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先封存,待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作相应变更。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五条 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人员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其它养老待遇;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其它养老待遇,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户籍记录为准。

第二十六条 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按月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每月初查询生成下月符合养老金待遇等参保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通知单》,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参保人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由村(居)协办员审查,报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初审。

(二)乡镇(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和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参保人到龄10日前交到市经办机构。

(三)市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领养老金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次月,在指定的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2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应从一次性补足保险费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银行为其开设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2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经市经办机构审核后,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通过银行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一)养老金的计算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的,其月养老金领取标准为:

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二)养老金的发放

1、市经办机构按照就近、安全的原则,于次月25日前将养老金委托银行发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存折中。市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

2、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超过养老年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经办机构按参保人

员达到养老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自养老年龄至延期办理申领手续期间的养老金,属于人社部门原因延误的由市经办机构补发,属于申报单位原因延误的由申报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

第二十九条 市经办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制定次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市经办机构制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人社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缴纳,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市经办机构开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户。市财政开设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或侵占。

第八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关系的转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第三十三条 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双

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目前暂按原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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