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20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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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
综合整治的意见(试行)
各区(市)县政府,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逐步控制征地规模,加快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新型基层治理机制建设,顺应农民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需要,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按照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先行先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土地交易制度,试行建设用地的地票方式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票的产生
(一)通过实施农村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整治项目)。整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建设用地面积,核发建设用地票。
(二)完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符合整治项目立项要求的村,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审批,方可开展项目整治,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申报并实施整治项目,也可委托他人或各类经济组织,申报并组织实施整治项目。
(三)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项目申报主体可持立项批复到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挂牌,寻找投资者也可由项目申报主体以其他方式自行寻找投资者。
(四)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拥有土地权益的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如何筹资、怎样建房、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实施整治项目涉及农民集体产权的由农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农户产权的由农户自主决定。
二、建设用地票的取得
(五)实施整治项目取得的建设用地票。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筹资实施整治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票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其他投资者投资实施整治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票归属依据农民集体、农户和投资者签订的合同确定。
(六)建设用地票实行实名登记制。整治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放建设用地票,建设用地票
票面注明权利人、面积等情况。
(七)通过市场交易取得建设用地票。农民集体和农户、其他各类投资者通过实施整理项目取得的建设用地票,需要交易的,应当在农交所公开交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可到农交所参与建设用地票竞买,取得建设用地票。
(八)建设用地票的回购。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后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由市政府指定的机构,按当年建设用地票的最低保护价对市场上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票进行回购。最低保护价由市政府每年1月1日确定并公布,2010年为15万元/亩。
三、建设用地票的交易
(九)实施整治项目取得的建设用地票,可以在农交所公开转让。
(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票交易,采取场内公开挂牌交易的方式,在农交所进行。
(十一)实施整治项目产生的建设用地票,由初始供给方按成交价的10%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收取,返还给整治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统筹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通过市场转让取得建设用地票,由买方按成交价款的0.5%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完成后,凭《成交确认书》办理变
更手续。
(十三)为满足建设用地票的初始需求,市政府以国家批准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为保证,预先发行建设用地地票。发行总量控制在2万亩以内。预先发行建设用地票的收入,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金,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四、建设用地票的使用
(十四)实行建设用地出让“持票”准进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交易市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中心城区以外区(市)县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在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进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竞买者,必须持有同面积的建设用地票,方可参与竞买。
(十五)实行建设用地“持票”转用制度,逐年减少征地规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的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持有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票。鼓励非公益性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区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确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依法实施征收。
(十六)就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整治项目的投资者,需要使用整治项目所在乡(镇)符合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程序,经批准后,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就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五、建设用地票的收益分配
(十七)农民集体和农户出让集体建设用地票的收益,扣除应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其余收益的分配由农民集体和参与整治项目的农户自主决定具体分配方案。
整治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复垦、验收等必要费用,以及农民集体中居住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的分担,由农民集体和农户与投资者约定。
(十八)对符合条件放弃住宅地,同时不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农户,经农民集体同意,按照其实际复垦的宅基地面积和建设用地票出让价格给与补偿。
六、监管和服务
(十九)各区(市)县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村规划、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整治项目。切实加强整治项目立项审核、规划审批、风貌改造、林盘整治、资金使用、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发展性、多样性相容性、共享性”的落实。做好建材供应、产业推动等服务工作。
(二十)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为农民集体、农户和投资者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维护农民和投资者的土地和房屋权益。探索建立农村房屋产权交易市场,建成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产权,可采取租赁、抵押等方式流转,相关职能部门应办理登记或备案。
(二十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搞好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广泛宣传建设用地票交易制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相关政策,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和舆论氛围。要扎实抓好示范点的建设工作,坚持“阳关”操作、规范推进,不断提高整治项目组织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典型示范的带动作用。
(二十二)建立健全纠纷调解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会作用,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合理原则调解各种纠纷,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依法维护农民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建设用地票交易市场的监测、调控和管理,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要及时处置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严肃处理伪造建设用地票等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